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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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

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

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决定;(三)拟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或者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案件;(四)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五)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各地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集体讨论数额标准,报省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成员由分管局长、案件承办部门、法规部门和具体办案执法人员组成。

法规部门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集体讨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分管局长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集体讨论情况法规部门应制作详细《案件讨论记录》。

第八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是指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决策,提高司法权威和说服力。

因此,建立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首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保障公正。

在重大案件中,事关公众利益和公平正义,各方面因素复杂多样,单个法官或者法庭的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和偏见性。

而利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可以让多个法官或者法庭参与其中,充分吸收不同观点和意见,降低个人主观判断的偏差,使得更多公正、公平的角度得以考量。

其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可信度。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增加对案情细节、相关法律条款和证据材料等各种细节的了解和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全面而产生的错误决策。

多人参与讨论也使得决策过程更加慎重,有助于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信任度。

在重大案件中,公众对于司法决策的关注和期待非常高,他们希望能够看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让公众知道司法决策的过程和原因,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机构。

最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还可以促进司法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同法官或者法庭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可以推动司法实践沟通、经验分享和共同成长,探索解决案件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提高司法判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当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讨论的方式和程序,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其次,需要建立讨论记录和决策公告制度,以便监督和评估。

最后,需要保护讨论的独立性,避免外界干扰和压力对讨论结果的影响。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关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说法错误

关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说法错误

关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说法错误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
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嘿,咱今儿来聊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你说这制度像不像一艘大船的导航仪呀?它能指引着案件审理的方向,确保公平公正呢!咱先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可不得了哇!一个案件就靠个别人说了算,那多容易出错呀,万一有偏差,那对当事人可不是闹着玩的呀!但有了集体讨论,那就不一样啦。

就好像一群智慧的脑袋凑在一起,大家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去分析案件,那不是能把案件看得更透更明白嘛!集体讨论的时候,那场面可热闹啦!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思考和经验,七嘴八舌地发表看法。

这就好比一场激烈的辩论赛,大家都在为了寻求真相而努力。

而且呀,人多力量大,各种想法碰撞出火花,说不定就能发现之前没注意到的细节呢!你再想想,一个人再聪明,他能想到所有的方面吗?肯定不能呀!但集体就不一样了,大家的知识和经验加起来,那可丰富多了。

就像一个拼图,每个人贡献一块,最后就能拼出完整的真相画面。

而且这制度还能避免一些个人的偏见和失误呢。

一个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喜好或者其他原因对案件有不客观的看法,但这么多人一起讨论,就不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啦。

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为了公正而努力。

集体讨论还能让大家互相学习呢!听听别人的观点,说不定能给自己带来新的启发,让自己的思维更开阔。

这就像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能吸收到各种各样的营养。

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不是摆着好看的呀,它是实实在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呀!它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公平和正义。

要是没有它,那司法系统还不乱了套啦?所以说呀,咱得重视这个制度,让它好好发挥作用。

让每一个重大案件都能经过集体的智慧和把关,让当事人都能感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这难道不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吗?咱可不能小瞧了这制度,它可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呢!。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行政赔偿案件;(十)涉嫌犯罪的;(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交委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队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我队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1)决策范围
①一般性案件,罚款额度在等于大于10000元的。

②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案件。

③对社会影响造成极大损害的案件。

④市政府,区政府要求督办中,查获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事项。

(2)参加对象
会议由队长主持,副队长和处罚科室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3)程序和要求
①重大事项必须由审议研究决定。

②召开决定重大案件事项会议时,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③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④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⑤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⑥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

⑧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决定。

⑨重大案件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科室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

十你若真见过那些强者打拼的样子,就一定会明白,那些人之所以能达到别人到不了的高度,全是因为他们吃过许多别人吃不了的苦。

这世上从来就没有横空出世的运气,只有不为人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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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
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
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
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
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
(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十二)集体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辩论,也可以请案件承办人员参加。

(十三)制作讨论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

定案决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以集体讨论的名义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经集体讨论后定案的处理意见,如发生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定意见的,需再经原讨论程序复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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