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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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
1、局长、分管局长
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
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
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先听证,后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由信访法制科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监察大队派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书和听证笔录报分管局长。经分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监察大队根据办公会研究决定制作《劳动保障将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一)一般行政处罚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
3、对违法案件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处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处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包括:
1、局长、分管局长
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案件处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具体内容:
1、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确定处罚标准。
(四)经形成的案件处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报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由全体领导小组成员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