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产业到户台账(入户登记)模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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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扶贫产业到户台账(入户登记,2019 年第3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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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产收益:将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业、扶贫农庄、扶贫车间、光伏发电、小水电小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形成的厂房、库房、交易市场、设施设备、景区景点、停车场、经营场地等资产,通过清产核资、股权量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各自所持有的股份,对贫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持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量化股权分配比例、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2.土地流转:贫困户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开发经营,并参与其中劳动,获取租金、薪金、分红等收入。重点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贫困户可以依法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也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或入股公司。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实行“保底+分红”分配方式;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3.资金入股: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地票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户自有资金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和利益分配方式。4.房屋联营:贫困户以闲置房屋等资产使用权出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等共同经营(法人型、合伙型联营),或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相互协作,发展扶贫民宿、乡村旅游业、生产生活服务业、休闲养老业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闲置房屋,与贫困户等组建乡村休闲旅游合作社(企业)、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合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养老等产业。5.务工就业:对于有相应能力的贫困人口,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其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贫困户工资收入;鼓励自营基地或园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贫困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超产分成”的分配方式。6.产品代销:对于直接参与扶贫产业发展、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保护价收购;鼓励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返利的方式让贫困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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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活动,搭建贫困地区农产品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对接平台,实施定点销售。7.生产托管服务:贫困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并按约定付费或进行收益分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代种代养等方式,带领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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