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企业,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收入如何在国内缴纳所得税
境外收入如何在国内缴纳所得税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在境外取得收入。
对于这些境外收入,如何在国内缴纳所得税是一个需要明确和规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境外收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具体哪些境外收入需要在国内缴纳所得税呢?这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等。
对于境外收入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会计实务: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近期一客户咨询,外国企业A公司将设备租给外国企业B公司,然后B公司又
将此设备转租给B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
C公司进口设备时已缴纳关税和
增值税。
设备的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
现A、B、C三公司之间想解除租赁合同,
A公司希望将此设备直接卖给中国的企业D公司(D与A、B、C无资本关系)。
A
公司是否能直接将设备卖给D公司?如果能卖得话,需要什么手续?要在中国缴什么税?
要确认境外A公司能否转让出租给境内公司的设备,必须确认其对设备是否
有处分权。
转让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分析如下。
A公司可以将设备卖给D公司
A公司将设备租给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将此设备转租给B在中国的子公司
C公司。
因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所以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公司将设备租出去后,依然继续保留着对设备的所有权。
解除租赁合同后,A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内容包括对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处分权将设备卖给D公司,即转让设备的所。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1. 简介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境内向境外支付的所得进行预扣税款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所得,需要依法扣缴所得税。
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操作指南,以确保税收的合规缴纳。
2. 税务登记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企业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获取税务登记号。
3.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扣缴义务。
4. 扣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外国企业的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并扣缴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所得额:外国企业的所得额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扣除税款:根据税务局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30%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将扣缴的税款及时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5.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局提交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情况等。
6. 纳税期限和罚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纳税期限将所得税款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将可能面临以下罚则:•滞纳金:根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时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滞纳金。
•罚款:根据税务局的裁定,对于严重违法或欺诈行为,可能会处以罚款。
•变更报备:若扣缴义务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报告,需要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变更报备。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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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流程
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流程
1. 确定总机构所在地
- 总机构是指在同一纳税人名称下,负责管理和统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 总机构所在地视为该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2. 确定应纳税总额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总额。
- 包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所得额。
3. 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按照"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比重、资产分配比重"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4. 预缴申报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5. 汇总清算
-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额后的余额,由总机构一次性缴纳;
b) 分行业/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直
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 税务机关核定
- 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的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核定。
以上是跨地区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细节及分支机构预缴申报地点等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应理解为孰先原则
·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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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18条
-没有设立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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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办理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
-办理顺序:先国税后地税,使用同一张税务证明
-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提供劳务发生情况说明
·合同、协议
·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通知书
·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免税、完税
-不予征税无生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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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款,比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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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准确理解税务证明与纳税的关系
-不需要办理税务证明不意味不需要纳税
-税务机关已经关注3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税务问题
-3万美元以下
·如果不予征税,无需办理手续
·如果免税,未明确,建议办理手续
·如果享受协定优惠,应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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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处理:积极所得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修理、油料、港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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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证明
汇发200864号
单笔3万美元以上支付项目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境外个人的工作报酬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2010-5-24 13:57: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大中小】【打印】--------------------------------------------------------------------------------当前,境内企业经常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诸如产品包装、形象设计、融资顾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劳务合作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或影响力,这些活动除前期洽谈、信息搜集、成果交付、培训指导阶段偶尔会在境内短暂停留外一般都在境外完成。
这些劳务所得,是否构成了我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劳务所得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劳务即属于境内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但是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例如,中国公民去美国考察,支付的餐饮住宿费用,显然定性为境内劳务就不现实。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境外支付扣缴税款关键点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
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
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
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问:我公司在陕西省新成立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合并缴纳?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财税实务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企业,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企业,如何缴企业所得
税?
问: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的100%控股企业,当地纳税年度终了后利润未进行分配,是否仍需将不作分配的利润额并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广州地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
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
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账簿凭 证管理
非境 内注 册 居 民企 业 应 当按 照中国有 关 法 律 、 规 和国务 院财 法 政、 务 主 管 部 门的 规 定 , 制财 务 、 计 报 表 , 在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税 编 会 并
并 起 o 内, 3 存 在 多个 实际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 关 税 务 机 关 报 共 同的上 遇 。 且 在 税 务 总 局取 消其 居 民 企 业 之 日 6 1 向其 主 管 税 务 机 由相
级税 务 机 关 确 定。
关 办 理 当期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管 税 务 机 关 将 依 法 进 行 后 续 主
收 到 主管 税 务 机 关 书面 通 知 之 日 1 N 起 5 内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非 境内注册 居民企业 的特 定事项管理
4 号 公 告 明确 了非 境 内注 册 居 民 企 业 享 受 取 得 来 源于 中国境 5
内的股 息、 利 等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息 、 金 、 许权 使 用费 所 得 、 红 租 特
证 明, 中涉 及 个 人 所 得 税 、 业 税 等 其 他 税 种 纳 税 事 项 的, 按 对 其 营 仍 外支 付 税 务 证 明开 具 的有 关 规 定办 理 。 对 于 非 居 民企 业 转 让 非 境 内注 册 居 民企 业 股 权 所 得 , 于 来 属
件 之 1 11 3 51 起 7 内将 企 业 的 财 务 、 计 制 度 或 者 财 务 会 计 、 理 办 法 及 源于 中国境 内所 得 , 告 规 定 , 转 让 的 非 境 内注 册 居 民企 业 应 当自 会 处 公 被
[最新知识]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所得税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问题,其中涉及到的最重要的税种就是所得税。
本文将就所得税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点进行探讨。
一、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境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在国外的经营单位,其所得应按照当地国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申报与纳税。
企业在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前,应对当地税法有所了解,并遵守相关纳税义务。
境外分支机构需要按照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类,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按时缴纳所得税。
二、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报告和资料要求境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税务报告和资料的要求与企业总部类似。
在遵守当地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境外分支机构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所得税报告和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所依据的税务情况和纳税义务的履行。
这些报告和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所得计算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等。
同时,境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实。
三、境外分支机构的跨国税收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境外分支机构可能同时受到它国和本国的税收要求。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许多国家都与其他国家订立了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协定。
境外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这些协定获得税收优惠或减免。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国之间的税收协议,并在境外分支机构的经营中运用相关纳税优惠政策,以降低境外分支机构的税负。
四、境外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在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境外分支机构税务合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合规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税务培训和知识普及,及时调整境外分支机构的经营策略和组织结构,以降低合规风险带来的税务纠纷和损失。
五、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境外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避税手段的一部分。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七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源泉扣缴,以⽀付⼈为扣缴义务⼈。
税款由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经营⼀家企业免不了和各种税打交道,其中就包括企业所得税,随着各种新的政策的颁布,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业税暂⾏条例等等条例的实施,使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的相关细节发⽣的了变化,由于现在很多境内企业都有可能对外进⾏业务,因此需要了解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的时间以及计算税率等等。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的时间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七条规定:对⾮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源泉扣缴,以⽀付⼈为扣缴义务⼈。
税款由扣缴义务⼈在每次⽀付或者到期应⽀付时,从⽀付或者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应注意收⼊全额是指⾮居民企业向⽀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付包括现⾦⽀付、汇拨⽀付、转账⽀付和权益兑价⽀付等货币⽀付和⾮货币⽀付。
4、同时税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应判断⽀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
现在很多企业不仅仅满⾜于在国内的业务,有很多都进⾏境外的业务,发⽣境外业务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般会在代扣的⼀个星期也就七⽇之内缴⼊国库,另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般是按照百分之⼗的税率征收的,因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涉及的问题⽐较多,如果经营者不是很清楚,可以参考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或者到有关部门做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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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企业,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问: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的100%控股企业,当地纳税年度终了后利润未进行分配,是否仍需将不作分配的利润额并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