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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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内审辅助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分支机构风险防范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人身保险内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人身保险公司内审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监管情况通报会议精神,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有效发挥内审的风险管控作用;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为指导,促进内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强化监管约束为手段,推动内审工作对外部监管的辅助作用。

二、审计项目

各公司要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政策执行力、加强内部管控为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应涵盖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重点开展以下审计项目:

(一)常规审计

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各项常规审计项目。

(二)专项审计

1、监管政策执行力专项审计。各公司要将监管政策执行力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定期对监管部门下发的重要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监管政策是否传达到位、员工对监管政策的掌握程度、监管政策执行效果、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情况等。2011年专项审计涉及的监管政策详见附件,以后下发的监管政策自动列为审计内容。

2、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各公司要落实《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审计范围应覆盖各级机构的所有主要风险点,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3、高管人员专项审计。各公司要严格落实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要求,对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高管人员开展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三)后续审计

各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审计报告下发后的下一年度完成上年度所有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

三、审计机构和人员

各公司要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要求,逐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内审人员,要选拔素质好、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充实到内审岗位。省级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内审人员,专职内审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中心支公司应配备内审工作联络人,支公司应设内审岗。

四、审计对象和频率

各公司要扩大审计覆盖面,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内审应涉及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各个条线。

1、被审计机构应涵盖省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含同级营销服务部)、乡镇营销服务部等各级机构。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中心支公司每年不低于1/2,支公司(含同级营销服务部)每年不低于1/3。

2、被审计部门应涵盖销售、财务、人事、行政、客服等各部门。

3、被审计条线应涵盖个险、团险、银保、续收、电销、经代、其他兼业代理渠道等。

4、审计重点应涵盖市场秩序乱、信访投诉多、续收率低、业务品质差、司法案件高发的地区和机构。各公司每年应对上述地区和机构开展审计。

五、审计方式

各公司应采取上审下的审计模式,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审计手段,充分利用稽核软件、财务业务信息系统为内审服务。审计力量短期内难以达到监管要求的,可由内审或合规部门牵头财务、业务、人事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专项审计;鼓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六、审计实施

(一)审计计划

各公司应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落实指引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力,确保各项审计任务顺利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二)时间要求

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我局,并按时报送以下报告。

1、每年2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后续审计分析报告。

2、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内控评估报告。

3、每年2月28日前报送上一年度、7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监管政策执行力分析报告。

七、审计结果

各公司审计结论应当客观、公允,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全面真实,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1、定期评估和通报。各公司要建立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分析评估内审工作效果,在合理范围内公布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2、加强督促整改。各公司要通过后续审计等多种方式加强整改落实督促力度,对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公司,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视情况依法采取从重处理措施。

3、加强责任追究。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审计结论与高管考核、任用、奖惩等严格挂钩。

八、奖惩机制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内审考核激励机制,科学评价内审人员实绩。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保险欺诈等司法案件线索的内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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