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保监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制定公司的风险偏好体系,并报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风险偏好体系应逐级分解至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监测和报告风险偏好体系的执行情况。风险偏好或风险容忍度出现突破时,管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同时审查既定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适当性。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信息传递和报告机制,形成上下互动、横向沟通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重大事件、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建立应急机制,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风险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十六条 通过对上述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科学的设置,公司应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三道防线或三个层次的管理框架:
(一)第一道防线由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组成。在业务前端识别、评估、应对、监控与报告风险;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第一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基础第一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概述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管理层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企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由于管理的需要促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得以诞生。
初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随后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基础内部审计、控制基础内部审计到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演变。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被视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促使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健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定义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稽查审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稽查审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01•【文号】保监稽查[2012]37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稽查审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稽查〔2012〕370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稽查审计工作,提升稽查审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我会印发了《保险稽查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保险机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现将实施《指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指引》的实施工作,认真做好《指引》的学习、培训和执行等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公司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公司的性质、规模和特征等情况,从完善规章制度、理顺体制机制等方面入手,将《指引》的有关内容切实转化为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各公司要积极推进稽核审计信息化建设,按照《指引》有关保险稽查审计工作理念、流程、方法和标准,建立健全稽核审计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稽核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各集团公司、总公司要切实强化对子公司、下级机构稽核审计工作的管控,并以贯彻落实《指引》为契机,做好内部稽核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工作。
五、《指引》各手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各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内部流程、制度规范达不到《指引》相关手册标准的,应当在各手册颁布后6个月内完成制度完善相关工作,确保最迟于手册颁布半年后达到标准。
《指引》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宣伟联系电话:010-6628638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保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页脚内容1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保监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
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
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
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保险法综合测试题(一)
新《保险法》1.《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 B )行为。
A、保险B、商业保险C、社会保险D、社会救济2.《保险法》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A )。
A、诚实信用原则B、安全性原则C、完全自愿原则D、高效快速原则3. ( A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4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 A )不得解除合同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5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D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6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D )的利益。
A、经济上;B、物资上;C、所有权;D、法律上承认7.( A)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称新《保险法》 )。
A.2009 年 2 月 28 日 B.2009 年 5 月 1 日C.2010 年 1 月 1 日 D.2009 年 10 月 1 日8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B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 .三十日B .二年C .六个月D .五年9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C )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9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集团监管工作,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4日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条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类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并形成企业集合,虽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本指引对保险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第六条中国保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通知【文 件 号】保监发[2010]69号【颁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10-08-10【实施时间】2011-01-01【时 效 性】尚未生效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三条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保监会10号文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
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
要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保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9〕13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第六条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6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
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
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
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保监发改[2005]272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保监发改[2005]272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三、开业申请材料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5〕11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uidance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Insurance Funds,简称GICIF)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是保险机构开展合规经营,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要求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并接受中国保监会对该审计业务的质询和检查。
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保险行业相关协会业务规范。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和监管需要,丰富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审计作用,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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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
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
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