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合集下载

最新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共173题

最新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共173题

1、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答案:√2、保险公司不得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答案:×3、保险经纪人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的,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

答案:√4、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答案:√5、保险经纪人可以使用基本户收取佣金、支付公司日常开支。

答案:×6、保险经纪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属于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7、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答案:√8、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答案:√9、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答案:√10、保险经纪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00万的,本年度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应为800万()答案:×11、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答案:√12、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答案:√13、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答案:√14、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答案:√15、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答案:√16、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可以超出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答案:×17、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59778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59778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7•【文号】保监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16号)各外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我会决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二)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三)主要分保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再保险方式、分入或分出保费;(四)说明再保险分入分出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相同;(五)比例分保的分入或分出保险金额、手续费支付方式及金额;(六)与非比例分保相关的所有比例分保安排情况。

二、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二)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三)合约的主要条件,包括涉及的险种、再保险方式;(四)比例分保的手续费及其支付方式、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五)对于比例分保,如分入分出双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如精算咨询公司,下同)提供的定价报告,包括分入分出双方的保险责任、原始保单的定价、再保险的定价;(六)对于非比例分保,还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定价报告。

对于本条第(五)、(六)款,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仅需报告合约分保的价格及各再保险人的份额:1、关联方不是合约的首席再保人;2、关联方在合约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对于多层的非比例合约,关联方在每一层中所占的份额不超过5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16年第1号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5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保监发〔2004〕25号6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8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保监发〔2004〕85号9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4〕8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1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12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5号1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110号1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10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10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105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34号10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统信〔2017〕274号107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108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6号109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110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111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产险部函〔2011〕204号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号118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介部函〔2015〕308号附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06〕125号2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06〕97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抗旱工作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11〕7号4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0号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78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8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保监发〔2016〕9号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6号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61号1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12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25号1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1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保监财会〔2016〕19号通知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冀保监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冀保监办发[2010]95号)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和《关于报送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09]27号)文件要求,现就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其内部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河北保监局;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其审计报告也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河北保监局。

(二)各省级分公司要对本系统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应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情况、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整改措施,下一季度内审报告应对上一季度内审报告暴露的问题进行后续跟踪直至解决。

二、报送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河北保监局。

内部审计分析报告后应注明审计报告报送主管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如没有进行内部审计,应报送书面文件说明。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河北保监局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及分析报告。

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隐报漏报内部审计报告及分析报告的,将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相关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郭晶晶联系电话:66007829传真:66007760邮箱:***********************.cn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9-10【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保险竞赛练习题29

保险竞赛练习题29

保险竞赛练习题29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中高级车型大灯的配套厂商名称,如“电装”的英文简写是DENSO,以下选项中英文与中文对应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博世”BOSCHB.“马瑞利”HELLA(正确答案)C.“法雷奥”VALEOD.“小系”KOITO2.下列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的表述,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中发动机赔款=发动机实际修理费用×(1-15%)B.车身划痕损失险中当“实际修理费用”小于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时的赔款=实际修理费用×(1-15%)C.新增设备损失险中当新增设备“实际修理费用”等于或高于新增设备损失险保险金额时的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D.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中的车辆全部损失时的赔款=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1)(正确答案)3.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单选题] *A. 五日B.三日(正确答案)C.七日D.十日4.热塑性料焊接主要采用的是() [单选题] *A. 电热加B.热空气(正确答案)C.电弧D.粘结5.按旧的国标GB9417—1989,载货汽车其驾驶室内可以容纳的乘员是() [单选题] *A. 2~3B.2~4C.2~5D.2~6(正确答案)6.汽车通常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四个部分组成 [单选题] *A. 照明系统B.电气设备(正确答案)C.传动系统D.润滑系统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

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

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

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沪保监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现将各公司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和要求见《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附件1)。

(二)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

(三)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有关要求,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左右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四)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有关要求,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省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省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省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豫保监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省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情况的通报(豫保监发〔2011〕54号)各省级人身险分公司:自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和我局《关于加强人身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9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人身险公司不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积极报送内部审计报告,为促进公司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局对辖内各人身险公司报送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开展情况2010年,全省共有18家人身险公司向我局报送内审报告138份;2011年一季度,共有12家人身险公司向我局报送内部审计报告33份。

具体报送数量见下表。

二、各人身险公司内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的来看,多数公司能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认真、持续开展内审工作并及时报送内审报告,对公司存在问题有一定程度的揭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但也有部分公司对内审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未按规定报送内审报告一是报送不及时。

2011年一季度,共有6家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将该季度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及定稿完成的内审报告报送我局,分别为长城人寿、国华人寿、恒安标准、生命人寿、阳光人寿、百年人寿、中英人寿。

二是个别公司存在漏报、虚报现象。

调查发现,长城人寿河南分公司自监管部门要求上报内审报告以来,共计漏报7份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2010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5.15
•【字号】京保监发[2014]155号
•【施行日期】201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15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提升监管效能,我局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现行考评通报制度及各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统计分析考评和中介合规情况通报两项制度。

我局不再对各公司的考评结果进行全行业通报,对于表现较差的保险机构,将通过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取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告,保留《月度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统计表》等15项定期报送材料(见附件)。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向我局报送。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知》(京保监发〔2012〕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5月15日附件
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保监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保监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113号)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监事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监事会: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报告种类(一)年度检查报告。

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所作检查的报告,包括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专项检查报告。

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重大问题和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检查报告报送程序(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向保监会报送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篇幅较长的,应附“内容提要”。

(二)保监会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作为请示件上报国务院。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有关程序(一)对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监事会检查报告上的批示,保监会办公厅及时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二)国有保险公司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情况报送保监会,同时抄送有关监事会。

(三)保监会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报告进行审核后,转报国务院。

(四)保监会收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的情况的批示后,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9•【文号】保监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2001年3月9日)各保险中介公司:为完善对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管,现就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中介公司应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程序(一)保险代理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地保监办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简介;2、拟聘请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3、拟聘请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二)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一)项所列备案材料。

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并登记备案。

三、年度外部审计的内容保险中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进行常规审计外,还应当审计下列事项:(一)保险中介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二)保险中介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送的各类监管报表;(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帐户;(四)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四、保险中介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 内部审计报告报送流程

保险 内部审计报告报送流程

保险内部审计报告报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审计报告编制:内部审计团队根据公司的审计计划和要求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2]124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10【实施日期】2012.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2〕1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主体及时间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董事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各公司治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书面形式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

电子形式报告刻入光盘后与书面形式报告一并报送,并同时以WORD和PDF格式发送至cg@邮箱。

三、报告编制要求(一)各公司应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报告范本》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认真编制公司治理报告。

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对范本内容进行增删,不得更改范本格式。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86条的规定,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自我评价情况作为公司治理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负责牵头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将意见一并报送。

四、相关要求(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0
•【分类】法律问答
正文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
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9月10日)
1、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4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规定了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即“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情况,是保险监管的一项创新。

由于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涉及到保险公司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监会派出机构,政策性和操作性的要求比较高,为使这项措施积极稳妥地实施,保监会制定了《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

2、问发布《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部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综合反映。

建立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一是有利于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

近年来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可以使保监局了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使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深入到公司内控中去,实现保监会和保监局上下联动,共同实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

二是有利于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保监会大力开展现场监管,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但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毕竟有限,只有创新监管手段,大力开展非现场监管,才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保监局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更好地监测辖区内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时掌握市场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现场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当前,个别保险公司片面强调业务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特别是对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还存在审计机构不健全、审计比较薄弱等现象。

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制度,有利于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尤其是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3、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报送制度的操作性规定。

《通知》对审计报告报送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报送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完整、真实、及时报送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关于保监局合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报告作用的规定。

各保监局应建立审计报告分析汇总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三是关于审计报告揭示问题处理方式的规定。

对于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通知》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监管机构了解内部审计报告内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告了解保险分支机构内控情况和保险市场中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而不在于对个案进行处罚。

对公司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应作为直接处罚依据。

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按照三个层次掌握监管措施:一是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二是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三是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