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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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原则

要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将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相分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的管理。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2、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此两种职能的分离,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行使国有产权管理,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目标服务,而避免政府国有资产职能与一般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即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所有权的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及职能组织行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益。

4、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即在中央、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三级政府中,分别设立国资委,管理本级国有资产,但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5、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企业职工)之间物质利益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必须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收益,拥有资产最终处置权,监督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国有资产经营者必须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在国家授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面向市场,有效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业绩优良的经营者,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兑现其报酬。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甚至重奖。对业绩不佳,没有完成经营目标,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护所有者利益,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要维护生产者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6、实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就是以最小的国有资产投入,在经营中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这是国有资产经营最基本的原则。

目前我国政府来自国有资产收益的收入

现阶段国有资产收益的主要形式有:

1、股息、红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是指实行国有资产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国有股份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为国家财政提供的收入;

2、上缴利润。上缴利润是指国有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按规定,或根据承包合同,上缴国家财政,是国有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承租人接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偿使用、支配国有资产的报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几种最常见的国有资产收益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资源补偿费收入、资产占用费收入、国有股权证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等。

如何实施公共定价

政府在选择公共定价标准后,具体可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1、单一定价法。即根据消费者消费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确定一个单位价格收费的方法;

2、二部定价法。即根据公共物品成本组成,分两部分确定其价格的方法。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成本,按其构成可分为资本成本与经营成本。资本成本是该公共设施在建造时的成本,属固定成本;经营成本是指公共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属变动成本,也就是说,经营成本随着使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二部定价法就是在公共定价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承担资本成本的准入费,一部分是承担经营成本的使用费,准入费在一定时期是固定的,使用费则随着使用量的增加而增加;

3、高峰负荷定价法。有一部分公共设施在使用时间上是不均衡的,存在集中使用的高峰期,在此期间,存在资源配置的拥挤成本问题,而其他时间设施可能不完全充分利用。对这类设施,在采用二部定价的基础上,在使用高峰期再加收部分费用,以缓解高峰期供给紧张状况,均衡资源有效配置。

如何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目前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偏向:一种是认为国有经济的规模愈大愈好,控制的企业愈多愈好,因而未能坚决执行有进有退的方针;另一种是在国有资本退出的问题上草率从事,暗箱作业,甚至私相授受,造成国有资产向少数人大量流失和严重社会不公。

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早已明确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只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有所减少,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

应当继续贯彻十五大以来的一贯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使国有经济从自己不具有优势的领域中有步骤、有秩序地退出,用腾出来的资源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加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非国有经济不愿进入的领域,使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与此同时,对于国有资本从某些领域中逐步退出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社会公正和造成公共财产向少数人流失的现象,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应当对国有产权变动进行规范,并动员社会各方面进行监督,以维护定价、申购等方面的程序公正。

为了防止在向三级国资委划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严重“苦乐不均”和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少数人得益、多数人受损情况的发生,防止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在分级划拨之前将部分国有资产拨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隐性债务。

治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膨胀的难点

难点在于各部门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能比较分散。

少数地方成立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局,分散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物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以物价部门为主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格局,目前物价部门有一整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检查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并在多年实践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物价部门不断加强和改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对于保护收费单位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收费膨胀和乱收费,稳定市场物价和安定人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审核、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年审制度和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分散物价管理职能,把国家赋予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划归其他部门的做法是不妥的,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在机构改革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物价机构一律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县级物价机构职能也要保持稳定,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当前,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以及切实减轻农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要求,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以保证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连续性,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分散物价部门的职能,对规范收费程序、抑制收费膨胀、治理乱收费工作极为不利,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

公债与税收和政府信用的区别

公债与政府信用

政府债务收入就是政府举借的债,是政府及政府所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同有关各方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债是政府债务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用是指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取得的信用,或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及其信用活动。其中,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通过发行公债券和其他借款方式取得信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公债券、建设债券等,国库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国家向外国政府、私人企业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等。政府以债权人的身份提供信用是指政府作为债权人以有偿发放贷款的方式供应财政资金或组织财政支出。

公债与税收

税收和公债都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人类社会自有国家产生以来就有税收,而公债的出现则是后来的事。

公债不同于税收,首先在于公债是一种国家信用,而税收则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征收的。作为国家信用,必须遵循信用关系的原则。这就是说,公债发行人——国家,与公债认购人双方,在法律上应该是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公债的发行,必须以公债认购人自愿认购为前提。而在税收中,国家与纳税者双方在法律上是分别处于执法者与守法者的不同地位,它以征收者强制征收,纳税者依法无条件缴纳为前提。同时,公债发行人作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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