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按计划支付;(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或设计等资质;(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报价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投标保证金;(7)资格审查资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3)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本月修正版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主管部门-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由省级政府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息公开和网上招投标- 招标人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招投标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和网上招投标,确保招投标信息的公开透明,方便各方参与。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进行,明确招标标的、技术要求、评标准则等内容,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质审核-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信誉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和定标- 招标文件评审应当由专业评审小组进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准则,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告和合同签订- 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告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分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类。
第十条轻微违法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严重违法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吊销招标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的追究- 对于导致招投标失信的行为主体,可对其实施联合惩戒、黑名单记录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四川省招投标管理实施条例(新版) - 燕来学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函,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正、公平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质疑和申诉处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合同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明确了解招标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应当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不能为特定企业定制,不能排除潜在竞争者。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审核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范围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四川省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确保所有参预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权利。
第四条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制定招标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人的资质要求、工程量及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相关信息。
(三)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竞争、强制参预。
(四)对投标人提出的问询和建议赋予及时回复,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修改招标文件。
(五)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投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取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参观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情况。
(三)向招标人提出问询和建议,并要求招标人做出及时回复。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五)参预评标活动并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第七条投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预搞虚假投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
(三)配合招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问题。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招标活动的公告和发布招标文件。
(三)组织技术交流、开标、评标等环节的工作。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限制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投资人、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个人,以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监督机构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人、招标人、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避免和打击任何伤害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招标人对标的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和调研,拟定合理的招标文件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行审查招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内容。
任何违反招投标活动规则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第七条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征收标准,买卖价款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监管,严厉打击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招标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计划,并在规定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告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确认招标批准,制定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标准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公正确定中标人,以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投资主体和投标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定义评标委员会,指定代理机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要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标。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自行审查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免影响后期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包含虚假陈述,不得搭售或者乱收费,不得妨碍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或者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概述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优化四川省的招投标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招投标范围1. 政府采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等。
2. 企事业单位采购除政府采购外,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也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以保证其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需在明确需求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招标的机会。
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2. 投标文件准备参与竞标的投标人需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含技术方案、报价和商业条件等。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 开标评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采用电子开标或现场开标的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选取最有优势的投标人。
4. 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应公示,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各参与单位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核查后予以处理。
四、违规行为和处罚对违反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和追究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擅自修改或篡改招标文件;2. 贿赂、行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过程;3.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4. 不合理限制竞争或串通投标等。
五、优化招投标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环境,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还提出了以下举措:1. 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便利性;2. 完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评选出合适的中标人;3. 鼓励创新和竞争,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4.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5. 引入社会监督,保障各方权益。
六、总结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标工作,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以及其他招标方式。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参与。
第七条招标人应评审投标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公布评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投标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规定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四川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活动:指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的行为。
2.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4.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布的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等内容的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范本,具体招投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doc范本一:一、招标管理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介绍四川省招标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指出招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意义阐述招标管理的意义,包括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招标主体和范围2.1 招标主体详细介绍参与招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2 招标范围说明适用招标管理条例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领域。
三、招标程序和要求3.1 招标程序招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公示等。
3.2 招标要求详细说明招标活动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标准、中标条件等。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4.1 投标文件的准备提供投标人应准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清单,包括施工方案、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计划等。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说明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提醒注意事项和注意事项。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1: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管理条例:制定招标管理规范的法律文件。
2、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招标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提交。
范本二:一、招标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明确四川省招标管理条例的目的,包括规范招标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等。
1.2 原则阐述招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选才等。
二、招标主体和范围2.1 招标主体详细介绍参与招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2 招标范围说明适用招标管理条例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领域。
三、招标程序和要求3.1 招标程序招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评审、中标结果公示等。
3.2 招标要求明确招标活动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标准、中标条件等。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4.1 投标文件的准备提供投标人应准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清单,包括技术方案、商业报价、质量保证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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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wangyu112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条例发布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原则)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发包初步方案。
(招标技术标准和要合同、图纸等)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
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
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
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
第二十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