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基础(全)

合集下载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资料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资料
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近年来随着对行政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也有 学者提出诸如行政应急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 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原则也是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不过到目前并未统一,但合法性原则 和合理性原则却是大家公认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一、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பைடு நூலகம்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体
目前交通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比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

二、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 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 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 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 部分。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7、法律解释 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 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包括三种: 第一:立法解释,这个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所作的法律解释。 第二:司法解释,这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 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第三:行政解释,这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其所制定的 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 释


3.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 名称。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 法规数量巨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法定权限,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法规是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如《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归纳为“保权说”、“控权说”和“折衷说”。

1、保权说:行政法是一种管理法,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工具。

2、控权说:行政法对国家行政起着控制和约束的作用。

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用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活动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3、折衷说: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

符合中国当前的政治现实,为立法机关所确认。

其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为人民服务”(保权)二是“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平等化”(控权)三是“平衡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应当平衡。

(控权)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含义: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特点:具有普遍性(横向、纵向普遍适用)、基础性(前提和基础)、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3、功能: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有助于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解决行政纠纷;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4、分类: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指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具体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遵循实体法规范,还要遵循程序法规范。

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理”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 整监督行政关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消极行 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
主张运用各种手段如行政指导等达到行政 目的,变革传统管理模式。
4、服务论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行政法学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 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几个主要流派:
行政法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 关系,如何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这个 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流派和理论。 而这些理论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较有影响的有五个流派,即管理论、控 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 另外有协调论的观点
3、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制度中,有 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 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 关的行政立法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置疑。
由合法性原则引伸出的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意义上是指公民出自于对政府的信 赖而按政府意图所做的行为应当得到保 护。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张小贺)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本人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的基本含义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行政法学名词解释一、行政法学概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行为等内容。

本文将对行政法学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凭证等形式,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个别刚性效力的行为。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对象采取一定的措施或作出一定的决策。

行政决定有明确的目的、对象和法律依据,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对一般行政对象作出的具有一般性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适用于广大群体。

3. 行政凭证行政凭证是行政机关为证明某一事实或者事项真实性而发给特定对象的书面凭证。

行政凭证通常具有书面形式,具有强制力和证明力。

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负责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根据职能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的监察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等。

1. 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是对特定领域的事项进行法律性的规定,用于约束和引导社会行为。

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通常体现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上。

2. 行政机关的监察职能行政机关的监察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职能。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管。

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1. 一般行政许可一般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的具有一般性质的许可。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专题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潘慧整理)1.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2.(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1.基础理论:制度背后的基本的法学原理,如制度的属性、概念、由来、意义等。

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比基础理论更加基础,它是支持基础理论的原理。

2.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等等还没涉及法规范层面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就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基础。

1.(二)行政法的理论与学科成熟性1.学科成熟性的特征:(1)研究对象: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要明确、清楚(2)研究方法:有自己的研究方法(3)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体系,知识体系2.学科理论体系的构成:(1)范畴:基本范畴、具体范畴、抽象范畴,范畴与范畴之间的联系(2)原理(3)体系1.二、行政法理论基础构建的前提2.(一)探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意义:为了建立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体系1.(二)构建行政法理论基础体系的时机1.有些学者认为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候未到,构建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时机未到。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很快,成果很多,但是毕竟研究的时间还很短,而且我们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还没研究透彻。

2.大多学者认为时机已到,而且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如:1.平衡论:罗豪才认为行政法的元点是“平衡”,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为了“平衡”构造了一系列概念从而建立一个体系。

2.控权论:这是目前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的目标就是“控权”。

为了“控权”构建了一系列概念,如为什么要控权,怎样控权,控的方式手段,控的过程,事前控制,结果控制,外在控制,内在控制等等,从而建立成一个体系。

3.管理论:没有这种学说,但是生活中有这种现象。

学者通过对这种现象进行抽象理论概括,从而形成了管理论。

以“管理”为元点来构建行政法学体系。

4.服务论: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现在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因为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有些学者从此出发,以“服务”为元点,构建政府怎样更好地服务,服务的手段等概念,从而建立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指掌管行政事务的法律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规范,重要的公共法律分支。

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及行使规则,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序、效力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行政法的产生和演变在各个国家有其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在欧洲,行政法主要是从法国革命后产生的,经历了纳瓦尔法典、行政裁判院和行政法院等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自1904年北京法政大学设官式起,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学也逐渐形成。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行政法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指,在行政行为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实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预先公布的规定程序,实行听证、通知、陈述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开放、透明、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

4、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不当行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5、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指,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群体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四、行政法的法律体系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基本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此外,行政管理领域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五、行政权限的划分和结构行政权限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行政管理的范畴和行使的性质制定行政权限划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构的设置等。

行政权限的结构包含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服务等。

六、行政法的实践应用行政法的实践应用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

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行政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资料1. 行政法律法规的定义行政法律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强制性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法律性文件。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

2. 行政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法规分为下列几类: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设部委、各省级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

地方性规章:由地方政府及其下设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适用于所在行政区域。

3. 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行政法律法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特殊身份或地域。

具有强制性: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违反法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变性:行政法律法规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进行修订和调整。

补充性:行政法律法规通常被用于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之处,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程序性:行政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会涉及配套的程序和程序性要求。

4.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研究阶段:由有关部门进行立法研究,收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立法经验,对立法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

起草阶段:由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员起草法律草案,并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审议阶段:由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通过阶段:在立法机关的会议上,代表们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并经过领导签署公布后生效。

实施阶段:行政法律法规在颁布后由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对不遵守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5. 行政法律法规的加强与完善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法治化建设,加强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需要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加强立法调研:对于重要行政管理领域的立法,应开展合理、全面的调研,了解社会情况和立法需求。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

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

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

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

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

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

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

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

2.2管理论。

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

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

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控权论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是指政府对个人、组织及其活动所做的限制、规制和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控制手段。

控权论作为一种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主要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现代行政国家的理论基础现代行政国家是控权论的基础,现代行政国家强调政府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管理和调节。

现代行政国家的发展使得政府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力机构,政府逐渐成为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主要规制者。

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福利的目标,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形成了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控制手段,这也是控权论的实践基础。

二、法治国家与控权原则的关系法治国家是现代行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也为控权原则提供了法律基础。

法治国家强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规范和程序制衡政府权力,从而实现政府权力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同时,法治国家也对政府实施行政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限制。

此外,控权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为政府控制社会和个人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社会的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控权论中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行政控制权限的基本依据。

公共利益主张各种行政行为都应以公共利益为准绳,只有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形成平衡和调和,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

公共利益不仅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宏观层面的利益,还包括个人权益、财产权等个体利益。

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控制的过程中,要均衡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实现合理平衡。

四、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控权论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它认为个人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组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放弃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行政控制,政府则为其提供保障、规范和福利。

这种理论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建立在共识和契约基础上的,在此前提下,政府才有权利对个人和组织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法基础理论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与行政国家
(二)行政法的概念界定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 通常可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调整对象等不同角度给行政法进行界 定。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 活动。 活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 之分。 行政之分 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 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以行政实质内容作为界定行政的标 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 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 即为行政。 即为行政。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总之: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 政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行政法学研究 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法理论基础之



平衡论最早由北京大学行政法学者罗豪才 先生提出。 先生提出。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 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纠正。同时,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

行政法学入门一、行政法学的定义和作用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行政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法学的历史背景行政法学源于法国,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当时法国社会面临经济发展和政府权力扩张的双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行为。

法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开始研究行政法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为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2. 公正与公平原则:行政法学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

公正与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制定规章和政策等方面,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导向,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合法性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政机关才能合法地行使权力。

四、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下面列举几个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1. 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行政法学也在迎来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跨国行政问题涌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因此,研究国际行政法规范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2. 法律与科技的结合: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如何在数字时代有效管理行政行为,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都需要行政法学家去研究和解决。

3. 司法实践的借鉴:行政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理论探讨,还需要借鉴实践经验。

法学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

法学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

法学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引言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行政法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本教案旨在介绍行政法的基础知识,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运作机制。

一、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行政法是国家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 行政性: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等事务。

3. 公共性: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公共利益,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4. 强制性: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具有强制力,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它们包括:1. 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展权力或滥用职权。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能歧视或违背公共利益。

3. 适当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适当,即在行使职权时,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以及个人权益等因素。

4. 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执法等。

3.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活动的一种规范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4.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违法、滥用职权等,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行政法的实施与监督行政法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等。

1. 行政复议: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3)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

一方重权利(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

二、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2、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的渊源1、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相关概念: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2、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学基础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录见主要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学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五章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行政指导第九章行政程序主要内容第十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行政赔偿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第一章绪论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学的学术流派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行政¡ª¡ª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按照行政目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王某请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96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宿舍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学校关于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电器做饭的规定,故学校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时值《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媒体正在进行宣传。

王某看后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又非公务员,故学校无权对其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处理,于是要求学校取消处分和罚款,校方不予取消。

王某于是将此争执向省教委予以反映,请求撤销学校对其的处理。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法的定义法——神意的反映;法——民意的反映;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反映)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张某请求离婚案张某(男,中国人,18周岁)于98年在阿根廷与当地一女子(16周岁)合法结婚,1999年两人回中国居住。

2000年因感情不和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问如何处理?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三)行政法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3、特点(1)调整对象广泛,内容庞杂;(2)实质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3)形式上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二、行政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相关概念)二、行政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构成。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特点:(1)行政主体是其中的一方主体;(2)具有非对等性;(3)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争议多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裁判机构解决,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由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ª¡ª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全国人民法律¡ª¡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ª¡ª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ª¡ª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ª¡ª国务院工作部门(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规章¡ª¡ª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省级、省会所在地市级、4个经济特区、18个左右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ª¡ª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合乎法律,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ª¡ª指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贺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农民贺某原有宅基地160平方米。

1996年10月,贺某以拆除原住房为条件,申请占地建房。

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贺某新占地130平方米建房,并要求贺某按审批条件,在新房竣工后拆除旧房。

1997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

经乡政府多次做工作,贺某拒绝拆除旧房。

乡人民政府依照《土地法》第45条,以贺某未经批准,属非法占地定性,做出拆除贺某新房的行政处罚决定。

贺某不服,以自己的新房占地拥有批准手续为由,将乡人民政府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题] :1、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贺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池某诉公安机关案件98年7月某下午,池某与本村村民林某(均无驾驶执照)学练“木兰”轻骑,当低速行至一岔路口时,与赵某的自行车相擦,致使赵某自行车侧到(未造成人身损害),双方发生纠纷。

在争执中,赵见林某逃离现场,便用碎酒瓶刺向仍坐在轻骑上的池某,致使池某面容毁损。

案发后,某市公安局在侦查赵某犯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现池某有无证驾车的违法行为,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于同年10月4日对池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维持了原裁决。

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公安机关对池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五、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军事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

五、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地位:小宪法、动态的宪法1、从调整对象看,调整的是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2、从与宪法的关系看,是宪法重要的实施法;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三)作用1、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六、主要学术流派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

(注意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之别)2、行政主体的种类:(1)行政机关中央:国务院,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局。

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2)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企、事业单位)一、行政主体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者在依据、方式和后果方面具有区别。

案例五某县教育局为解决校园事故的赔偿问题,于1999年5月下发了《关于在我县中小学生中收取保险费的通知》文件。

文件规定,凡在我县的中小学学生,每年秋季入学时,都应当缴纳20-30元不等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如不欲缴纳者,学校有权拒绝入学。

有李姓小孩因家里困难无法缴纳,学校拒绝其入学。

其父李某多次与学校交涉无果,准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二、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政党机关、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既是公民又是公务员,双重行为。

三、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王某诉铁路公安分局案件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

一日中午到饭馆就餐,正在吃饭时,邻桌有两伙人因争夺桌椅板凳而发生争吵,继而升级打架。

张某作为警察正准备起身去管时,见一人从口袋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

张某见状抽出枪欲捉拿罪犯。

两伙人见有警察走来,便作鸟兽散。

张某去追,但因饭店狭小且桌椅板凳被碰到,追时不小心被桌子绊倒而摔倒在地,手也随之碰到地上,只听一声枪响,子弹打出反弹起来将一旁与打架无关的另一吃饭人王某打伤。

王某到医院治好伤后,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张某说自己是在执行公务,因此责任应当归属于他所在单位。

王某于是找到铁路公安分局要求赔偿,铁路公安部门认为不应由其赔偿。

理由是:一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下班期间而非在工作期间,执行公务应是在上班期间,公安分局不能对张某24小时内的所有行为都负责。

二张某是铁路警察,而此事发生在地方上的饭馆内,其行为不在铁路公安机关的职权管辖地域范围内,“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公安分局只对其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因此铁路公安分局对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谁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第三章行政行为一、定义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与事实行为相对应)二、特点1、单方性——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2、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无偿性——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三章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方所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

划分目的:(1)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了依据;(2)明确了行政行为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38位个体户诉某乡政府案199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文件。

乡政府个体经济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押了38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了重大损失。

38位个体工商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