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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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六章(6)-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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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行政法规; 国务院改变或撤销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可由国务院改变或撤销,亦可由同 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 省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的规章; 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法规或规章。
(3)备案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章报国务院,地方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 大常委会,较大市的规章和设区的市的规 章还应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 授权制定的行政立法应报授权决定中规定 的机关。
(2)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

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上位法解 释而形成之规范性文件。
如:《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解 释权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水利部的 解释如形成规范即为法定解释性规范,而各省水 利厅的解释则为自主解释性规范。


自主解释性文件目的在于对行政机关内部 统一认识(裁量基准)、明确效力。
(2)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




为补充或变通上位法而依据上位法的专门 授权所制定。 其合法要件为: 授权之依据合法; 合法行使所得之授权; 内容合乎授权之目的。
2、行政解释性文件



为实施上位法,对其进行解释以形成统一 理解的规范性文件。又可再分为法定解释 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1)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 其合法要件为: 合法的解释主体与解释对象(行政立法的 制定者解释之); 解释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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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八版)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变更。是指行 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力)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发生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指行政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力)义 务发生变化。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 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 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 法律关系消灭。
(三)行政法 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 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 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 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 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 法律事实。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包括主 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
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力)与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 预先规定的。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 性。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
02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 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力)与义务内容的各 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 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 整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 律关系和行政关系又有区 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三编 国家赔偿编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十二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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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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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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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六部分(3)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六部分(3)
第六部分(3) 行政补偿制度
一、行政补偿概述
• (一)概念 • 狭义:行政主体对于私人因行政征收或者
行政征用而遭受的特别牺牲给与的填补与 回复。
• 广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特别牺牲补 偿及私人为公共利益主动实施无因管理而 受到特别牺牲的补偿。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行政赔偿 • 与行政征收
• (四)无因管理行政补偿
三、行政补程序
• (一)国外补偿程序 • (二)中国补偿程序
四、补偿标准
• ( 一)补偿标准 • 完全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适当
补偿 • (二)补偿方式 • 金钱补偿、实物补偿、人财物调配优惠、
医疗及抚恤、安置补偿、政策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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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补偿范围
• (一)财产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 1、不动产征收补偿 •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 3、征用企业 • 4、移民补偿 • 5、行政行为废止 • 6、专利公用征收
• (二)财产权受限制特别牺牲补充 • 1、森林采伐受限制 • 2、文物保护财产权受限制 • 3、自然保护区财产权受限制 • 4、紧急征用 • 5、行政行为变更 • (三)非财产损失特别牺牲补偿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1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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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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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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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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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 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第六章-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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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 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 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 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 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
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 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 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 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 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 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 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①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 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 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章行政立法上次课回顾行政行为的分类按内容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按相对人是否特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羁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教学要求•识记、领会:行政立法概念•应用:运用行政立法分类辨析实践中各类具体规范的属性、特点重点4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

1.动态意义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静态意义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性质立法性质•所谓立法性文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或者参照的法律文件。

由于立法性文件的本质是利益的分配,因此,原则上应当由代议机关这一最民主的机构来制定。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立法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因为,在这样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面对不断变化的更多技术性问题,代议机关如果不通过宽泛的一般指令授权的话,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此外,代议机关的民主立法功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需要给行政一定自主塑造空间。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权限(《立法法》第65条)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9以行政法规为例职权立法问题:•职权立法是什么?我国可以进行职权立法的有权主体有哪些?•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省级人民政府•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5.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请说明4和5二者职权立法权限的区别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是什么?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的具体规则和内容有哪些?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

问题与思考部分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1题参考答案(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按照行政对象不同,行政可分为私人行政和公共行政,简称私行政和公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行政,公行政又可以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非国家的行政(公共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行政)也是行政法要研究的对象,但是私人行政不是行政法的研究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包含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使行政权,而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行政主体,即使行政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不得行使行政权,而是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出现;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遵循“法未授权不可为"原则行为,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

(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要确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行政主体自己必须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第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第三,自己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要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编)
回到章目录 24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一、 物质损害 二、 精神损害
25
一、 物质损害

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 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从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看, 间接损失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赔偿范围。
3. 死亡损害赔偿。
39
三、 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对财产 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2. 3.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 付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 赔偿。
(二)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1
二、 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7
一、 行政赔偿标准概述


1. 2. 3.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 赔偿金的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 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 要意义。 概括起来,行政赔偿标准有三种:
惩罚性标准 补偿性标准 抚慰性标准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六部分(1)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六部分(1)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条例》第26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 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 经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 发布的《汽油污染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 市交通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 对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 放标准的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 牌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 电控补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 色环保标志后,方准予年检。因刘某的私车如 未安装通告指定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 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 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 要法定职责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费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 合法,在对具休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 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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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第9 页
2
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
分类依据:行政行为的抽象性和具体性。 抽象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采取的行政程序,这类程序具有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行政程序,这类程序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
部分,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法定程序与裁量程序
第 11 页
4
分类依据:以行政程序是否为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 法定程序: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遵循的程序。 裁量程序:指法律未对行政行为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划分意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裁量程序则赋予了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选择
四、程序公开原则
第 18 页
4
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主体应当向相对人和社会公
开其行政行为。 公开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执法依据应该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 3.设立听证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
五、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当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最大化。
划分意义: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行政立法程序偏重追求民主、行政执法程序偏重追求效率、行政司法程序偏重追 求公平,对不同的行政程序,应以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立法和执法。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第 13 页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

效率原则

参与原则
第1 页
06 行政程序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1 单击行此政处程添序加的文概字述内容 2 单击行此政处程添序加基文本字原内则容
3 单击行此政处程添序加基文本字制内度容
第4 页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的特征

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的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5 页
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 时限制度的设置。 ② 当场处罚程序的设置。 ③ 代理制度。
第 19 页
5
六、参与原则
第 20 页
6
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管理的机会。
适用性。
划分的意义:两种不同行政程序设置的侧重点不同。抽象行政程序设置重在保证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科学
和公正,而具体行政程序设置重在行政效率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第 10 页
3
分类依据: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所遵循的程序不同。 内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内部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如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所遵循的程序。 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外部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如颁发许可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 划分意义:正确区分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明确行政程序的主要研究方向。目前,外部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事先程序与事后程序
第8 页
1
分类依据: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不同。 事先程序:指行政主体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决定或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法律规范应遵循的程序,如实
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等。
事后程序:指行政行为实施后,审查和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划分的重要意义:仅靠事后程序解决各种纠纷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需要更多的事先程序维持社会秩序,
四、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第 17 页
3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要公平、公正地对待相
对人。 在法律实务中,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通过相关行政程序来保障。例如,回避制度,如果公
务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应回避,不参与该政务的处理,以免对事实认定存在偏 见。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和顺序。它在现代行政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二、行政程序的特征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
它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进行行政法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不利的 法律后果。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注意:① 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中有着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序内容或基本原则;② 我们既要关注各种行政行 为之间共同遵守的行政程序,又要关注各行政行为所特有的行政程序;③ 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增加了制订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的难度。
第 14 页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
第 15 页
1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行政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据
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该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它要求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必须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尤其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 行政程序进行行政活动。
第二,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第 12 页
5

分类依据:行政主体职能的不同。 行政立法程序: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和发布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须遵守的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行政司法程序:指行政主体裁判和处理各类行政纠纷的程序,如行政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
3.行政程序的分散性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之中, 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中都有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6 页
三、行政程序的功能
第7 页
行政程序的功能
1.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3.提高行政效率
四、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
第 16 页
2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全面考量和权衡相关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选择对公民利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比例原则产生的前提:法律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所有程序进行规定,即便是法定程序也存在
行政主体自主裁量的余地。
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面对可选择的多种程序,行政主体应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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