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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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

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

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

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

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

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

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

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指出当前社会影视剪辑作品的普及程度,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

说明了研究的意义,即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研究目的,即分析影视剪辑作品中著作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分别阐述了法律规定与影视剪辑作品著作权的关系、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特点及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侵权形式及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应对措施,以及影视剪辑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创新问题。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以上讨论,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

【关键词】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保护与创新、案例分析、应对措施、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影视剪辑艺术作品是当今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创作形式,通过对原始影视素材的重新组合与编辑,创作出具有独特审美效果和情感表达的影视作品。

在这个创作过程中,著作权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随着影视剪辑作品的日益普及和发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如何在尊重原创作品的基础上,保护剪辑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传统上,著作权在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围绕着原创性和独创性创作展开,对于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这种在原始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其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并不清晰。

这也给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埋下了伏笔。

深入研究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有助于界定剪辑作品创作者的权益边界,推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研究,将有助于促进相关立法和规范的制定,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创作空间。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影视剪辑艺术作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进步。

1.2 研究意义对影视剪辑艺术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

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摘要:近年来,很多影视公司对一些热门的网络小说进行改编,进而拍成影视作品。

由于很多网络小说本身知名度较高且拥有强大的读者群,因而,当这些作品基于版权通过许可、转让而衍生出的再创作,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

很多影视公司在热衷于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很多的著作权纠纷。

本文通过对几部影视改编作品发生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纠纷进行总结分析,为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小说;影视作品;改编;侵权纠纷1 影视作品及改编权概述1.1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我国《著作权法》把影视作品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因此,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后的影片,而非电视剧、电影剧本或脚本,是一种兼有演绎、合作性质的特殊作品。

我国的影视作品主要包含电影类作品及电视剧等一些具体形式。

1.2改编权的概念及授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将改编权定性为作者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改编权就是对原作品进行改变,通过再创作,使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一种权利。

改编是将作品由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但是要以不改变原著内容为基础。

比如小说改编成剧本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形式。

改编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简单的将原作品重复的行为,而是兼有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改编后的作品不仅仅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和改变,更表达了一种新的创作立意,且改编者对其改编后的作品享有法定的权利。

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

由于改编权可以通过授权而由他人行使,进而造成了现实中较多的纠纷。

2 影视改编作品侵权纠纷类型2.1因改编授权期届满产生的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规定,改编权的授权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授权许可,第二是转让。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其中权利归属规定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定义、权利归属原则、权利归属规定等方面对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形式的表达。

2. 权利归属原则在著作权法中,权利归属原则主要包括创作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不得转让以及创作共同体的权利归属等。

创作人是指以个人名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者以个人名义雇佣他人创作的合同雇佣人员。

3. 权利归属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

3.1. 前述作品如作品是由个人在个人时间内创作,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个人,无论创作的目的是个人活动还是社会活动。

例如,一位程序员在空闲时间内创作了一款软件,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该程序员。

3.2. 雇佣创作作品在雇佣关系下,如雇主给予雇员明确的指示创作作品,则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雇主。

因此,在编程领域中,如果雇主指定雇佣的程序员创作一款软件,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雇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佣合同中也需要明确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条款。

3.3. 程序员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作品如程序员与雇主之间没有明确的雇佣关系,而是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完成编程项目,则著作权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归属。

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合作期间的著作权归属,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4. 多人合作创作在多人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较为复杂。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多人合作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为共有。

这意味着多位合作者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合作者另有约定。

结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归属规定是保护创作人权益的基石。

只有明确创作人与雇主或合作者之间的权益归属,才能促进创作活力的发挥,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摘要】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引言部分的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阐述了该主题的重要性。

在首先讨论了著作权法对原作品的保护和对改编作品的保护,然后探究了电影作品中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权利划分。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也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总结了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处理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原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法、法律关系、保护、权利划分、侵权行为、建议、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等创作成果的法律制度,它在不同领域的作品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电影行业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复杂而重要。

原作品是电影作品的基础,但电影作品又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了改编和创作。

如何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下保护原作品和电影作品的权利,如何处理二者之间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在保护原作品和电影作品中的作用,分析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和侵权行为处理情况,提出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著作权法律制度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法律框架之一,其中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该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

研究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内涵和适用,还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原作品与电影作品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紧密,必须加强对其法律规制和保护机制的研究,从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影视行业中,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知识产权问题首先,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是由导演、编剧和演员等众多的艺术家们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于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归属应当属于创作者。

但是,由于该行业的投资和资金需求较大,有时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清晰,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可能会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了买卖,导致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受尊重。

另外,随着影视作品的数字化,版权的保护也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在互联网上存在着众多盗版网站,这些网站未经授权就发布了许多影视作品,给创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需要加强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加强肖像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力度。

二、合同问题其次,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例如,在拍摄期间,演员和制片方之间的合同问题会影响制作过程和作品内容。

此外,拍摄地点、用品等各个方面也需要有合同来保障权益。

在合同签署前,要尽可能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此外,合同中也需要出现一些规定,例如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等等。

三、诽谤问题另外,随着社交媒体等平台的发展,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了更多的侵害。

在影视行业中,演员和制片方的名誉和形象往往是该行业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打击力度。

在进行搜集证据等方面也需要更加谨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制片方、演员和媒体等各个方面,也需要加强对于名誉和隐私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其他问题除此之外,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拍摄场地的租赁、文化差异的问题等,这些问题虽然平时不是很突出,但是在拍摄过程中也会给制片方和演员等造成一定的经济和生产上的困难。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

著作权问题疑难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1994年,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到刘某(当时刘某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

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

当时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刘某经崔某介绍认识了洪某,得知洪某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了商标并想利用这三个人物形象拍摄动画片。

2012年12月14日,刘某与洪某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转让给洪某,转让金额人民币三万元,刘某则应提供作品的原型图。

崔某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合同签订后,刘某收取了3万元转让费,并将崔某提供的标准设计图交付给洪某。

同时洪某与刘某又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洪某将落款日期写成2005年8月1日。

2013年1月4日,刘某(乙方)与央视动画公司(甲方)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协议同时约定,该三幅美术作品为委托作品,甲方独家拥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以原始权利人身份,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对该制作成果进行任何形式使用及修改,均不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也不需支付本协议之外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刘某并没有向央视动画公司交付作品。

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某两次退回央视动画公司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传播方式及观众接收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亟需重新审视和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为一种通过连续的画面、音乐、对话等形式来讲述故事的艺术形式。

而如今,随着VR技术、数字制作、虚拟现实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作品在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新时代的电影作品,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视觉和听觉元素外,还涵盖了更多的数字技术和网络元素。

其定义为: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创作的视听作品,通过传播媒介,以供公众观看、欣赏或体验,并能以不同形式和载体进行传播的影像作品。

这种新的定义更加全面地涵盖了电影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著作权归属的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鼓励创作和促进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首先,应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制片机构。

在制片过程中,应签订明确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对于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应遵循共同创作原则,确保各创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平等地位。

同时,对于参与制片但未参与创作的投资者或赞助者,其权益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保护。

最后,对于电影作品中的音乐、剧本、摄影等元素,其著作权归属应遵循各自领域的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著作权行使规则的完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和盗版行为。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传播渠道和收益途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部 电影 的制作 完 成 需 要整 个 剧 组 的努力 , 许
法保 护 的对 象 中 , 电影 作 品是 一种 独特 的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基 于一 定 的 文学 作 品 和 脚本 、 分镜 头 剧 本 等来 说 , 它是一 种演 绎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 由脚本 、 对 白、 音乐 、 曲 、 术设 计 等构成 来看 , 插 美 导演 、 演员 、 服 装、 道具 、 工等共 同创 作 完成 电影 作 品 , 可 以 在 美 又 某 种程度 上把 电影视 为 合作作 品 。 [1 换 言之 , ”15 11 就 电影 作 品 与原作 品的 关 系而 言 , 电影 作 品是 原 作 品的演 绎作 品 , 适 用 《 作 权 法 》 1 应 著 第 2条 的 规 定 ; 电影作 品本 身 的创 作而 言 , 就 电影作 品又是合 作
《 著作权 法》 1 的规 定 第 5条
《 作权 法》 1 的立 法 理 由认 为 :我 们 采 著 第 5条 “ 纳 大陆 法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创 作 产 生 著 作 权 的 原 则, 首先 应 当承认 电影 作 品或 以类 似摄 制 电、 摄影、 作词、 曲等作 作
用《 著作权 法》 1 第 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 定 , 电影作品著作权 人对 电影作品 的利用 须获得原作 品著作 权人的许 可 , 这 与《 尔尼 公约》 伯 的要 求一致 , 而德 国和 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 改我 国《 著作权 法》时,
应 对原 作 品著 作 权 人 和 电影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进 行 平 衡 后 , 选择 适 当 的立 法例 。 关键 词 : 电影 作 品 ; 著作 权 ; 归属 ; 使 行 中 图分 类号 : 9 34 4 D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75 2 1 )2—0 1 0 10 —3 1 (0 2 0 0 4— 5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电影作品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艺术形式之一。

电影作品不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文化传承和表达的重要载体。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定义电影作品的概念,并探讨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电影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镜头拍摄、剪辑、配音等艺术手段,以声音、画面等形式表现的故事、情感或思想的作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定义需要更加宽泛和包容。

首先,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胶片或数字媒介,还应当包括通过网络平台、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创作的作品。

其次,电影作品的传播途径也不再局限于电影院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新兴媒体已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

因此,电影作品应定义为以各种媒介形式呈现的、具有故事性、情感表达或思想性的视听艺术作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遵循“创作即有”的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即产生,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

同时,应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机构。

在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著作权的合理分配。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合理使用:为促进文化交流和艺术发展,应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电影作品的部分内容,但需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授权使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被授权人应按照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作品,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3)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支持。

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代表创作者与使用者进行谈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关于电影《影》配乐事件的探讨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关于电影《影》配乐事件的探讨

马广洲,陈晗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天津300171作者简介:马广洲(1982—),男,山东邹平人,天津音乐学院副教授。

发表《国际艺术节的宣传与推广》《从张力冲突角度分析〈画皮2〉可看性下降的原因》《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代理模式研究》等学术论文多篇。

参与编著专业教材《文艺记者与音乐编辑基础教程》。

完成天津市教委、科委、艺术研究所科研课题《艺术院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需求与院校人才培养对接的研究》《天津相声志》等多项。

荣获天津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天津市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三等奖。

主要讲授课程:音乐传媒、艺术理论基础(电影),主要研究方向:传媒及文化产业、音乐著作权管理与保护。

陈晗(1998—),女,山东临沂人,天津音乐学院艺术管理系本科学生,研究方向:艺术管理。

内容摘要:在音乐界,“委约作品”比较常见。

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这些作品的专业称谓是“委托作品”。

目前,在世界电影产业中,普遍存在电影出品方邀请作曲家创作委托作品作为电影配乐的现象,但是,双方约定方式不一、行业制度不够规范、合同内容较为隐私等因素使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保护问题成为难题。

本文依托电影《影》配乐纠纷的基本事实,分析委托作品的特性、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合法使用委托作品、如何保护作曲家权益。

关键词:委托作品;著作权;电影配乐“委约作品”是由个人、组织、单位等邀请作曲家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

一般只有具备一定专业造诣和行业地位的作曲家才会受邀创作委约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委约作品”一词。

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参照“委托作品”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做出的规定,可以从“委托作品”角度来研究电影配乐行业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电影《影》的上映,其电影配乐侵权纠纷也让社会大众更加重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据以研究的事实(一)著名导演的电影大作电影《影》是由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的武侠动作片电影。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电影作品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艺术形式之一。

然而,随着创作手段和传播方式的不断更新,电影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审视电影作品的概念,并探讨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当前的文化产业环境。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1. 定义与分类电影作品,是指通过电影技术手段,以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为媒介,表达思想、情感、故事等内容的艺术作品。

根据创作手法、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的不同,电影作品可细分为传统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微电影等多种类型。

2. 创新与扩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不断更新。

例如,虚拟现实(VR)技术、增强现实(AR)技术等为电影作品带来了全新的视觉体验。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创新性的扩展,包括但不限于沉浸式电影、交互式电影等新型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个人或组织。

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应根据各创作者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应尊重原著作者、编剧、导演、演员等创作者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授权与许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可就使用方式、范围、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著作权人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2)合理使用与限制:在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合理使用电影作品,如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3)集体管理与维权: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权。

集体管理机构应代表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进行谈判和签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措施与建议1. 立法完善: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影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利, 将其余 的权利 留给 了电影作 者 , 制片 者欲获 得 以各 种 已知 的使 用方式 使用 电影 著作 以及该 电影 著作 的译

国际公 约的相 关规定
国际公约关 于 电影作 品全书 的规定 , 当属 《 伯尔 尼 文本和其他 电影性质 的改 编物或改动物 的专有权 利 , 则 公约》 第1 4 条 之二 的规定 。其精神是 , 在不损 害可能 已 需 要得到电影作者 的授权 。德 国著作权 法第 8 9条又规
( 二) 法 国模 式
基于 国际公 约 ,对 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归属 问题 , 各 国规定各有不 同。最主要 的有 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 一) 德 国模 式
法 国《 知识产 权法 典》 第L l 1 3 — 7条 规定 : 完成 视 听
作品智力创作的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为作者 。 如无相 反证
德 国电影作 品作者是 指 在 电影 制作 中付 出创 造 性
理当归作者所 有 ; 二是产 品属性 , 作 为产品 , 投资者 或者 劳动的人 , 如导演 、 剪辑师 、 特效师 、 音效 师等 。电影公 司 制片者投 人大量 的资金 和人力 去设 计符合市场 的产品 , 或唱片公 司这样 的法人 不具备 著作权 保护的资格 。为了
经过改编或 翻印 的所有作 品的版权 的情况下 , 电影作 品 定 ,电影作 品作 者有 义务将 其享有 的 版权授权 给制作
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 品作者 的权利 , 包括前 一条规定 的权利 。但 其紧接着 又 表明, 向之提 出保 护要 求 的 国家 的法律 , 有权决 定 电影 作 品版权 的所有者 。可见 , 《 伯尔尼公 约》 将 电影作 品的 权利 归属问题 留给各国立法 自行解决。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看电影版权保护周令非(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北京100086)ʌ摘要ɔ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突出㊂2021年6月,我国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正式实施㊂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的解读,结合电影版权保护工作实践,为未来用好用透新著作权法保护创新提供了切实的理论方向和实践方法㊂ʌ关键词ɔ著作权法修订电影版权保护数字水印应用ʌ中图分类号ɔD923.41一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历史背景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并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㊂从新著作权法修订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分别从兼顾新的著作权形式;明确侵权认定条件;降低权利人及执法部门维权成本从而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积极性;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等几方面进行了完善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㊂ 随着我国在科技创新㊁文化创新领域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现阶段最重要的国家战略之一㊂电影,作为拥有最高级视听体验的文化创新产品,是一种内容重资产㊂电影的拍摄㊁制作成本高,制作精良,一部90分钟的电影往往是几百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创作结晶㊂随着我国电影质量不断提高,电影市场的规模也飞速增长,2020年我国电影总票房204.17亿元,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席卷之下强劲复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影市场㊂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产电影内容㊁质量的不断提高,2020年国产电影总票房170.93亿元,占总票房的83.72%,票房前10名全部为国产影片,国产电影已经成为我国电影市场的绝对主力,我国已经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出了一大步㊂但随之而来的电影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从2015年电影文化市场爆发增长以来,盗版电影的数量和质量也随之大幅提高,几乎每部电影从上映伊始就会饱受侵权盗版的困扰㊂院线电影的生命周期很短,只有几周到几个月,电影在上映期间出现侵权盗版会对电影市场造成致命的影响㊂另一方面,电影的生命周期又很长,一部电影从院线上映到下线,到新媒体上线,再到发行录像制品,可以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但在它的整个生命周期里,无时无刻都摆脱不了侵权盗版的困扰㊂二㊁电影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ʌ作者信息ɔ周令非(1983-),男,中央宣传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电影技术㊂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翻译权 和 汇编权 ㊂如在影院盗录影片,即侵犯了影片的 复制权 ;给盗录的影片贴上广告更进一步侵犯了 修改权 和 保护作品完整权 ;将盗录的影片发到网上大肆传播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如果是在非法网站供人点播则侵犯了影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是以直播㊁录播等观众无法自选时间的形式播放则侵犯了影片的 广播权 ;如果供给非法小影院进行放映则侵犯了影片的 发行权 出租权 放映权 和 信息网络传播权 ㊂由此可见,在电影作品线上线下的非法盗版盗录制作发行活动中,几乎会侵犯著作权人所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严重且复杂的侵权行为,因此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㊁治理侵权违法的重中之重㊂关于点播影院点播放映内容的著作权利归属理解:放映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放映权㊁即通过放映机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㊁摄影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新修订内容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㊁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㊂通过著作权法对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点播影院所放映的内容,其著作权利定义如果从放映方式进行区分,技术上离线存储放映内容的点播影院放映活动应该属于 放映权 ,而通过网络在线播放流媒体内容的放映形式则应判定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从作品的获取形式上区分,点播影院提供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由观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作品,应归属为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通常点播影院在影片开始播放后,观众无法对播放进行控制,又与 放映权相近;此外,点播影院的直播放映属于公众不能自选播放时间的内容,则应归属 广播权 ㊂由此,点播影院的放映著作权界定尚有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应归属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可以等待出台专属的著作权分类或参考关于点播影院放映内容著作权的司法判例㊂三、电影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电影的版权归属相对于图书等其他作品而言更复杂,首先在电影诞生之后的院线上映阶段,当下很多高成本影片都是多家机构共同出品,以至于影片被侵权后出现 三个和尚没水吃 的现象㊂机构之间多互相观望,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维权意愿不强烈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维权动作本身会增加影片的发行成本,在影片上映期间进行盗录传播的侵权的主体往往是个人或受雇于非法网站的 枪手 ,维权很难获得应有的赔偿,是个赔钱买卖㊂其次,电影在影院下线之后,维权的权力往往会与 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权力一起打包出售给新媒体发行方,维权的权力被中断㊂而获得权力的新媒体发行方是否会对之前的侵犯 放映权 行为继续追溯,以及如何面对电影在新媒体上线后即将到来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侵权,又变成了一个全新的话题㊂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是由几个正版视频网站共同出资向新媒体发行方购买的非独占授权,影片在不同视频网站上线后,被不法分子从这些网站截流复制出盗版㊂这些 高质量 的盗版影片被打上各种 黄赌 广告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此时实际损失最大的是购买了影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进行收费点播的正版视频网站,但影片的维权权利通常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新媒体发行方手里㊂新媒体发行方已经完成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买卖,获得了预期的利润,面对可能无力赔偿的个体侵权者,新媒体发行方通常不会有维权的动力㊂因此,我国电影版权保护司法实践中打击侵权源头的诉讼几乎都以公诉为主㊂案例一:关于 人人影视 大规模侵犯影视作品被查处的解读2021年初, 人人影视 网站被上海公安立案调查并最终查处㊂一时间,网络舆论哗然,百姓的舆情几乎一边倒的为 人人影视 的覆灭扼腕叹息, 英雄 烈士 感谢 之声不绝于耳㊂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这几乎是个铁案㊂首先,未经授权翻译并制作字幕本身就侵害了作品的 翻译权 ,搭建服务器于互联网发行㊁点播㊁下载进而侵害了作品的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和 复制权 ,出售装满侵权作品的硬盘同样侵犯作品的 复制权 ,在作品添加商业广告和翻译署名则侵犯了作品的 修改权 和 署名权 ,人人影视的商业模式几乎侵害了作品的全部权利㊂经查, 人人影视 共获利1600万元,共有收费/免费会员800万人(账号)㊂有一种声音说:平均每人才2元,真是太少了㊂但在案件审理和量刑时,其800万会员(账号)的巨大影响才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关键㊂即使全部都是免费会员,其800万会员也远超法发 2011 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三条(四)规定的 其他情节严重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且属于5倍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 ,已经属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㊂有一种说法说:如果 人人 有罪,那么人人有罪㊂意味如果人人影视翻译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有罪,那么800万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的人也有罪,颇有一番法不责众的无知无畏㊂殊不知,观看㊁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确实 有罪 ,在美国下载一首未授权的M P3数字音乐都会面临巨额赔偿甚至牢狱之灾;英国等国家的网络运营商则会在用户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时在屏幕弹出强制断网警示;土耳其会对下载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降速6个月的惩罚;新加坡则会对下载㊁观看非授权视听内容的用户处以巨额罚款㊂案例二: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法律风险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㊁翻译㊁注释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㊁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㊂结合第十三条关于 改编 及第十五条关于 汇编 的定义可知,合理合法的改编㊁汇编已有作品可以获得新作品的著作权㊂但关键是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在汇编作品要体现出独创性㊂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合理引用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著作权法规定 为介绍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㊂新著作权法修订为 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㊂新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作品合法改编和汇编的适用范围,且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也予以关切及保护,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㊂另外,因为发布 改编 和 汇编 作品势必要涉及原作品的 复制权 ,但改编和汇编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并不能完全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衡量,本文不在展开讨论㊂但显而易见的是,对影视作品进行 提纯 的剧透式短视频势必会对影视作品当前和未来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㊂因此,未经许可的 解说电影 和 几秒/分钟看完某电影 类短视频/视频在目前阶段仍然面临着极高的侵权法律风险㊂在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文化执法机关往往面临著作权确权认定难㊁侵权取证难㊁侵权追查难㊁立案难㊁损失认定难等困难㊂新的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㊁为执法机关认定㊁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㊂在以往的打击侵犯电影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就算通过电影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追查到电影被侵权的时间地点,通过文化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锁定侵权嫌疑人,电影作品因被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极难进行评估和计算㊂毕竟现在储存㊁播放侵权电影作品的网站或A P P很少还会统计播放次数和下载次数㊂侵权数额以及损失不能明确的话,往往会导致案件无法立案,也就更谈不上诉讼量刑了,绝大部分案件最后只能对侵权个体施以小金额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㊂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影响这种局面即将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发生彻底的改观,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修订: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㊂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㊁五倍以下给予赔偿㊂ 也就是说,在电影放映被盗录并非法传播造成侵权时,可以按照放映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放映权的使用费可以参照影片票房的权利人分成部分计算;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盗录并非法传播遭受侵害时,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进行赔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费则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计算㊂故意盗版盗录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面临天价索赔㊂而且,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关于‘2021年版权重点工作“的专访中提到:计划在司法机关联合办案中将故意侵权者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㊂如此一来,故意实施电影盗录侵权的廉价 枪手 也将付出昂贵的代价㊂另外,新著作权法在第五十九条增订: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的可以使用的情形 ㊂该法条的颁布可以极大减轻权利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量,以往在对侵权盗版实体进行诉讼过程中,如果涉案影视作品数量巨大,有几千上万部,那么公诉机关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辗转全国各地收集权利人的书面 未授权使用 证据,有些年代久远的影视作品被侵权找不到著作权人就只能不了了之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嫌疑人主动提供作品的使用授权证明㊂该法条的发布,可以极大减轻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权权利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㊂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还要考虑侵权数量㊁非法经营额㊁其他严重情节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因素㊂但结合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修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侵权视听作品等的 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刑期从七年增加至十年;修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的最高刑期从三年增加至五年㊂从而对通过线上㊁线下非法制作传播发行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㊂但新著作权法再好㊁再全面,离开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也难于施展㊂五、电影著作权保护技术按照新著作权法新增第十九条之规定: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㊁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㊂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㊁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㊁欣赏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㊁表演㊁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㊁装置或者部件㊂ 新著作权法不但强调了要以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更是对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技术提供了保护㊂这些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秘钥授权机制㊁数字水印确权及追溯技术㊁用户授权机制等㊂例如,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生产㊁使用用于绕开H D M I视音频数字链路中H D C P保护技术的H D M I破解器㊁绕开试听内容网站的用户授权机制进行盗版盗录㊁破解复制授权秘钥机制获取加密内容㊁提供破解技术服务等常见的侵犯视听内容著作权技术手段都依法被禁止㊂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到: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㊂要研究制定 十四五 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㊁任务㊁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㊁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㊂ 数字电影在系统设计初期就设计了相对完整的版权保护技术规范,即通过秘钥授权机制来控制授权的内容播放以及通过在电影放映时加入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录行为进行追溯定位㊂但遗憾的是,全球电影市场的数字水印技术被瑞士N A G R A和美国(下转第10页)D e s i g n a n d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o f R e m o t e C o o p e r a t i v e P r o d u c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S y s-t e m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ҺJin Yu(Hualong Film Digital Production Co.,Ltd.)ҺWang Yifu((M&N)Tianjin Inspiration&Creativity Sci-Tech Development Inc.)A b s t r a c t:T h e 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r d i n a t i o n a n d s u p e r v i s i o n h a s b e e n t h e f o c u s o f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a n d i t i s a l s o t h e n e c e s s a r y c o n d i t i o n f o r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E s p e c i a l l y u n d e r t h e i n f l u e n c e o f t h e C O V I D-19e p i d e m i c i n2020, i t h a s b e c o m e a t e c h n o l o g y t h a t m a n y c o m p a n i e s m u s t h a v e.T h i s p a p e r i n n o v a t i v e l y c o n s t r u c t s a f u l l-p r o c e s s o n l i n e s y s t e m f o r 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w h i c h c a n s e a m l e s s l y c o n n e c t t h e o r i g i n a l o f f l i n e p r o c e s s a n d s u p p o r t m o s t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s o f t w a r e i n t h e f i l m i n d u s t r y.I t s t u d i e s t h e w a y t o r e a l i z e r e m o t e h o m e o f f i c e,c o l l a b o r a t i o n a n d e x c h a n g e a n d r e v i e w o f p r o d u c t i o n r e s u l t s b a s e d o n n e t w o r k w h i t e b o a r d t e c h n o l o g y,w h i c h a v o i d s t h e d e p e n d e n c e o n t e r m i n a l p l a t f o r m s a n d s o f t w a r e i n o t h e r s i m i l a r t e c h n o l o g i e s.T h e r e l e v a n t r e s u l t s h a v e b e e n v e r i f i e d i n p r o d u c t i o n.I n t h i s p a p e r,t h e k e y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s y s t e m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r e i n t r o d u c e d i n d e t a i l,w h i c h p r o v i d e s a n e w d e v e l o p m e n t i d e a f o r r e l a t e d f i e l d s.K e y w o r d s:R e m o t e p r o d u c t i o n;C o o p e r a t i o n;R e m o t e s u p e r v i s i o n;F i l m p r o d u c t i o n;F i l m i n d u s t r i a l i z a t i o n b a s e d o n c l o u d(上接第55页)杜比公司所垄断,所有可以放映好莱坞影片的美国D C I认证专业放映设备使用的都是这两种数字水印,严重制约了我国国产专业电影放映设备和包括国产数字水印在内的核心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㊂为打破这种技术垄断,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前布局,从2015年就开始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影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经过多年的技术迭代,已初步形成了电影映前确权㊁电影放映定位维权㊁电影新媒体点播溯源维权㊁电影发行录像制品确权等全链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方案的储备㊂其中,映前视音频水印技术可对视听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中的任意环节添加人眼/人耳不易感知的确权标记,能清晰标记内容的授权链路,一旦在视听内容发行之前发生内容泄露,便可第一时间锁定发生泄露的链路环节;放映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是在视听内容放映的同时,在试听内容的画面和声音中实时添加放映终端的定位信息和放映时间,一旦在放映过程中被盗版盗录,便可通过对侵权视听内容中水印信息的提取锁定发生侵权盗录的设备终端和时间节点,为后续维权提供不可替代的有效证据;面向新媒体的网络点播视音频数字水印技术则可以根据授权对象的不同,在点播时添加不同的数字水印内容,在授权用户非法复制视听内容后,可通过侵权内容中嵌入的不同数字水印信息对侵权用户进行溯源,为后续维权提供有效的证据依托㊂随着我国电影市场国产电影质量和比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产放映技术的突飞猛进,随着电影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㊂盼望国产视音频数字水印等版权保护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点播流程中全面应用的日子会更快到来㊂这次的著作权法修订历时十年,可谓众望所归,新法的到来能让新时期下新的作品形式得到有效保护,让新的版权保护技术蓬勃发展,让新的侵权形式得到有效遏制㊂参考文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0-11-1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4]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求是,2021,2(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Z].2020.。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电影版权多少年

电影版权多少年

电影版权多少年在现实生活中,电影是我们现代生活娱乐的一种并且旧电影是最为经典的。

并且电影也是具有版权的,那么,电影的版权有多少年呢?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又是如何规定的?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关于电影版权多少年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影版权多少年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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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 与社会
2 0 1 5 年1 1 月下 第3 3 期 总第6 1 5 期
电影作 品著作权 归属 问题研 究


2 6 4 0 0 0)
( 烟 台大学 ,山 东 烟台
【 摘 要】 我国《 著作权 法 》对电影作 品著作权 归属的规 定突破 了我 国 实际创作 作品 的主 体享有著作 权的原 则 ,导致 实 践 中制 片人 和作者 的利益 纠纷。文章 主要 以第1 5 条的修 改为背景 ,从 立 法模 式和 实践 角度分析 我 国电影 作品著作权 归属制度
四 、结 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不 足

( 一 )洛 克劳动 财产权 理论下 的影视 作 品著 作权制 度 的 不 足。洛 克的 “ 劳动财产 权理 论”认 为 : “ 土地 和一切 低等 劳动 力为一切人共 有 ,且每个人对 自己的劳动享有 一种所有 权 ,除他 以外任 何人都 没有这 种权利 。 ”即劳动 者通过 劳动 获得财 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知 ,电影作 品是导演 、编剧等共 同创作 ,都应获得 报酬 ,因此 《 著作权 法 》规定 “ 编剧 、导 演等 作者享有署名 权和获得报酬权 ”是完全合理 的。但制 片 者 除了参与作 品的投 资和组 织工作 , 并没有付 出创造性 劳动 , 所 以认 为 “ 制片人享有 著作 权”是不合理 的。 ( 二 )波斯纳 “ 效益—— 成本 ”理论 下 的电影作 品著作 权制 度的不足 。波斯 纳的 “ 效益 一成本 ”理论核 心是一项财 产权 制度 的合理性 源于该制度 能最 大程度 的发挥 物质资源价 值 ,并 得到合理 的分配。所 以规定 的 “ 电影作 品的著作权 由 制 片人享有 ”是合 理的 ,因为这有 利于最大 限度 发挥 电影作 品的商业 价值 ,但是 导演 、编剧 、演 员付 出 了创 造性 劳动 , 却无 法享有作 品的著作权 ,在 一定程度上导致 群体发生利 益 【 二 的纠纷


三、针对我 国影视作 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提 出建 议 ( 一 )著作权 法 的修改仍 坚持 电影 作 品的著作权 归于制 片人 。我 国 《 著作权法 》( 送审稿 ) ,仍规定 由制片人享有影 视作品 的著作权 ,立法者这样 安排是合理 ,因为从经济学 角 度 ,电影作 品的创作 和后期 制作 ,赖于制 片人 的 巨额 投资 , 这样 规定 有利 于 实现 以最 小 的成本 获取 最 大收 益 的经济 效 果 ,最 大限度 节约社 会资 源的浪 费。纵观 世界 各 国的规定 , 虽然都坚持 实际创作 的 自然人 是作者 的原则 ,但是都采 取了 变通 的方式 ,如合 同的约 定 、获得授权 、通过 法律直接 规定 推定等 ,使 电影作 品的制 作人能够实 际控 制作品 的使用 ,实 现投资 的经 济效 益。 ( 二 )对合 作作者 名单 的规定采用 列举 式和概 括式结合 的模式 。我 国 《 著作权法 》对合作作者 的名单 采用 的是 封闭 式 的规定 ,而修改稿第 l 8条第 2款规定 : “ 电影 、电视 等视 听作 品的作 者包括导 演 、编剧 以及专 门为 视听作品创作 的音 乐作 品 的作 者等 ” ,其 仍采用 的是列举 式模 式 ,无 法满 足社 会情 形 ,所 以笔者认 为立法 者在 立法 时应借鉴 法 国的模式 , 即采用半封 闭式的规定 。将列举式 和概括式的规定相结合 。 ( 三 )完 善作者 和制 片人间 的协商机 制 ,规定 损害 救济 手段 。经过 上述 的分析 , 必须增设制 片人 和作 者的协商机制 。 国家版权 局公布 的 《 著作权法 》送 审稿第 l 8条第 3款规定 : “ 电影 、电视剧 等视 听作 品的著作权 中 的财 产权 和利益 由作 者 和制 片人约定 ,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 ,著作权 中的财 产权 由制 片人享有 ,但作 者享有署名权 和分享利益 的权 利 。 ” 该条 明确规定 了制 片人 与作者间 的利 益协调机制 ,这样 有利 于避免 出现 的压制作 者利益和应获报 酬的权利 ,同时应该增 加作者权 益受到损害 的救济手段 ,平衡各方的利益 。
的缺 陷,并提 出建议 ,推动 电影行 业的发展 。
【 关 键词 】电影作 品著作权 归属 ;合作作 者 ;制片人
影视作品著作权 归属制度的立法缺 陷 ( 一 )各 国影视 作 品著 作权 归 属制 度 的立 法模 式 。( 1) 美 国的立 法 模式 。美 国最 高法 院在 1 9 1 1 年雷姆 公 司诉 哈波 兄弟 公司案 中 , 第一次将 电影 作品认定为原作 品的演绎作品 , 此后 在 电影作 品外部关 系中 ,都被认定 为演 绎作 品。在 内部 关系 中,认定 为雇佣作 品 ,该 结论在阿姆汉 诉派斯克 。李 安 案 巾被重 申。根据美 国 《 版 权法 》第 2 0 1 条 规定 ,美 国电影 业 中 的雇 主一 般都是被称 为 “ 制片人” 的 自然人或法人 ,而 导演 、编辑 、剪辑师 、摄影 师 、演员等人员 都是制片 人的雇 员。综 上 ,美 国的立 法模式 是将 电影作 品界定 为雇佣 作 品 , 由制片人 享有著作权 ,其 他人分享报酬 。( 2)法 国的立 法模 式。法 国 《 知识 产权法典 》明确将 电影作 品认 定为合作作 品 , 并规定合作 者的范 围,其 中特别指 明原作 品的作者也 是合作 作者之一 , 法 国对合作作 者名单采用一 种半 封闭式 的规定方 式 。综上 ,法 国和德 国的立 法模式相似 ,坚 持实 际创作 作品 的 自然人 才是 作者 的原则 ,且作者享有作 品的著作权 ,但 是 作者和制 片人 可以通过合 同将其进行 转移。 ( 二 )我 国影视 作品著作 权归 属制度 的立法 缺陷 。我 国 对影视作 品著作权 归属 制度的规定完全 突破 了实 际创 作作 品 的作者享有 著作权 的规 则 ,导致问题 的产 生 : 首先 ,对 原作 品作者权 利保 护不足 ,我国将原作 品的著作权直接赋 予制片 人 ,忽视 对原作者 的保 护 ,导致制片人 可以不经作者 的许可 任意 处分作 品 ,例 如 : “ 董 国瑛 诉上 海谢晋 巾路影 视公 司 的 侵犯 著作权 案” 中出现 的制片人 行为损 害原作 品作 者权利 。 其次 ,对作 者范 围规定 的过于僵硬 ,我 国对其采用 的是封闭 式规定 ,但随着社会 的发展 ,已无法满 足作 品创作 中的复杂 情形 ,例 如 : 小说 的作 者许可 自己的作 品被改编成 电影且参 与剧本 的创作 ,那 么该 人不仅是原作 品的作者 ,又是 电影作 品的合作 者。 二 、从经 济学的角度分析 我国影视作 品著作 权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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