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08年5月) 2011-06-10

合集下载

002514宝馨科技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

002514宝馨科技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

宝馨科技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为86,549.4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9,750.5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4.08%。

企业当期新增借款总额为44,535.28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大项目,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51.46%。

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不能实现现金收支平衡,需要依靠举债活动维持。

从现金流量表来看,企业借款的34.48%,已经用于弥补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亏损。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37,682.52万元,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43.54%。

但企业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业务自身不能实现现金收支平衡。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出为99,530.5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4,477.5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54.36%。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36.16%。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到的现金有所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下降。

2023年上半年,工资性支出有较大幅度增加,现金流出的刚性明显增强。

2023年上半年,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上半年宝馨科技投资活动需要资金14,601.69万元;经营活动需要资金15,355.47万元。

企业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均需要投入资金。

导致当年企业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929.31万元。

2023年上半年宝馨科技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976.02万元。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3年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12,929.3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332.41万元相比,2023年上半年出现现金净亏空,亏空12,929.31万元。

宝馨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n20解读

宝馨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1年4月)n20解读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6第四章登记及备案 (6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8第六章附则 (9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002514宝馨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08.05

002514宝馨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08.05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二○○八年五月第0页共7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4)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6)第八章独立董事的责任 (6)第九章附则 (7)第1页共7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3 名,其中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宝馨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4月) 2011-04-12

宝馨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4月)
 2011-04-1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二○一一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员组成 (2)第三章职责权限 (2)第四章决策程序 (3)第五章议事规则 (3)第六章附则 (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3月)62239477[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3月)62239477[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二○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储存 (2)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4)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7)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10)第六章附则 (1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储存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002514宝馨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5月)

002514宝馨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2)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4)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6)第六章董事会审查 (6)第七章股东大会审议 (8)第八章关联交易执行 (9)第九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0)第十章附则 (12)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联方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002514宝馨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5月)

002514宝馨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2)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4)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5)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7)第六章处罚 (8)第七章附则 (8)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002514宝馨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5月)

002514宝馨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第三节股份转让 (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4)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7)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7)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第一节总裁 (30)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第七章监事会 (34)第一节监事 (34)第二节监事会 (3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第二节内部审计 (39)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0)第一节通知 (40)第二节公告 (41)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2)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3)第十二章附则 (4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31789543G。

002514宝馨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5月)

002514宝馨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5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稿)二○二一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2)第三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3)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4)第五章附则 (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3、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4、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5、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六条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二○○八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决策范围 (2)第三章决策权限和程序 (3)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5)第五章法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7)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总经办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二)租入资产;(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四)新建生产线;(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六)债权、债务重组;(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一)公司总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二)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三)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向外分包的,不得等额分包;分包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按前述两款的规定的标准处理。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和财务部评估,报总经理审核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报董事长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报股东大会批准;(二)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评估,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拟报废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报总经理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报董事长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由于技术更新、公司转产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理。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投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由公司总经办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投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由公司总经办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下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投资项目,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决定;(五)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办、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总经办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就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办、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办、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办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总经办、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文控中心存档保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进行固定资产、股票、债券、股权、联营、项目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总经办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