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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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一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内容提要】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有理由对此案的行政裁决及一审判决提出质疑并评析诉、辩双方的事实与理由,由此得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界定的意见和依据。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正文】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0/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案自1997年8月提起诉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丁-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

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

正确认识以上问题,[1]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此1<1姑3公司,开发了 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

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此丨(1&1&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即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 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此1如^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口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 5000万美元的“131^如1&软件独家使用协议,,。

航天科技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航天科技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航天科技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报告一、航天科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航天科技上市公司是经批准,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哈尔滨市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哈尔滨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主发起人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以其全资企业国营风华机器厂的汽车电子仪表分厂、工业机器人研究所的全部资产投入重组;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分别以其拥有的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42%、36%、22%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即将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全部投入本公司,此外,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还以部分生产机器人专用厂房、设备作为发起人出资;哈尔滨市通用机电技术研究所和哈尔滨通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制造厂,分别以其拥有的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60%和40%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即将哈尔滨焊接切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全部投入本公司;哈尔滨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作为发起人出资,共同发起,经过资产重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为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所属地区为黑龙江。

经营范围是智能控制技术与产品、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及其它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股票代码为000901,简称航天科技,总股本 25035.91万股,流通股22176.00万股,发行日期为1998年12月17日,上市日期为1999年4月1日。

二、指标计算(一)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营业现金净流量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1.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007年:流动比率=379,260,785.54÷159,060,591.50≈2.382008年:流动比率=249,241,303.78÷94,363,582.48≈2.642009年:流动比率=256,080,072.75÷92,355,006.48≈2.772.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 ÷流动负债2007年:速动比率=(379,260,785.54-78,810,579.82)÷159,060,591.50≈1.89 2008年:速动比率=(249,241,303.78-72,880,467.73)÷94,363,582.48≈1.872009年:速动比率=(256,080,072.75-76,384,927.53)÷92,355,006.48≈1.953. 营业现金净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流动负债平均余额2007年:营业现金净流量比率=-6,715,453.45÷[(255,681,798.84+159,060,591.50)÷2] ×100%≈-3.24%(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该指标无意义)2008年:营业现金净流量比率=-5,810,537.53÷[(159,060,591.50+94,363,582.48)÷2] ×100%≈-4.59%(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该指标无意义)2009年:营业现金净流量比率=1,020,911.00÷[(94,363,582.48+92,355,006.48)÷2] ×100%≈1.01%4.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2007年:资产负债率=176,000,591.50÷566,083,978.18×100%≈31.2%2008年:资产负债率=109,513,582.48÷434,148,458.93×100%≈25.2%2009年:资产负债率=105,655,006.48÷437,911,407.91×100%≈24.1%5.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2007年:利息保障倍数=(3,469,239.57+8,575,309.60)÷8,575,309.60≈1.4 2008年:利息保障倍数=(-50,263,177.11+2,290,412.88)÷2,290,412.88≈-20.95 2008年:利息保障倍数=(8,008,277.84+1,392,305.89)÷1,392,305.89≈6.75(二)营运能力(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1. 流动资产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2007年:流动资产周转率=209,867,124.50÷[(417,019,615.62+379,260,785.54)÷2] ≈0.532008年:流动资产周转率=168,958,131.42÷[(379,260,785.54+249,241,303.78)÷2009年:流动资产周转率=260,559,748.30÷[(249,241,303.78+256,080,072.75)÷2] ≈1.032. 应收帐款周转率(周转次数)=赊销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2007年:应收帐款周转率=209,867,124.50÷[(101,648,952.32+128,844,573.82)÷2] ≈1.822008年:应收帐款周转率=168,958,131.42÷[(128,844,573.82+106,351,422.15)÷2] ≈1.442009年:应收帐款周转率=260,559,748.30÷[(106,351,422.15+103,018,509.70)÷2] ≈2.493. 存货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07年:存货周转率=152,557,585.91÷[(169,394,345.58+78,810,579.82)÷2] ≈1.232008年:存货周转率= 142,547,184.93÷[(78,810,579.82 +72,880,467.73)÷2] ≈1.882009年:存货周转率= 202,697,910.27÷[(72,880,467.73+76,384,927.53)÷2] ≈2.724. 应付账款周转率(周转次数)=赊购额÷应付帐款平均余额2007年:应付账款周转率=(152,557,585.91+78,810,579.82-169,394,345.58)÷[(72,905,586.91+62,037,042.32)÷2] ≈0.922008年:应付账款周转率=(142,547,184.93+72,880,467.73-78,810,579.82)÷[(62,037,042.32+43,412,571.11)÷2] ≈2.592009年:应付账款周转率=(202,697,910.27+76,384,927.53-72,880,467.73)÷[(43,412,571.11+62,463,733.81)÷2] ≈3.95. 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2007年:固定资产周转率=209,867,124.50÷[(171,049,976.32 +114,153,782.38)2008年:固定资产周转率=168,958,131.42÷[(114,153,782.38+110,819,319.13)÷2] ≈1.52009年:固定资产周转率=260,559,748.30÷[(110,819,319.13+105,459,595.97)÷2] ≈2.416.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全部资产平均余额2007年:总资产周转率=209,867,124.50÷[(686,862,249.27+566,083,978.18)÷2] ≈0.342008年:总资产周转率=168,958,131.42÷[(566,083,978.18+434,148,458.93)÷2] ≈0.342009年:总资产周转率=260,559,748.30÷[(434,148,458.93+437,911,407.91)÷2] ≈0.6(三)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市盈率、每股净资产)1. 销售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2007年:销售毛利率=(209,867,124.50-152,557,585.91)÷209,867,124.50×100%≈27.31%2008年:销售毛利率=(168,958,131.42-142,547,184.93)÷168,958,131.42×100%≈15.63%2009年:销售毛利率=(260,559,748.30-202,697,910.27)÷260,559,748.30×100%≈22.21%2. 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全部资产平均余额2007年:资产报酬率=(3,469,239.57+8,575,309.60)÷[(686,862,249.27+566,08 3,978.18)÷2]×100%≈1.92%2008年:资产报酬率=(-50,263,177.11+2,290,412.88)÷[(566,083,978.18+434, 148,458.93)÷2]×100%≈-9.59%2009年:资产报酬率=(8,008,277.84+1,392,305.89)÷[(434,148,458.93+437,911,407.91)÷2]×100%≈2.16%3.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2007年:成本费用利润率=3,469,239.57÷(152,557,585.91+16,510,469.79+36,34 0,341.06+8,575,309.60)×100%≈1.62%2008年:成本费用利润率=-50,263,177.11÷(142,547,184.93+16,691,362.55+42, 394,937.61+2,290,412.88)×100%≈-24.65%2009年:成本费用利润率=8,008,277.84÷(202,697,910.27+21,114,265.53+39,68 1,730.28+1,392,305.89)×100%≈3.02%4.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2007年:净资产收益率= 2,904,872.61÷[(413,831,215.16+390,083,386.68)÷2] ×100%≈0.72%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50,203,189.91÷[(390,083,386.68+324,634,876.45)÷2] ×100%≈-14.05%2009年:净资产收益率=7,859,335.74÷[(324,634,876.45+332,256,401.43)÷2] ×100%≈2.39%5.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007年:资本保值增值率=390,083,386.68÷413,831,215.16≈0.942008年:资本保值增值率=324,634,876.45÷390,083,386.68≈0.832009年:资本保值增值率=332,256,401.43÷324,634,876.45≈1.026.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收益2007年12月28日普通股市收盘价格为14.13,市盈率=14.13÷0.02≈706.5(倍)2008年12月31日普通股市收盘价格为6.14,市盈率=6.14÷-0.22≈-27.91(倍)2009年12月31日普通股市收盘价格为13.7,市盈率=13.7÷0.03≈456.67(倍)7. 每股净资产=普通股股东权益÷普通股股数2007年:每股净资产=390,083,386.68÷221,759,998.00≈1.76(元)2008年:每股净资产=324,634,876.45÷221,759,998.00≈1.46(元)2009年:每股净资产=332,256,401.43÷221,759,998.00≈1.5(元)三、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分析、评价,找出企业优势和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一)运用杜邦分析法分析2007年至2009年航天科技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变动情况。

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公布日期】2020.04.25•【分类】其他正文海淀区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王亚辉侵犯著作权案案例2.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案案例3.张文超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案例4.魏送云侵犯著作权案案例5.周延山、崔少云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6.吴恙、祁东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7.北京时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宁博、李海波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例8.谢远林、郭孝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9.王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10.许某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一王亚辉侵犯著作权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起,被告人王亚辉利用账号名称为“佳佳E图书”“佳佳e图书”“图书电子馆”的QQ号码对外销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统计学第六版学习指导书》《管理心理学》等电子图书,并通过分享百度网盘链接以供网友自行下载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亚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图书共计683部为非法出版物。

二、诉讼过程海淀区检察院于2018年2月7日以被告人王亚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海淀区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决被告人王亚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本案系一起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发行盗版电子图书的新型案件。

该案的作案手法新颖,系涉及网盘传输的新型侵犯著作权案件,电子取证难度较高。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称其分享的盗版电子书下载链接均来源于其他网友的百度网盘。

为强化实质审查职能,承办检察官围绕如何排除该辩解的合理性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子取证对策,最终通过向百度公司调取涉案网盘的行为日志,依法认定王亚辉向他人分享的网盘链接共计4636条,其中4520条均来自于其注册的涉案百度网盘,促使该案得以成功诉判。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目录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擅自借用权威美食指南声誉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合资关系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知名外方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仿冒世界知名焊机企业商标、商品装潢及企业字号被判侵权——林肯环球有限公司、林肯电气公司、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肯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发送专利侵权警告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10.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例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基本案情】“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市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澳润公司)因与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1)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02)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航天澳润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天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段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剑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航天澳润公司系由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天通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

1997年9月15日,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奥润公司将其所有的BANK STAR-951、961、971、2000、2100、405、8600等七项打印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航天澳润公司,转让费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

1998年1月28日,北京奥润公司又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航天澳润公司。

1998年5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天通中心(甲方)、哈工大总公司(乙方)、北京奥润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协议,约定:(1)航天澳润公司增资至注册资金1600万元;增资同时办理扩股和股权变更手续;(2)航天澳润公司扩股、股权变更和增资手续完成后,出资700万元购买丙方和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商标商誉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中500万元补偿给丙方,200万元补偿给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3)用于购置无形资产的700万元,在航天澳润公司增资后支出,该款项在上市前暂不在无形资产项下列支,待航天澳润公司改制上市完成后,再履行无形资产的购置手续。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和不断加重的审判压力,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任务。

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审结66973件,结收案比达到100.4%。

这些案件中,包括了一大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确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案件。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20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1.“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513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121号原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129948.X)名称为“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为:“1.一种在无线电基站(120,400)中使用户设备(110,500)能够执行基于争用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向所述无线电基站(120,400)指配形成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一集合以及形成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二集合,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确定(201)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标识符RAPID;向所述用户设备(110,500)传送(202)消息,所述消息包含所确定RAPID;以及从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接收(203)由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根据所述所传送消息中包含的所述RAPID所选择的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4-2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9.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30.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书〕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38.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发布北京法院“十大案例”是北京高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2002年开始,今年已经整二十年。

此次案例评选,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不仅考虑了北京法院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而且综合考虑了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服务创新发展、规范新业态发展,以及创新审判机制、裁判规则等多个方面,最终选取了充分体现北京法院审判特色的十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No.1“具有确认数据签名功能的装置中实现防范跟随攻击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1214号原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案情】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公司)系名称为“具有确认数据签名功能的装置中实现防范跟随攻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握奇公司)就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恒宝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主要理由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存在两个区别特征,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相关技术特征,其技术手段不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2015年9月9日)目录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2、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4、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5、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10、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11、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12、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3、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4、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案例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94119284.9、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综合练习试卷 附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综合练习试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综合练习试卷 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A 、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 、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 、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2、《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C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D 、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3、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

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

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

经济日报出版社诉苏伟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经济日报出版社诉苏伟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经济日报出版社诉苏伟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第一篇:经济日报出版社诉苏伟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10027号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刘东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仁辉,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苏伟伦。

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与被告苏伟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戴仁辉、黄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苏伟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诉称,2001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图书出版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第一条约定:《超级经理人书房·企业智慧资本的管理》书稿的专有出版权由被告在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有效期内授予原告,原告在该有效期间有权将该书稿出版发行。

合同第二条约定:如发现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行为,被告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侵犯了案外人蔡吉祥的著作权,蔡吉祥把本案原告和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提供的书稿侵犯了蔡吉祥的著作权,判决本案原告与被告连带赔偿蔡吉祥的经济损失90 000元,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原告承担上诉费用。

蔡吉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执行通知,并裁定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02 006元。

2006年11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02006元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天津第一中院开具了缴费证明。

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2 006元以及自2006年11月22日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之日期 1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4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4

全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护典型案例选登(一)安健发布时间: 2008-11-19 08:41:34编者按:11月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启动以“司法护权, 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爱护行动月活动。

活动分为四个阶段,作为第三阶段的主要内容,17日公布了30年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爱护典型案例100件。

为此本版从今日起连续刊登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北大方正集团, 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探讨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 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 方正字库, 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日本网屏(香港)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

高术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运用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

之后代理关系终止。

高术公司及网屏公司签订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激光照排机必需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

北大方正公司怀疑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委派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并申请某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多次及高术公司员工联系购买激光照排机。

高术公司派员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供应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

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北大方正公司以高术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实行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高术公司应马上停止侵权行为。

高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得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允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

在法律和司法说明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依据本案的详细状况,依据利益衡量及价值取向的方法,对该取证方式的正值性进行分析,进而确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近期涉知识产权案速览

近期涉知识产权案速览

龙源期刊网 近期涉知识产权案速览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9期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市芯茂微电子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飞克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也是该法院建院以来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案件。

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卢惠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该案涉及以使用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因第12001912号“郑多燕”商标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无效宣告申请人郑多燕作为该案第三人,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認为其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被擅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欧普顶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原告“欧普OPPLE”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及商品是否类似等问题。

北京知产法院就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本案涉及酒业知名企业舍得公司旗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沱牌”商标,社会关注度较高。

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因“Tweety Bird”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翠迪鸟公司诉至法院。

因认为“搜狗百科”未经许可使用《汉语大词典》的词条内容,上海辞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369万余元。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卷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卷

2022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题库综合试卷D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2、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

乙同意。

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

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3、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4、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

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情摘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予接受,仅以其接受的部分为审查基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应被接受等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该案中,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权利要求,系当然的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亦应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并非回应无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接受并无不当。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知识产权法律背景介绍

知识产权法律背景介绍
据路透财经据路透财经88月月1212日报道来自中国政府和产业界的消息称日报道来自中国政府和产业界的消息称中国政府已经取消了一项软件采购政策中国政府已经取消了一项软件采购政策国产软件的最低采购比例将在国产软件的最低采购比例将在50507070之间之间爱国色彩的版本爱国色彩的版本这项软件采购政策据称对微软这项软件采购政策据称对微软等西方公司采取了歧视态度
盘点微软中国七起侵权类官司
保护正版软件的意义
推动并促进我国软件、信息产业(基础、 推动并促进我国软件、信息产业(基础、 先导、战略产业、经济安全、社会文明) 先导、战略产业、经济安全、社会文明) 的快速发展,力争2010年,软件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促进对外贸易、科技、文化的合作,树立 促进对外贸易、科技、文化的合作, 良好的国际形象,履行我国的承诺。 良好的国际形象,履行我国的承诺。
行政执法
2003年四川省工商局针对我省 电力设计 2003年四川省工商局针对我省xx电力设计 年四川省工商局针对我省xx 院盗版侵权执法检查,以购买120套软件 院盗版侵权执法检查,以购买120套软件 和解; 和解; 2003年 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针对北京龙发装饰 工程公司软件侵权,实施了27万元人民币 工程公司软件侵权,实施了27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2002年至 (2002年至2005年)〉打击盗版软件工作安排 年至2005年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企 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基础上, 业和经营性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 业和经营性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 5、各级版权、信息产业、公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明 各级版权、信息产业、公安、 确责任,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和交换有关信息,逐级健全 确责任,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和交换有关信息, 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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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三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市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澳润公司)因与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1)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02)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航天澳润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天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段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剑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航天澳润公司系由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天通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

1997年9月15日,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奥润公司将其所有的BANK STAR-951、961、971、2000、2100、405、8600等七项打印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航天澳润公司,转让费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

1998年1月28日,北京奥润公司又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航天澳润公司。

1998年5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天通中心(甲方)、哈工大总公司(乙方)、北京奥润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协议,约定:(1)航天澳润公司增资至注册资金1600万元;增资同时办理扩股和股权变更手续;(2)航天澳润公司扩股、股权变更和增资手续完成后,出资700万元购买丙方和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商标商誉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中500万元补偿给丙方,200万元补偿给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3)用于购置无形资产的700万元,在航天澳润公司增资后支出,该款项在上市前暂不在无形资产项下列支,待航天澳润公司改制上市完成后,再履行无形资产的购置手续。

1998年6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完成增资,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

1998年6月30日,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共同向正在筹建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鉴于风华公司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66号文批准成立,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已于1998年1月12日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其分别拥有的航天澳润公司的42%、36%、22%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形同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决定将其拥有的航天澳润公司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全部无偿转入股份公司。

具体包括:(1)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BANK STAR”、“ORIEN”牌注册商标;(2)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生产专业打印机的持续高速打印、光电侦测等专有技术。

该院另查明,航天澳润公司与北京东方奥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奥润公司)于1999年1月6日签订了《债权债务及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东方奥润公司保证在1999年1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1999年1月8日,北京奥润公司向航天澳润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如东方奥润公司不能如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愿以对航天澳润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无形资产的权益优先代东方奥润公司偿还欠款,同时我公司承诺向航天澳润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签字之日起两年止”。

因上述协议书及《担保书》均未得到履行,航天澳润公司遂于2001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奥润公司及北京奥润公司偿还债务。

2001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经终字第1198号终审判决,判令:(1)东方奥润公司给付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2)北京奥润公司对东方奥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原审期间,航天澳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函》,以证明1998年6月29日北京奥润公司向哈工大总公司承诺放弃了该500万元转让费的债权。

该函称:鉴于风华公司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奥润公司已经作为风华公司的发起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形同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北京奥润公司承诺已转给北京航天澳润公司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是无偿的。

北京奥润公司对该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承诺的对象应是航天澳润公司,而不可能是哈工大总公司;《承诺函》的公章没有盖在日期上,不符合有关规定;《承诺函》上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其后双方出让、受让商标权的行为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在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确曾约定转让费用由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但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在1998年5月16日共同签署的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500万元购买北京奥润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故软件著作权等已无需由中介机构评估作价,航天澳润公司关于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解不能成立。

航天澳润公司依据其提交的“北京奥润公司于1998年6月29日致哈工大总公司的承诺函”及航天澳润公司三方股东于1998年6月30日共同致风华公司(筹)的承诺函主张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万元债权,北京奥润公司就承诺对象、印章及日期等对前一份承诺函提出了质疑,航天澳润公司并未排除上述合理怀疑,故前一份承诺函不予采信。

后一份承诺函仅表明三方股东同意将航天澳润公司的无形资产无偿转入风华公司,并未表明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万元债权,况且航天澳润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并据以主张债权的北京奥润公司1999年1月8日出具的《担保书》也表明北京奥润公司并未放弃500万元的债权,故航天澳润公司关于北京奥润公司已放弃500万元债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奥润公司1999年1月8日出具的《担保书》表明北京奥润公司以对航天澳润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债权为东方奥润公司所欠的349.45万元提供了担保,故航天澳润公司诉东方奥润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借款纠纷与本案关系密切,不可分割。

本案中,航天澳润公司三方股东共同决定将该公司整体加入风华公司时,对该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依据公平诚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处理本案纠纷,航天澳润公司不能在享受债权的同时而不承担其债务,航天澳润公司关于其所有者权益已发生变化,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奥润公司要求航天澳润公司支付500万元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费的理由正当,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1997年9月15日签订的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航天澳润公司给付北京奥润公司软件著作权及商标权转让费50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欠款人全部还清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奥润公司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航天澳润公司负担。

航天澳润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重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根据上诉人原三股东与其他发起人为成立上市公司而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三股东已经将其分别拥有的在上诉人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全部投入到风华公司,因此上诉人的全部资产依法属于风华公司所有,三股东之间就之前约定的转让费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三股东解决,与已经作为风华公司分公司的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当。

根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该笔债权已经为其放弃,重审判决对该承诺函证据不予采信依据不足。

重审判决将上诉人三个股东之间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上诉人接受风华公司的指令以上诉人名义提起的诉讼的行为相混淆,进而判令上诉人承担偿还转让费责任错误。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奥润公司答辩称:本案著作权客观存在。

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无形资产并获益,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根据目前上诉人的内资企业登记情况、(2001)一中经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独立存在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不应在享受权利时即认为自己是独立的法人,而在承担责任时就认为自己不再是独立的法人。

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重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上诉人《自动撤回登记申请或放弃软件登记请求书》,以证明被上诉人所称的软件著作权不成立。

2、风华公司赴北京工作组给公司总裁的报告,以证明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即上诉人财务混乱,多起债权债务没有清理;上诉人代表风华公司与东方奥润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及还款协议书》及被上诉人出具的《担保书》,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是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备忘录》和欠款《询证函》、风华公司的《通知》和委托函,以证明上诉人另行起诉东方奥润公司、被上诉人,是受风华公司的委托,其主张的债权为风华公司的债权,并非上诉人自己的债权,与上诉人原来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没有可比性,其中《备忘录》由风华公司董事长张汝谋、副董事长董贵滨、总经济师吕秉佐、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负责人王树平、张端球与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风华澳润分公司经理董书君签署,载明:对北京奥润公司、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签署的有关无形资产计价协议由原三方协商解决,风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2000年11月29日风华公司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00年12月30日风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01年2月19日风华公司一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天机财(2001)136号“关于移交资产的通知”,以证明上诉人作为风华公司的北京分公司,资产于2001年初由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用优良国有资产从风华公司置换出来,并划归天通中心管理,与原来的上诉人的资产所有者和管理人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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