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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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和谐 共享发展——新矿集团泰兴物业履行社会责任纪实

共建和谐 共享发展——新矿集团泰兴物业履行社会责任纪实

城市开发(物业管理)UR B ND V L O M NT3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讲,为投资者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形成和谐氛围;从企业外部来讲,形成诚信、守法、公正的企业形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纳税,维护业主的权益,为社会积累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实体经济影响日益凸显的特殊时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广泛共识。

和谐企业、和谐社区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和基础性工作,对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已经被物业服务企业广泛接受并付诸实践。

近年来,新矿集团泰兴物业服务公司围绕“做精做细、做大做强、提升品牌”的工作思路,以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为突破口,以推行精细化管理和创建“四型”和谐社区为抓手,在强化管理上做文章,在服务内涵上提水平,通过建立完备、严密、科学、合理的管理■供稿/山东省新矿集团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制,不断规范服务行为,细化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在构建和谐社区、解决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所辖多个物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山东省建设厅评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山东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省级花园式小区”、“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大厦”。

延伸文化建设,提升文化品位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文化建设的延伸,新矿集团泰兴物业服务公司从“完善文化设施、拓宽教育阵地”的思路出发,不断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在各小区相继完善了文化墙、文化长廊、宣传栏、公示栏、灯箱、楼宇导示牌、草地提示牌、环保宣传牌等文化宣传设施;并针对社区的特点,将社区文化宣传重点放在公德意识、家庭安全、健康保健、法律法规等内容上。

在此基础上,每年坚持围绕“用户至上、奉献满意”的企业精神开展一系列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活动,分层次、分区域地举办用户座谈会,以此改进服务、沟通感情,并广泛开展“和谐共建”、“与业主心连心”、“庆三八”座谈会、女职工巧手制作、“文明楼”、“五好文明家庭”评比等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法治精神融入企业、社区的主流文化,为推动“和谐新矿”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氛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郑政[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改善行业建设环境,破解企业发展难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支持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郑州、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拓宽思路、多策并举”的原则,大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规范优质服务,拓宽物业管理领域,扩大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覆盖面,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一)新建住宅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

(二)每年创建1-3个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8-10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三)每年新增1-3家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和3-5家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

(四)每年新增3000-4000个就业岗位。

三、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措施(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引导,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1.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定期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座谈,开展各种形式的业主满意度调查。

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社区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有效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以改善居民的生活。

1. 提升社区管理水平社区管理需要有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居民及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他们还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社区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这样的管理水平能带来更好的社区秩序和居民生活环境。

2. 加强社区安全保障社区安全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社区巡逻和安全管理。

社区管理团队应与当地警方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此外,社区治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也是提升社区安全的重要环节,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门禁管理等措施。

3. 优化社区公共设施良好的社区公共设施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社区管理团队应该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良好的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基础设施。

同时,对于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也应提供相应的无障碍设施,使他们能够方便地享受社区设施和服务。

4. 推动社区活动与文化建设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能增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归属感。

社区管理团队应不断组织各类活动,如社区聚会、文化节庆等,吸引居民积极参与。

同时,也应注重文化建设,建立图书馆、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丰富居民的精神生活。

5. 持续改进社区服务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是加强社区管理的关键。

社区管理团队应不断改进服务体系,便利居民的生活。

例如,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居民办事、咨询等服务;设立居委会或业委会,听取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提供垃圾分类、环境清洁等便民服务。

这些服务将使居民的生活更加便捷和舒适。

总结: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

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安全、优化公共设施、推动社区活动和改进社区服务,能够为居民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作用之发挥

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作用之发挥

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作用之发挥摘要: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迅猛建设而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对现代城市物业管理服务现有的模式进行分析,探索物业管理服务模式的特点,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挖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各方面多元的服务潜力。

文章对于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及工作策略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社区;物业服务;作用分析1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分析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即建筑物和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养护、保洁绿化和秩序维护、多种经营和特约服务,根据物业项目和业主资源以增加营业收入为目的多种经营服务,如根据社会和社区的需求积极参与的社区文化、医疗、养老、幼教、教育、家政服务等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

企业面向全体业主提供的这些服务依据相关产权理论的法律、法规具有私人服务的性质。

如《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之第70条、第73条,明确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在《物业管理条例》里所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物权法》所提及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都是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多个私人所有权组成的,因此,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也是属于私人的,只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而已,据此可以得出物业服务是为业主提供的私人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之结论。

2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工作策略2.1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物业管理是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与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

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从以下环节入手:(1)建立多渠道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机制,发挥多方治理潜力三种路径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规模较大分布集中的小区,着重引入专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规模较小的小区,就近纳入附近专业服务企业或“村改居”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名册;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九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第二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第三十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约定;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4月16日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及区委区府对物业管理调研成果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以解决住宅小区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满意度为目标,以落实主体责任和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强化区、各镇(开发区、社区)在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整合资源,合力推进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

二是市场主导、专业服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要加快理顺物业服务价格体系,进一步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市场。

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民生。

聚焦安全隐患和顽症难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解决住宅小区中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四是居民自治、社会参与。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住宅小区是市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

为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基层党建为基础、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整合资源,增强动力,完善体制,努力把小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行业监督的原则,坚持典型示范、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三)明确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是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区管理统筹协调主体,对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负总责。

要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在社会和谐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整理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建立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建设部副部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刘志峰在中国物业管理

建立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建设部副部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刘志峰在中国物业管理

用 ,并按规 定公布费用收支情况 ,接受业 丰和有关部 门的质询和监督 ,坚决杜绝 少
维普资讯
圜l
建一 规范 诚信 和谐 的
物业f理市场
建设部副部长 、中国物 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刘志峰 在中 国物业 管理协会
第 二次会 员代表大 会上的讲话
的矛 盾纠纷较 多,影 响社会和谐 安定 ,影
响行 业信誉和健康发展 。
最近 ,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工 商总 局已经就房地产交 易秩序专项 整治工 作作 出部署 ,成立 了房 地产交易 市场秩 序 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和办 公室。 各级房地 产
管理 部门耍 把物 业管理 市场 的专项 整治 , 纳入有 关整顿和规范房 地产市场秩序 工作
中,统 一安 排 ,统一部 署。按照深化改革 和加 强法冶 并举 ,标本 兼冶 ,综合治理 的
原则 , 全面贯 彻落 实 以 物业管理 条例 为 重点 ,依法查处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违法违 规行 为,做 好物业管理 市场的专项整治 工 作, 规范市场 秩序。 着重抓好以 下工作: 耍
人民群众生活、【作息启 相关的新兴行业 , ’ 住扩大就业和居 民消 费,维护 房屋使用安
工作 ,推进 物业管理的法 制化、规范化建
设。 二是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把房地产
的祝贺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以来 , 在首
届理事会的领导下 ,认真履行 “ 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 、 规范行为”的职能 , 坚决贯彻国 家的有 关政策法规 , 任加 强行业 自律 , 维护 会 员单 位合法权益 ,提升行 、 擎体服 务水 平等方 做 了大量卓有成效的 工作 ,对 推
形 象的企业 ,要在政 府依法依规处理的 基 础 上 ,结合行业规 范予以严肃处理 ,形 成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2•【字号】威政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08〕53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促进和谐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建立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和市房管、公安、民政、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城管执法、工商、消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单位参加,市房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行业管理重大问题调研,汇总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提报联席会议研究。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要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同)、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小区属地管理工作,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委会对小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工作总结

居委会对小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工作总结

居委会对小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工作总结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居委会对小区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工作总结1我从xx年x月x日xx物业正式成立后,接管xx物业客服部客服经理工作,负责客服组、清洁组、维修组的管理工作。

历时x个月,从摸索到熟悉,边做边学,在我前进的每一步中,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相助,得到了大多数住户的支持与认可。

在这x个月来,我们面对了很多压力,克服了很多困难,但我们却非常愉快和充实。

因为我们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有一群热情、愿奉献的物业管理人。

我们扎实工作,勤奋敬业,协调各方,周到服务,完成了各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规范行为,强化内部管理,自身建设质量提高1、管理处员工统一着装,挂牌上岗;2、对住户、客户服务按中心要求规程操作,贯彻礼貌待人、化解矛盾、微笑服务,适时赞美等工作规程;3、员工按时上下班,打考勤,请假需经班组及主管批准;4、员工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到人,熟知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程。

二、规范服务1、认真书写各项工作日志,文件、记录清楚;2、建立了清洁、维修日巡检表,落实交班工作记录本;3、客服组每周二下午召开一次周例会,在员工汇报工作的基础上,小结、点评、总结前一阶段完成的工作任务,同时布置新的工作任务,宣传中心例会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及时上报主管,请示工作;4、每月对住户来电来访进行月统计。

接待来电来访共计件,其中住户咨询x件,意见建议x件,住户投诉x件,公共维修x件,居家维修x件,其它服务x件,表扬x件;5、办理小区id门禁卡x张,车卡x张,非机动车x张;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收集各类资料等文件分类归档完整,有检索目录,共计x盒。

同时,初步实施了电子化管理,各种公告、通知、报告、物业费、业主信息资料,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可随时调阅。

三、房屋管理深入细致及时处理居家报修和公共区域的报修问题,半年居家维修服务量高达x件,公共区域x件,小区维修量大,技术人员少,要求维修工技术全面,并且还要带夜班维修工作和北苑日夜维修任务。

如何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的关键

如何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的关键

如何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的关键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居民的重要机构,其服务质量是否得到提升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直接影响。

如何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关键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是提升社区居委会服务质量的关键。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明确各项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高效有序地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

其次,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

社区居委会应该建立起定期的沟通机制,倾听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扰。

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方式,搭建起居民与居委会之间的桥梁,促进双方沟通互动。

再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

社区居委会可以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或者社交媒体账号,及时发布信息和通知,方便居民获取所需信息。

同时,可以开发APP等移动端应用,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最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

社区居委会应该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居民的利益和福祉,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只有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和价值观,社区居委会才能更好地服务居民、满足需求。

总而言之,提升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质量,满足居民需求,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区居委会本身、工作人员、居民等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互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才能真正提升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希望社区居委会能够认真思考本文提出的建议,不断优化工作,实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物业工程部日报宣传文案

物业工程部日报宣传文案

物业工程部日报宣传文案
1.共管同心,和谐同行。

2.和谐物管,美好生活!
3.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4.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
5.加强民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6.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区!
7.促进物业管理发展加快田园城市步伐。

8.创安全文明社区,建安居乐业家园。

9.物管联着你我他,文明和谐靠大家!
10.居住改变习惯,物管促进文明。

11.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12.物业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的内在需求;
13.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14.物业管理业主当家,小区建设依靠大家!
15.物业管理是保障民生需要的重要方面;
16.物业管理是提升居住质量的重要手段;
17.物业管理是物业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
18.物业管理是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促进力量;
19.物业管理是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环节;
20.物业管理是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平台;
21.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费清收清欠工作!
22.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3.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纠正缺德失范的恶意欠费行为!
24.拖欠物业管理费是违约违规损人害已的错误行为!
25.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需要业主按约缴费来支持!
26.依法依规从事物业管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7.改善物业环境,加大清欠力度,解决历史积欠!
28.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
29.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标语吧,标语起着警示人们的作用。

你还在找寻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篇11、物业管理业主当家,小区建设依靠大家!2、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3、拖欠物业管理费是对交费业主的侵权和对全体业主的损害!4、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纠正缺德失范的恶意欠费行为!5、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需要业主按约缴费来支持!6、欠费影响物业公司经营,损害最大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7、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8、拖欠物业管理费是违约违规损人害己的错误行为!9、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克服丑恶的赖账消费行为!10、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费清收清欠工作!11、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品质!12、辛勤劳动无尚光荣,按约缴费履约守信!13、依法依规从事物业管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14、改善物业环境,加大清欠力度,解决历史积欠!15、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篇21、安得广厦千万安,全靠物管服务真。

2、物业管理给您带来方便,带来温馨,带来和谐。

3、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4、生活开心,离不开物业管理。

5、加强民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6、今日物业管不好,将来就要花大钱。

7、物业管理,服务源于真情,回报源于满意。

8、物业管理,倾情服务,业主至上,精益求精。

9、同在一个小区生活是我们的缘分。

10、物业管理,功在人居环境,利在百姓万家。

11、物业管理连着你和我,提升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靠大家。

12、物业管理,为业主创造价值,让生活更有质量。

13、工作愉快,愉快工作。

14、干净的环境,体面的生活。

15、按业主意愿定标准,按市场行情定收费,按合同约定保质量。

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篇31、热烈祝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2、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3、自觉遵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4、提高业主自治意识,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5、规范业主大会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6、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7、认真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强业主自律的自觉性8、人人关注物业管理,人人尊重物业服务9、严禁违法装修、损害他人利益,崇尚科学、文明装修10、积极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争做诚信文明服务企业物业费催缴宣传标语篇41、物业服务千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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