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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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厂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和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燃煤发电装置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质管理是指对电厂所用煤炭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化验、配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电厂煤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燃煤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减少环保排放,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煤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
第六条电厂煤炭采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电厂应与煤炭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电厂应定期开展煤炭市场调研,了解煤炭市场情况,掌握煤炭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第九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供应商档案,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
第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抽样制度,对每批煤炭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炭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电厂应与煤炭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数量、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电厂应指定专人负责煤炭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煤炭运输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运输情况,包括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数量、运输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电厂应对煤炭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第四章煤炭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规范的煤炭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电厂应对煤炭储存场地进行规划和布置,确保煤炭的储存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电厂应定期对煤炭堆场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清除堆场上的杂物和积水,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堆存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储存情况,包括堆存地点、堆存数量、堆存时间等信息。
第五章煤炭检验和化验管理
第十九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检验和化验管理体系,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电厂应配备专业的检验和化验人员,对每批煤炭进行检验和化验,确保煤炭的热值、灰分、挥发分、含硫量等指标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电厂应配备先进的煤炭检验和化验设备,确保检验和化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二十二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检验和化验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质量情况,包括检验和化验结果、检验和化验人员等信息。
第六章煤炭配煤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厂应根据燃煤发电设备的设计要求,合理配煤,确保煤炭的热值、灰分、挥发分、含硫量等指标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电厂应建立煤炭配煤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配煤情况,包括配煤方式、配煤比例、配煤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电厂应定期对配煤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配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七章煤炭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厂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煤炭的使用,确保燃煤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使用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设备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电厂应定期对燃煤发电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八章煤炭质量跟踪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电厂应建立煤炭质量跟踪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煤炭的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三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评估标准,对煤炭的热值、灰分、挥发分、含硫量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电厂应定期组织对煤炭供应商的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下一步的采购提供参考。
第九章煤炭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电厂应建立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煤炭质量事故,保护燃煤发电设备的安全和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厂应对煤炭质量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电厂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煤炭质量事故,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煤炭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电厂煤炭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由电厂煤炭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电厂煤炭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存在的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的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确保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电厂煤炭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