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股份发行登记(一)股份发行登记一、概述证券发行人在完成股份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一、概述
二、账户管理指南
1.账户开立
2.账户管理
3.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登上海结算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线下渠道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的查询。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预留的手机短信通知服务,及时获得账户变动的通知。
1.资金存入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中登上海结算账户。
资金存入后,投资者的账户余额将相应增加。
2.资金提取
3.资金调拨
四、风险提示
2.注意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确保账户资料的准确性。
4.对于资金的存取操作,需谨慎核实账户信息及操作流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总结。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7-12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2014 年 9 月
主要修订内容 首次发布
2 / 78
目 录
第一章 存管............................................................................................................................... 5 一、概述................................................................................................................................... 5 二、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查询 ............................................................................................... 6 (一)受理范围....................................................................................................................... 6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6 (三)注意事项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 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1结算账户的开立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http://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 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版本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7)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 (7)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8)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6)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1)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3)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24)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24)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 (25)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26)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28)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28)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29)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30)第一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30)第二节A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31)第三节A股交易单元租用 (32)第四节A股交易单元退租 (34)第五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35)第六节其他业务 (36)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37)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37)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0)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 (43)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 (44)第二篇资金结算 (49)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 (50)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50)第二节结算方式 (51)第三节基本流程 (53)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 (54)第一节结算品种 (54)第二节清算 (55)第三节交收 (59)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 (61)第一节结算品种 (61)第二节清算 (62)第三节交收 (67)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一节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75)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76)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77)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第二节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78)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80)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 (80)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81)第六节ETF多日网上发行 (81)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 (84)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84)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 (85)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 (85)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86)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88)第一节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88)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89)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 (92)第一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92)第二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93)第一节本金风险及其防范 (93)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 (104)第三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104)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 (104)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15)第四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118)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8)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 (119)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 (120)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120)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121)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21)附录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 (122)附录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 (123)附录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 (128)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129)第一章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129)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 (130)附注说明 (132)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通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结算参与人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三、安装和开通PROP系统四、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五、终止结算业务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开立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三、证券账户注销四、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第三章登记存管业务一、错误交易更正二、代发权益三、司法协助第四章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一、划入资金二、划出资金三、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四、最低结算备付金五、结算互保基金第五章清算交收业务一、清算交收原则二、中央清算过程三、证券交收过程四、资金交收过程第六章数据发送与查询一、登记结算数据发送二、持有及交易记录查询三、结算账务查询附录:一、费用标准二、登记结算文件格式说明三、登记结算业务联系电话四、电话查询系统使用说明第一章结算参与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首先应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与我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协议,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根据我公司业务规则和本指南办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证券托管等业务。
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应在我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应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1、托管人到我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两联);(4)《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其中银行代码由我公司给定,不需托管人填写;(5)印鉴卡(一式三联)。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附件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依法可以质押的证券。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及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负责。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提交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附件二);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附件三);2、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中登业务指引
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目前,这一概念是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 交易方式而言的。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 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 指定交易的几大好处
(1)有助于防止投资者股票被盗卖;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 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开立证券账户,已开立的,营 业部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证券账户开户操作规程 一、证券账户开户操作 (一)投资者填写开户资料 1、个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含股份转让账户)应本人亲自到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 2、禁止法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设立法人账户。 3、原境内个人持护照开立的境外 B 股账户,只能卖出账户内股
票,不能买入股票。 4、境内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开立 B 股账户,可以使用中文的
申请表,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使用英文申请表。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二、交收账户管理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一、基金认购方式二、现金认购三、组合证券认购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第三章登记托管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四、代理发放红利五、持有人名册服务第四章清算交收一、结算原则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一、结算资格管理二、证券待交收管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六章数据接口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是指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基金账户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A股账户除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以用于ETF份额申购、赎回和股票认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收购资金划付五、代理证券支付第二章要约收购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八、向申请人提供预受要约结果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费用一、保管费用二、过户费用三、代理证券支付费用附件: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代码编码规则附录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收购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第一章协议收购一、业务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参照本章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1、临时保管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股份临时保管时,申请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证券保管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2)出让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以下文件: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4)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出让方授权委托书、受托证券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办理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临时保管时,股份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应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临时保管的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中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简要方案
附件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简要方案一、证券和资金账户开立(一)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如下证券账户:1、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以用于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
2、开立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以保管证券公司所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证券。
3、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申请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以从事自营证券交易。
适应上述业务需要,证券金融公司须在上交所申请开通两个专用交易单元,分别用于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XX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提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转融通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该账户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明细账,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必须指定在证金公司保证金管理专用交易单元上。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担保证券明细账户配号、向上交所申请限制撤指定事宜。
(二)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须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配套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分别用于转融通业务和保证金管理。
转融通担保资金相关收付通过结算参与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划转予以实现,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计付相关资金利息。
证金公司可在备付金账户下预留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XX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提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转融通担保品的自有资金,该账户为证券金融公司保证金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亦即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明细账。
中国结算公司总部受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担保资金明细账户配号和后续维护事宜。
二、转融通证券和资金划转业务(一)转融通证券划转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交易时间接收如下数据: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所达成的转融券融入成交数据、证券金融公司通过PROP 系统发送的转融券融出指令和转融券融入归还指令、证券公司在15:30前通过PROP系统提交的转融券融出归还指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账户管理 (5)一、证券账户管理 (5)二、交收账户管理 (5)第二章货币基金认购 (6)一、基金认购 (6)二、份额迁移 (7)三、份额迁移业务流程 (7)第三章登记托管 (8)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8)二、货币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9)三、持有人名册服务 (10)第四章清算交收 (10)一、结算原则 (10)二、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算 (11)三、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 (13)一、结算资格管理 (13)二、货币基金产品纳入净额结算资格管理 (13)三、货币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4)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5)第六章数据接口 (15)第七章其他 (15)附件一 (17)本指南适用于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登记、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
本指南所称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场内实时申购、赎回,无二级市场交易。
货币基金管理人、参与货币基金申赎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合格A股账户和合格基金账户(以下统称为“证券账户”)办理货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二、交收账户管理本公司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实施分户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按自营、经纪业务类别分别设立以上各类交收账户。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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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7-12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
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
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
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
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
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
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
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在确认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股、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
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
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
本公司按计算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13%,处置成本取1%。
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处置成本取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缴纳额度与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的差额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当月结算保证金差额的收取和返还。
其中,收取是指差额从备付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返还是指差额从保证金账户进入备付金账户。
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调整数据将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的收取需结算参与人主动划入,返还需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收款账户的方式划出。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司法冻结金额)与应缴纳额度进行核查,对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保证金差额进行收取或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