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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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及其意义

物权法及其意义

物权法及其意义1. 介绍物权法,又称为不动产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的法律制度。

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障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并确立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意义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

2.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对物的支配权的规范。

它赋予人们对所有物的权益,并规定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力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最重要的权益之一,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2.2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所不同,它可以是暂时的或部分的,而且使用人并不拥有该物的所有权。

2.3 产权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生产出来的物享有所有权的权利。

产权保护了个人或组织对财产的收益权,激励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3.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权益的确立和保护物权法确立了个人和组织对物的支配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产权等。

它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财产的自由流动和有效利用。

3.2 权益的限制和制约物权法规定了权益的限制和制约,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物权法规定了对财产使用的环境保护责任。

3.3 财产的转让和处分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转让和处分的规则,确保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例如,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规定了财产买卖的基本要素和流程。

4. 物权法的意义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4.1 维护私有财产权利物权法保护了个体和组织的私有财产权利,激励了他们投入生产、创新和经济活动。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易的基石,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4.2 推动贸易和投资物权法规定了对财产的转让和处分规则,使贸易和投资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来源与设立、物权的内容与限制、物权的保护与转让等方面,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个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三、物权的来源与设立1. 物权的来源物权的来源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种方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如遗赠、继承等;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取,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物品必须是可以占有的物,即具有有形性和独占性的物品; - 物品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品的归属权必须明确,不能存在争议; - 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不动产登记等。

四、物权的内容与限制1.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物品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分物品的权利。

2.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法律规定的限制,如对房屋的使用和出租的限制; - 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保护文物、环境等; - 合同约定的限制,如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使用的限制。

五、物权的保护与转让1.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包括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三种方式。

刑事保护是指对于侵犯物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民事保护是指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护物权;行政保护是指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协议转让,即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物权; - 继承转让,即通过继承方式转让物权; - 法律规定的转让,如拍卖、调解等。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一、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确立人们对物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保护,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物产享有的、直接支配的、专属的、排他的、稳定的、依法保护的权利。

它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依法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可供占有的物。

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和动产(金钱、汽车等)。

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占有是物权的基础,使用是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行为,收益是指通过物产生的盈利,处分是对物的转让或者消灭。

4. 物权的保护:物权享有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物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四、物权的获取和转让1. 物权的获取方式:物权的获取方式包括原始获取和衍生获取。

原始获取是指通过占有、开发或者制造物来取得物权。

衍生获取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方式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订立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3. 物权的限制:物权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公共领域的土地不可被私人占有。

五、物权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物权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的责任。

当物权受到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申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给予经济赔偿等。

六、物权法的意义和价值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财产交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保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鼓励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投资与创新,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的性质是私法,其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在2020年5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解释全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民法中的物权法

民法中的物权法

民法中的物权法民法中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

一、关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以法定的方式规定人们对物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它以明确、确立和保障个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为基础,保障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对他人侵害这些权利所享有的保护措施。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的主体原则:主体原则是指物权法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物权法的物质性原则:物质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主体是物,是客观存在的有形或无形的可供占有的财产。

3. 物权法的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即只限于事实背景下的特定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

4. 物权法的绝对性原则: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内容和范围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无论权利人的权利主体是谁,其权益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无论对抗何人都具有绝对力。

5. 物权法的权利优先原则:权利优先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物上的多个权利人,根据优先取得权利的时间,通常采取最早取得权利的权利人的权利优先。

6. 物权法的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依法取得和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依法获得的,并且具有合法性。

三、物权法的具体规定物权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占有物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物权法,只有拥有物的占有权的人才能主张该物的所有权,并对其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所有权:所有权是占有物的权属关系。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获取方式、取得条件、保护措施和终止方式。

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人对其物进行使用的权利。

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借款等方式获得的。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物权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应用。

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个人和机构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物权法的要素2.1 物权的主体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在物权法中,有必要明确物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拥有和支配财产。

2.2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体,动产则包括各种可以移动的物品。

2.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对物体进行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物体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将物体转让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权利。

2.4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限制包括国家的需要和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可以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用于公共建设,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物权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方式。

3.1 确权登记制度确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确立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和权益,以便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直接保护措施物权法对不正当侵占、占有和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实行严格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赔偿制度,以便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3.3 侵权责任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侵权行为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以恢复原有的财产价值。

4. 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理论性的法律文件,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物权法普法稿

物权法普法稿

物权法普法稿一、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物权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保障市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基石,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1. 保障所有权权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是人们在法律上对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保护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它保护了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支配权,鼓励人们提高生产能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3. 维护社会稳定物权法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稳定。

它规范了财产关系和交易行为,防止和解决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物权法常见问题解析1. 物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或者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获得物权;衍生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人不侵犯其物权,承担无权侵害责任。

同时,物权人也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物权物,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物权的限制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限制,如国家对土地、矿藏等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对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限制。

4. 保护消费者权益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和购买商品,享受商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索赔。

四、物权法的应用与发展物权法的应用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

1. 完善立法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用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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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2024/2/29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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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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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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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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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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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四章节物权主体第五章节物权客体

物权法第四章节物权主体第五章节物权客体
为和自卫行为。
物权客体保护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 认、登记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
分别规定了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 开采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权属、交易、租赁和物 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文物保护法
规定了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内 容。
物权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物权 ,不得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或其
他物权。
合理使用和保养
物权主体应当合理使用和保养 其所有的物,以保持物的价值 和使用价值。
依法纳税
物权主体应当依法缴纳与物权 相关的税费,如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等。
履行相关义务
物权主体应当履行与物权相关 的其他法定义务,如遵守环境 保护法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自然人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 护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人
法人作为物权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人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受到法 律的规范和保护。
物权主体可以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其他物 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以实现 其特定的权利和利益。
担保物权
占有权
物权主体可以将其所有的物作为担保,以 获得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债务担保,如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主体可以依法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 产,并享有法定的占有保护权利。
物权主体的义务
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等。03Biblioteka 物权主体的变更与丧失物权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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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总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物权的客体主要指特定的物。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但同时应该看到,物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许多权利也进入了交易领域,物权的客体也有了扩张,扩及至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即权利人对物存在实际的管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力行使方面;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任何义务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果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并存,那么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例如,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权利人具有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实现并获得清偿的效力。

经典:《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

经典:《经济法》第四章-物权法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互换、转让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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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 用的便利,与他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提 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特征主要有:(1)地役权原则上是存在于他人 土地之上的他物权,但基本上是一种非占有性的物权。 (2)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土地,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供役 地的利用。(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 益物权。(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从属性。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 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别人的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 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
主要有:(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3、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以保障其他个人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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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
概念 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
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是指对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 先占取得的标的仅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能先占取得。 条件:(1)标的物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发现的文 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也不属于 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 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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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所有权作为民法中最为典型的支配权、绝对 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常识--物权法

常识--物权法

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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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投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Z201050 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共分为19章247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三)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鉴于那部分内容未列入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宅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
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草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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