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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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它涉及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我国,物权关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

本文将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角度,探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等问题。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物权法在调整物权关系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在调整物权关系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等同原则:物权法在调整物权关系时,应当遵循同等原则,即同等条件下,各方当事人享有同等权利。

4. 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在调整物权关系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物权关系的适用范围1.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法适用于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 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物权法适用于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包括继承、赠与、买卖、交换、互易等。

3.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适用于物权的保护,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四、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1. 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物权关系。

2. 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3. 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具有优先性: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具有优先性,当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以物权法为准。

五、物权关系与其他法律的协调1. 与合同法的协调:在物权关系与合同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合同法为准。

因为合同法是物权法的基础,合同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具有优先性。

2. 与侵权法的协调:在物权关系与侵权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侵权法为准。

因为侵权法是物权法的重要补充,侵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具有优先性。

3. 与刑法、行政法的协调:在物权关系与刑法、行政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刑法、行政法为准。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浅论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论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

德国民法创造出物权这个概念,此后产生了物权法。

在当今世界,服务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物权法必然要以保障财物的安全利用和自由流转为宗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是从总体上规定物权法基本走向、保障物权法主要任务得以实现的关键。

物权法各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骨架”和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必然对整个物权法的内容、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通说认为,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

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方面入手,分析三者在立法基础上的联系,从而从原理上把握其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相互关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自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它的种类、内容、变动等与他人、社会和国家都有直接关系,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使物权归属明确化,使物权变动公开化,从而既保障了物权人的利益,也保障了社会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使财产秩序透明化,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与便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一物一权原则以确保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为其存在基础。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为使这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在事实上得以圆满实现,在法律上国家必须使其支配的客体的范围在客观上得以确定,并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

一物一权使得物的权属确定明晰,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纷争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对物的利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及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认识的基本差异并不会对物权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些“原则”贯穿到物权法研究和论述中,差异只在于是否将它(们)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已。

作者选择三原则说,并将一物一权原则改称为物权客体确定原则,即将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确定和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1.物权法定的含义通常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例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主义者,乃物权之种类与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之谓”。

段匡先生也认为,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的是,物权的种类以及它的内容必须依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不仅禁止创设法定外的物权,同时也意味着禁止变更法定物权的内容。

在德国,物权法定也称为物权类型强制原则,其含义与前款定义大同小异。

它指物权的内容不许可自由设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越过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时,只能发生债权法的附加效果,但是却不可以改变物权的内容本身。

故协议本身没有绝对的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类型强制原则不许可根据协议创设新物权类型,也不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之间串换其内容。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摘要本文着重通过对我国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具体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其相应改进措施做了初步探讨,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关键词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一、引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

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其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我国国情特色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与其他性质不同国家物权制度的区别;另一类是反映物权制度自身特点的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物权与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制度的区别。

但是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在落实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和不足,如何改进和完善?本文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方面做了初步探索。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确立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自主意志原则,指出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自主意志实现财产权益的支配和支配变更。

接着讨论合法性原则,强调物权关系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后阐述保护原则,指出物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探讨公序良俗原则,提出物权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介绍依法保护原则,强调法律应当对物权关系进行全面保护,确保权利的有效实现。

通过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为物权关系的发展提供指导。

【关键词】物权法,基本原则,自主意志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总结,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它主要保护人们对于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必须遵守的。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着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探讨,探究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希望可以为读者带来对于物权法的更深入了解和认识。

2. 正文2.1 自主意志原则自主意志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一。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自主意志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有的物权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强制进行;当事人有权对其拥有的财物自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等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继承或赠与。

自主意志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障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利,增强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自主意志原则也促进了物权关系的顺畅进行,避免了因为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 年第 10 卷第 2 期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张玲玲 尹 钧 张新宇
【摘 要】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物权法施行,关于物权法的各种问题都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涵 义、各国物权立法先例、存在的争议及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涉及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 原则,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公示与公信等原则。
三、物权绝对性原则 ( 一) 物权绝对性原则之概述。物权绝对性原则,或称物 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的原则,或者说权 利人对妨碍其支配权的任意第三人绝对排斥的原则。物权 绝对性原则应当包含三层含义: ( 1)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物权。( 2) 物权 人对标的物的 绝 对 的 支 配 力,决 定 了 物 权 的 排 他 性。 因 此, 在一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券的情况下,物权效力优先于 债权。( 3) 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并不是毫无限制的,物权的 行使不得滥用,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上三层含 义概括来说就是下文要提到的两个分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 二) 物权绝对性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 仅为一个独立的 物,在 同 一 物 上 不 能 设 立 类 型 相 同、效 力 一 致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原则。物权的这种特性表现在完全物 权所有权上,指一个物上绝对不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双 重所有权,一个标 的 上 只 能 有 一 个 所 有 权,而 其 他 对 该 标 的 支配权只能是所有权之外的、效力低于所有权的权利。表现 在他物权上,这 种 特 性 同 样 成 立。 本 文 此 处 所 说 的 一 物 一 权,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定多个类型不同或者效力不一 致的物权,而主要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 上说,这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产权界定就是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性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 物权绝对原则的另一体现是“一物一权”主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御性措施,也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
同其他任何重要法律原则或理论一样,关于物 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学者也有种种不同观点。 总的来说,学者们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主要有 四种:
(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绝对原则的
重要保障。 物权公法限制的基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限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 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1.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人正常行使其物权时,物 此种理论认为不应承认由习惯法可以创设物权,而是应通过对物权法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规定作“从宽”解释的方法,克服物权法
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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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概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 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 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一 般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 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 习惯法。
5三.、公物示权制法度定的及原国则家一的管依理切据的需义要。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 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认可并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护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展开探讨,并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它强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依法保障。

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行为有效性的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物权的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的保护原则。

该原则确保权利人对物享有的完整权益得以保护,并提供追回损失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保护原则起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3.公平原则:物权法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物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当侵占或虚假行为。

这一原则为维护公民的平等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关键作用。

4.合理利用原则:物权法的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权益时,应当合理利用物,不能滥用权益导致浪费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强调权利人应当在物权的行使中考虑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为何以合法性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确保物权法的一切行为有效性的前提。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物权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减少不当侵占和虚假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法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如限制权利的设定和转让、规定登记手续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平等保护,不因身份、种族、性别等原因给予特殊待遇。

2. 所有权自由原则:物权法允许物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即向公众公开,以便第三人知道。

同时,物权法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具有公信力,即能够被公众信任。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5. 支配权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6. 永续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为永久性权利,即物权人不因财产的消灭而丧失其权利。

这些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为物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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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59页。
〔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9月版,第36页;椿寿夫:《民事法学辞典》下卷,有斐阁1960年版,第1750页。
〔3〕〔4〕段匡:《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75、275页。
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的对世效力,亦有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及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并有整理我国现有物权类型的需要。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上承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当无疑义。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例如设定担保物权,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担保物权的类型很多,但在我国就只能依《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设定其认可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例如,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即使名为质权,但由于与质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许的。
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因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若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与物发生分离,而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某些物理上原应为一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出各个独立部分时,则就各个独立部分可以设定多个物权;某些在物理上原应为多个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将其集合成为一体时,就该集合物可以设定一个物权,前者如土地和建筑物。土地可以通过确定其座落位置和范围,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这样,各块土地就可以成为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如果可以形成数个独立使用的空间,则被区分的空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后者如财团抵押、企业担保,它们就是将一个企业的数个独立之物集合为一体成为一集合物而设定一个担保物权。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况系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我们认为不然。因为,无论是将一个独立之物区分为若干个独立部分,还是将若干个独立之物集合成一个物,它们因都具有了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而成为多物或一物。这里看似“一物多权”或是“多物一权”,而实质上都是“一物一权”。
但是在物权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仍然
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五、物权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我国《物权法》第6条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并建立了法定的物权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确立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制度是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的准则和依据。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应由法律创设。这里所产生的疑问是,创设物权的法律渊源是什么?物权可否依习惯而创设?对于第一个问题,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创设物权的法律渊源应只限于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盖因物权有关人之权利义务甚大,许以命令创设,殊不适宜。”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有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由其他的法律形式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我国,只能由民法的物权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来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内容。但是要明确的是,在我国还没有颁布物权法,物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还应当承认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在确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方面的法律效力,但这只是暂时的、过渡的现象。
以下,我们将讨论物权法的四个原则。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第3 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确立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实质的平等。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例如,对不同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要提供同样的救济,这确实是体现了实质平等的含义。但是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形式平等,比如,确认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是体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保护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结合。
六、结语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的性质,为明确物权的效力范围,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从而发挥物尽其用的效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权法应具有物权平等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这些原则相互联系,各自发挥着独特功能,体现着物权法的最基本的精神。我国的物权法应自始至终地充分贯彻这五项基本原则。
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所谓的“权”,在罗马法中指的是所有权,但在现代民法中,则是指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所谓的“物”则是指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即只有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称得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呢?我们认为,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就是说,只要从法律角度看,于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至于该物是否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关紧要。由此,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就包括两项:一是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一个客体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但可以设定内容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如顺序抵押等。
三、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亦应坚持这一原则。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在于:(1)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2)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3)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6〕。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摘要
本文着重通过对我国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在具体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其相应改进措施做了初步探讨,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关键词: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原则
一、引言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无效。但法律也可以用明文规定的形式承认其一部分的效力。如规定典权的期限不能超过30年,但当事人关于典期的约定超过30年时,并非典权无效,可将典期缩短为30年。法律还可以对物权的内容规定一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选择。例如地役权的内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选择其中的一种或数种设定。
至于习惯上的物权是否应当得到承认,这是近代日本等国民法学者有关物权法定主义争论的焦点。〔4〕由于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往往是对现实的财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习惯)的总结、承认。这种总结,有可能有疏漏,而这种承认,则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则可能与现实产生差距,甚至是较大的差距。这样,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创设物权,可以对现实的财产关系予以及时、有效的调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之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同时旧习惯之物权,虽因不合现行法之规定,而被抹煞,但行之自若者,亦非无有,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将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视若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以掩耳盗铃之讥。”〔5〕
〔5〕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页。
〔6〕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考试
姓名: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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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保护原则落实中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说在物权法中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抵押权以及质权等。这些权利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等强有力的效力。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1〕以后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都对此加以继受。至于为什么各国立法例均毫无例外地接受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根据学者的归纳,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首先在近代完全确立的,当时针对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的登记而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土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上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限制所有权的效力,不赋予所有权人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一方面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而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2)物尽其用的考虑。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用。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入物权法,建立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关系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效力明确的物权关系,有助于物尽其用;(3)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应力求透明。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不仅易于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且还给物权的公示增加了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都提供一种相对应的公示方法。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以后,便于物权的公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便捷。〔2〕当然,各国立法例在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上,其依据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在立法理由采用上,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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