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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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提供或接受借款;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租赁或出租资产;七)进行资产转让或收购;八)进行股权转让或股票交易;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即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进行;二)公正原则,即交易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公开原则,即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向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要求,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申请人提出关联交易申请;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五)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批意见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准。

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版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背景介绍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广泛,往往涉及到多种资产类型和复杂的交易关系,因此关联交易制度对于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投资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中,针对关联交易行为设立的规定和控制程序,旨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关联交易涉及到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股权、业务往来等情况。

由于关联交易一方往往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导致以下潜在风险:1. 利益冲突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寻求在关联交易中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2. 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方可能掌握基金内部信息,导致市场公平性受损,其他投资者信息获取不足。

3. 不当操纵市场风险: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市场行为等,导致市场操纵风险。

4. 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增加投资者退休。

三、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关联交易定义和范围明确:明确定义了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并规定了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股权交易、业务合作等内容。

2. 交易程序规范: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明确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审批标准、程序和透明化要求等。

3. 交易价格合理性审核:要求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核,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的不当利益输送。

4. 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需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提高透明度。

5. 利益冲突管理:设置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确保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和谈或作出安排,在和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规定,旨在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损害基金资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1. 定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通常指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合营企业、重要股东以及其他能够对私募基金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2. 信息披露要求: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对手方关系及交易对基金价值的影响等信息,以供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知情判断。

3. 决策程序:对于关联交易,应设立独立、公正的决策机制,可能需要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进行审议,并且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回避制度: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回避表决,确保决策过程不受不当影响。

5. 第三方评估:在必要时,可能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和交易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6. 合规监管: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在中国)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一个涵盖关联交易识别、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要点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2.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2.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2.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2.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7.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7.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私募基金公司制定一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与私募基金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交易。

本制度的目标是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投资环境。

2. 背景关联交易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很常见,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一直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定义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被定义为私募基金公司与下列对象进行的交易:- 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或子公司;- 公司合伙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高管及其近亲属;- 公司董事及其近亲属;- 公司的关联企业。

4. 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公司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4.1 冲突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相关方应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并由公司进行评估。

冲突披露应包括具体的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2 独立决策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的独立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作出决策,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4.3 信息披露公司应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包括交易金额、目的和风险等,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情况。

4.4 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利益损害。

4.5 监督与审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规定。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私募基金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并及时向投资者透露相关信息。

6. 其他事项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对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的概要,旨在保证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7.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7.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及其管理私募基金【(以下称 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股东、本企业及在管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其自身及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项下本企业关联方的范围包括股东、股东关联方、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实体;前述【股东关联方”,对任何本企业股东而言,是指控制该股东、被该股东控制或与该股东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人士或实体。

此处的【 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本企业及在管基金作为交易一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在管基金的关联交易认定和决策机制,如在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类型第五条对于本企业而言,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作为一方与本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本企业与本企业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本企业关联方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一)买卖投资标的;(二)签订管理、顾问或类似性质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三)本企业向本企业关联方提供担保;(四)举债或提供借款;(五)重大资产交易(含租入或租出固定资产等);(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为免疑问,本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类似协议不包括在前述关联交易的范围内。

第六条对于在管基金而言,关联交易的含义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本企业应当在在管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除非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原则上在管基金与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之间发生买卖投资标的的交易应当识别为关联交易。

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关联人包括:(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公司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三)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四)与基金公司存在股权、债权、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关联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提供或接受劳务;(三)提供或接受担保;(四)管理或托管基金资产;(五)投资、融资;(六)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七)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关联交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审议;(二)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三)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关联交易事项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对方、交易目的等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联交易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股权占用、关联方借款、非市场定价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相互依存性: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依存关系,容易形成互相倚赖的关系;2. 控制关系: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实际重大影响权;3. 非公开交易:关联交易一般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三、关联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对基金资产的侵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市场公平:防止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构建1. 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限额,并要求及时、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主要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配售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及以下与私募基金和其营业管理活动重大相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借款和其他经济活动。

私募基金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并在基金合同、基金募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私募基金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相关交易价格合理,并通过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监控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具体的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 股权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例如共同持有股权、存在控制关系等。

2. 利益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例如利润分成、利益互动等。

3. 控制关系:私募基金对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具有实质性决策权或控制权,例如人事安排、财务决策等。

4. 同一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私募基金应当运用上述标准综合判断,认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对于因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利益冲突,私募基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加强内部风控制度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指有关管理人如何处理和规范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的一套具体制度要求。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担保、购销、租赁等。

关联方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个人或组织。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可能影响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维护。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合法、透明,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相关交易行为。

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身份确认和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关联方进行身份确认,确保其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及相关信息。

2.关联交易阈值:建立一套合理的关联交易阈值,对超过阈值的关联交易进行特别审查和报备,以避免关联交易对基金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3.独立董事批准:对于大额或敏感性关联交易,应设立独立董事会或相关审议机构,由独立董事进行审议和批准,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4.审计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审计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关联交易被滥用或操纵。

5.价格和条件公正: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应公正合理,与市场价格和交易条件相当,严禁为关联方提供特殊优惠或利益。

6.关联方优先使用原则:在有限的交易机会中,应优先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严禁因为关联关系而优先为关联方提供交易机会。

7.报告和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监管机关和投资者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同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及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

总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利益冲突问题,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整体形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私募基金-证券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私募基金-证券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平等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和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以下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方(一)公司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参股另一公司,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六)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七)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八)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九)公司基金产品与公司、投资者、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十)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和冲突防范第四条关联交易指第三条所列关联方与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第六条禁止关联方以利益输送的方式干预公司投资决策;第七条公司和公司内部人员在交易时应当提交证券交易申报申请表,经公司投资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方可交易,第八条禁止某一基金买入证券后,用公司其他基金资金故意抬高证券价格,进行利益输送。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第五条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共同控制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重大影响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四)其他关联关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三)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四)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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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一、前言
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机构,其投资主体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士。

作为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回报。

同时,私募基金公司作为经营者,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的交易行为。

而关联交易则是私募基金公司交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关联交易如何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是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探究。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与其控制下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这些关联方可能是其他企业、个人或托管人等或法人组织。

三、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当私募基金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主要风险:
1. 利益冲突
关联方可能会在私募基金公司的利益和投资目标之间建立部分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公司要通过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加以防范和化解。

2. 占用资源
关联方可能会不合理地占用私募基金公司的资源,对私募基金公司造成损害。

例如欠缺透明的交易处理流程可能会影响到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回报。

3. 投资亏损
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得与私募基金公司进行同等的收益,并且不透明的交易流程也会增加投资亏损的可能性。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上述风险,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包括:
1. 组建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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