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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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每日互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二零二零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3)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5)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9)第五章其他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1.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啊,就像是家庭里的理财规则一样重要!比如说,爸爸把家里的旧车卖给了叔叔,这也算是一种关联交易呀。

要是没有明确的决策制度,那不乱套啦?2. 你想想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不就是企业的安全带嘛!就像开车要系安全带一样自然。

比如公司和它的子公司之间有交易,没有制度来规范,那岂不是很危险?3. 哎呀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可是企业运行的关键一环呢!好比是一场比赛的规则。

举个例子,两个有密切关系的企业要合作一个项目,没有完善的制度,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呢?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好不好!这就跟朋友之间借钱要有个说法一样。

要是企业的关联交易随意进行,那不乱了套呀!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那可是不能小瞧的呀!就如同航海中的指南针。

比如说某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资源调配,没有好的制度,不就像船在海上迷失方向一样吗?6. 哇塞,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简直是太重要啦!好比是建造大楼的基石。

像企业之间关联方的物资采购,没有明确制度,大楼不就容易倒塌嘛?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这可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呀!就像人需要吃饭一样必要。

比如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没有合适的制度,能行吗?8. 嘿,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比赛中的裁判。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和它的关联企业进行资产买卖,没有严格的制度,怎么保证公平竞争呢?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那绝对是企业的宝贝呀!如同战士的武器。

比如说企业内部关联方的劳务合作,没有制度规范,那不就成了一盘散沙?1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真的是至关重要啊!就像心脏对于人体一样。

比如企业和它的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没有完善的制度,企业还能健康运转吗?结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是企业稳定、公平、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呀!。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华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利益,确保交易公允、透明,制定本决策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本公司所控股的企业、本公司高管及其家属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

2、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因贸易、服务、投资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而发生的经济交易。

四、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交易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任何一方未受到不利影响。

2、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交易须经过独立评估,并要求评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交易应公开透明,及时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相关信息。

五、流程1、决策程序(1)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如果涉及的交易额较大,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2) 董事会应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其他委员需要遵守独立思考的原则。

审查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对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3) 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跟踪、审核、报告及相应的信息公示。

2、信息公示(1)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股东及社会公众等公示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2) 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信息公示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公示标准。

(3) 公司必须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和情况,并定期向股东报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决策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职、降职等措施。

七、其他1、决策制度的修订本决策制度经定期或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时,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

2、解释权本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具体负责人进行解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1.范围和宗旨本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事项,旨在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关联人和关联关系3.1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3.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3.2.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3.2.2 第3.3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3.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3.3.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3.3.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3.3 本条前两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4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3.2条和3.3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3.5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3.6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4关联交易4.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4.1.1购买或销售商品;4.1.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4.1.3 提供或接受劳务;4.1.4 代理;4.1.5 租赁;4.1.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4.1.7 担保;4.1.8 管理方面的合同;4.1.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4.1.10 许可协议;4.1.11 赠与;4.1.12 债务重组;4.1.13 非货币性交易;4.1.1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4.1.15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股份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股份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xx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上市公司成为现代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经营活动牵涉到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等。

而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关联交易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互为股东、关联关系、人员代表等关系产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关联方是公司的主要权力控制者;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关联交易易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挑战性1. 必要性: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有时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的效果。

另外,关联交易也可以帮助上市公司降低运营风险。

2. 挑战性: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交易涉及的费用也需要审慎管理,避免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内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遵循透明、公正、合规等原则,确保所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制度中宜明确定义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设立相关决策机构及职责。

2. 决策参与者决策参与者应明确关联方的识别标准和决策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决策者是对关联交易具有适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3. 利益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应设立严格的利益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关联方通过报告、说明书等形式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4. 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控制、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方面,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和公平。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平等、自、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五条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策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六)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七)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权;(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委托经营;(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经理拟订,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应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并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公司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财务预算中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第七条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以下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其中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款第2项所列法人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过程中,涉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认定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首先认定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如下:(一)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担保的;(二)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存在股权关系或者其他权益关系的;(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关联交易的内容,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定价与支付第九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 作为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二篇: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XX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X%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X%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07年6月29日经2006年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实施,并于2008年8月20日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决策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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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于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由本公司二○○九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由本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交易所”)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一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 本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一) 根据与本公司或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交易第九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债务重组;(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的报备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本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长签署确认后,可批准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或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前述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本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

本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本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本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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