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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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物权法结课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年级: 研究生一年级

学号: M201174373

姓名: 曹婷

专业:法律硕士普通班

指导老师: 张淞纶

二零一二年四月

华中科技大学物权法结课论文

中文摘要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作为中小企业新兴的融资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到底有何优点,在实施过程中又遇到什么样的瓶颈与制约呢?

关键词:物权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

浅析《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

第一章知识产权质押的必要性与优点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除了票据、债券、提单、股票等有价证券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由此可以衍生出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1中小企业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纵观全球经济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创新技术商品化深度、广度和速度的较量,在这一较量中,中小企业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当历史的篇章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经济形势风云变幻,处于转型大浪潮下的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和激烈竞争,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融资困境。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对于我国众多处于寒冬时期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知识产权质押的合法性昭示着,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上得以阐述和表明,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商业价值正逐渐被挖掘和转化为生产力,这对于鼓励我国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实施品牌战略,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顺应世界经济形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更倾向于贷款给盈利稳定的大型企业或者国企,这就造成中小企业的贷款困难。2012年的两会热议中,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在另一方面造成了民间非法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产生和恶性蔓延。知识产权质押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有助于净化国内金融投资的环境。

第二章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历程、现状与不足

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它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2006年9月26日至2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共同主办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会议在湘潭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的质押和融资问题。会议还深层次地探讨了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方向。研讨会同时也吸引了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向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发放了一笔15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既不是用房产也不是用土地而是用发明专利权

1百度百科: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2012年2月22日更新:/view/4062717.htm

作抵押,从而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大门。《物权法》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法化后,国内已经有一些企业通过这种创新型融资渠道获得贷款。到2007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有300多项,涉及专利700多件,质押总额近60亿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8年12月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是、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201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名单,此次确定的试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江苏省镇江市、湖北省武汉市。

这些试点单位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物权法》中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然而,我们还应看到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困难。由于知识产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的经营性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难度较大。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以收益法为主导,评估参数的选择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另外,我国虽已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件,但其中的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弱。再者,国内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不发达,其评估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与管理,给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造成不少的障碍。

其次,知识产权质押具有高风险。第一是价值的不稳定性,影响其价值波动的因素较多,如产业形势变化,国家政策等。这些因素基本都是银行难以控制的。第二是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物既存的瑕疵另一类是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既发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比如法律的变更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等从而导致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减少。2

再次,银行的积极性有限。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利润均比较可观,巨额利润造成银行的惰性,使银行不愿主动寻找业务,更不愿冒风险为企业贷款。另外,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很少,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这使得国内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持谨慎和观望态度。

第三章国内知识产权质押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提高知产质押共识,完善操作规范。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利用。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显得迫在眉睫。对其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应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确保

2安家世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状、法律风险及防范,/rdz x/xydt/2567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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