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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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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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物权法课程讲义

物权法课程讲义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幻灯片2参考书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参考法律●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幻灯片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幻灯片5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1、总则● 2、物权法● 3、债权法● 4、婚姻家庭法● 5、继承法● 6、知识产权法● 7、商法●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幻灯片6物权的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二、限制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占有辅助幻灯片7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这些效力;●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幻灯片8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不包的用益权●●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专属、支配、享有幻灯片9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主较多的身份权;●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讲义一

物权法讲义一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导论一、物权法的基本情况(一)、立法过程及通过情况:立法过程:1、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 李鹏担任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审议。

这次审议的重点是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了物权的相关的概念。

2、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这次审议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3、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

这次会议强调的立法重点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另外,特别强调对于民众遇到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方面的物权保护。

4、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

此次审议重点是强调房产方面的三大变化,第一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倒底应该归谁所有;第二对侵害业主的共同权益的行为能否起诉;第三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在到期以后顺利的顺延。

5、2006年8月, 第五次审议。

这次会议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

另外,删除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6、2006年10月,第六次审议。

重点强调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 防止滥占耕地, 侵害百姓的基本农田。

7、第七次审议是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如何的保障。

通过过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其中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共5编、19章、247条.07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

(二)、物权法的结构(5编、19章、247条.)1、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1-38条,共38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2、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39-116条,共78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学》第四讲物 权法(一).

《民法学》第四讲物 权法(一).

特许用益物权,也称“自然资源使用 权”。 : 《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第十章用益物 权中。涉及与土地有关的自然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包括采矿权、探矿权、 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既具有用益 物权的属性,又需要政府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特许用益物权与传统的一般用益物权 的区别在于: 1.特许物权并不是以土地的占有和归 属为其目的,而只是对地上地下的自 然资源进行获取和利用。权利的用益 结果是造成原不动产的形态变化和经 济价值的减少。开发行为是对物的改 造和消耗。
基本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一般规定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如善意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是《物权法》的一 个鲜明特色
一般用益物权+特许用益物权,构 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的功能
1。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 争。涉及财产所有权\所有制的问题 2。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利用, 物尽其 用,涉及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制结 构的问题 3。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公示 公信原则\支持和促进交易和投资.

《民法学1》13 物权法PPT课件

《民法学1》13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
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 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 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
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10
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
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 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 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 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 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 酌定补偿。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一、总则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基本原则:2.1 一物一权(第2条);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2 物权法定(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 不动产登记3.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发生时发生效力。

限制: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2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3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3.4 登记簿的更正与异议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2)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起诉,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预告登记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约定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限制: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逾期,预告登记失效。

4. 动产交付4.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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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
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
3.2 王泽 鉴: 《 民 法物权 》 ,第2 三、书目介绍(三)
版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 2010 , 58
元;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

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11,164元;

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
(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 • 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 • 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 • 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
三、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含义
➢ 《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

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

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

王洪亮译,2006,69元】;
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
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
版社,2004,29.5元;
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 尔:《法国财产法》(全两 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8,128元;
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
理出版社,2008,78元。
国家理论与财产权
一、国家的契约论解释与产权保护
➢ 约翰·洛克
•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 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 分。”
二、国家的掠夺论解释与产权保护
➢ 曼瑟·奥尔森
三、书目介绍(二)
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

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

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

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

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9,298元;
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3,68元;
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 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8,全八册386元;
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 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
3.9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 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6,24.50元;
3.10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 祝 娅 等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0 , 20元;

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

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29元; 4.3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
权 法 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究 小 组 编 著 :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
料 与 释
用 》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 2007 ,

86元;

4.4 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 三、书目介绍(一)
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物权法讲义 Sachenrecht
一、导言
•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 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绪论 :国家理论与财产权 第1章 物权与物权法(1-5节)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2章 物(6-8节) 第3章 占有(9-12节) 第4章 物权变动(13-17节)
➢道格拉斯·C. 诺斯:“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正 是‘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契约论假 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 平等的分配。”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章 民法上的物 第三章 占有 第四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
一、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的立法意图
物权法的规范功能
自然状态 看不见的左手
从狼到牧场主的转化
减少窃税份额
流寇 坐寇 共容利益
专制政府起源
提供公共产品
流寇式坐寇
摧毁财产的稳定性
权力的正当化
权力大致平衡
坐寇终结 偶然事件 权力未曾破裂
民主自发产生
主权保持独立
权力团体适量
新的坐寇
持久的民主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
产权稳定清晰 无掠夺行为
经济繁荣的条件
三、“暴力潜能”分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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