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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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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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
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
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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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乙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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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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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概念辨析】【《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①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思念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只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②例如: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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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民法厚大钟秀勇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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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变动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6)无主物的先占(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法律敎育网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
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例1】甲在自己房屋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乙欲抛弃对甲房屋的抵押权。
①抛弃房屋抵押权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②抛弃抵押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乙应向甲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应有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精彩链接: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①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①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②若非天然孳息:a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b例外,属于无主动产;法律敎育网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真题研习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9题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答案D二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浆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真题研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年试卷三第46题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答案AC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例4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例5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三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真题研习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2005年试卷三第52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真题研习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1997年试卷三第45题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C.典权人D.质权人答案ABC.注意:取得≠收取;特别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见例6;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道理在此;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的分类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能够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依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因为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E、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
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1.按份共有。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
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
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
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
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
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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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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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
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
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
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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