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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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管理,规范经营性土地交易行为,推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政府对经营性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供应原则(一)政府主导经营性土地供应市场。

市政府按市场需求对规划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加强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工作。

对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二)适度超前城市规划。

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城市规划的修编,提前2-3年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发展区、新开发区域的建设用地、储备土地、拟出让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规划地段内各地块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要的公共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和要求。

(三)按年度计划供应经营性土地。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计划确定的区位、数量分批分宗供应土地。

(四)按规划实施土地开发。

所供应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保证土地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十政办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为把十堰建设成为汽车之城、山水之城、生态之城、和谐之城和区域中心之城,充分发挥规划在推进服务“一城两带”战略实施和指导城市建设中的综合调控作用,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发展”的规划理念,配套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突出山水城市风格,彰显车城特色,不断提升城市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理(一)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综合管线、户外广告位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

(二)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一)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扩大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

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改建区域土地出让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在新建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

(二)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原则进行。

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方可出让。

(三)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市城投公司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四章:城市性质 (8)第五章:城市规模 (9)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 (9)第七章:对外交通规划 (10)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11)第九章:居住用地 (12)第十章:公共设施用地 (13)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 15第十二章:绿地系统 (16)第十三章:城市景观 (17)第十四章:给水工程 (19)第十五章:排水工程 (20)第十六章:供电工程 (21)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22)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23)第十九章:供热工程 (24)第二十章:环境保护 (25)第二十一章:环境卫生 (25)第二十二章:防洪工程 (26)第二十三章:抗震工程 (27)第二十四章:消防工程 (27)第二十五章:人防工程 (28)第二十六章:近期建设 (29)第二十七章:远景发展构想 (31)第二十八章:规划的实施 31第二十九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共同组成。

(2)本规划是对1989年编制并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第二条规划编制的背景(1)经济体制的改变,需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1995年十堰市城市各项指标基本超过1989年规划预测的目标。

(3)1994年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函(94)98号文件精神,以鄂政发(94)12号文件正式批准原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并实行市带县的行政体制。

(4)城市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5)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由东部及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和国家实施西部开发的战略,十堰市位于东西部结合地区。

(6)湖北省将重点发展鄂西北地区,十堰市是鄂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

(7)湖北省将发展包括十堰市在内的一特五大的大城市计划。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城市规划)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 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 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是城市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现通知如下:一、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城市公厕、停车场(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必须依照《公共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

城市公共厕所、停车场、绿地规划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道路)等详细规划时,要将公厕(中转站、环卫作业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按控详规同步建设配套;旧城改造时,要坚持同工程项目同步规划、设计、配套,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备案,同时投入使用。

商业区、客运交通枢纽、大型体育文化场所、社会停车场、居民小区、旅游景点、菜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公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新建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要按建设部有关规范执行。

在城市中,下列范围应按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公厕、停车场(库)、绿地等:(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繁华街道(如商业步行街)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至5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至1000米为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十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十政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市管理各级责任主体,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理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新体制,实现“执法集约化、管理扁平化、职责网格化、作业市场化、考核奖惩常态化”的目标,完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按照市、区一体,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下放城市管理的事权、执法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区级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
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十政办规[2009]4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十政办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
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
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3、公益性用地;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2016)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筑面积划分)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五)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别墅等)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商业建筑(包括酒店、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大于5.4米,不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公示公告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公告————————————————————————————————作者:————————————————————————————————日期:《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2011-11-10《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方案公示公告时间:2011-11-10 7:21:54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0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年)》对指导十堰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已至规划期末,规划确定的城市主要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

为抓住新世纪的重要发展机遇期,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战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要求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引导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十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和湖北省制定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

(2)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丹江口库区水源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突出十堰市的发展特色和比较优势,完善城市职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实现十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3条规划依据本规划基本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关于对十堰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9)219号)(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年)》(7)《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8)《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9)《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十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11)国家和湖北省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第4条规划范围(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2.36万平方公里。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十政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1日十堰市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十堰市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50号)精神,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智慧城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顶层设计先行,科学编制智慧城管建设规划,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我市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

(二)标准先导,过程规范。

坚持严格的过程管理,建立智慧城管建设运行的标准规范体系,按照整合、共享、集约、安全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智慧城管建设运行工作,破除信息孤岛,提高资金投入效益。

(三)依托属地,市区联动。

坚持依托属地力量,充分发挥各区优势,建立高效的市区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各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全市统一行动与分区域自我运行的有机统一。

(四)务实创新,整合共赢。

张露、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露、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露、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鄂03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丹平宋志彪井家坤【审理法官】谭丹平宋志彪井家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露;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张露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张露【当事人-公司】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张启群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魏怀平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张启群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魏怀平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宪福张启群魏怀平【代理律所】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露【被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行政复议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张露在2016年5月购买第三人佳英公司建成的丽景湾花园一期工程三号楼(即11某楼)1-2-4号房屋时,已经知悉二期规划中在其房屋所在楼栋旁规划有幼儿园,后2017年下半年佳英公司开始动工建设幼儿园时,张露认为相邻建设的幼儿园影响其通风采光,于2018年5月以原十堰市规划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十堰市规划局为第三人佳英公司丽景湾花园商住楼二期作出的建字第2015-9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审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不是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张露的起诉。

后张露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 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 增进都市旳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行〈都市规划法〉措施》、建设部《都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建设区内, 进行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 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旳都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旳内容, 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旳规定。

1.4本规定旳解释权属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都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保证都市规划设计旳质量, 都市规划旳编制必须委托具有对应都市规划编制资质旳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其完毕旳规划设计成果, 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 除应遵照建设部2023年第146号令颁布旳《都市规划编制措施》有关规定外, 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旳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生效:(一)都市总体规划: 技术审查会通过旳规划成果, 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 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总规或分区规划旳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旳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 已编制并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旳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 报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旳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都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旳告知十政发(2016)16号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旳告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循执行。

2016年4月25日十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旳及根据)为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规划实施旳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增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都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我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都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我市其他地区旳都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我市进行都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旳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旳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都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旳单位,应具有相应旳资质级别,并在资质级别许可旳范畴内从事都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都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旳都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都市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旳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都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毕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旳年限一致。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十政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部分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批复》(鄂编函[2004]10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将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十堰市规划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行政管理职能,挂十堰市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二)增加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

(三)将规划技术审查具体事项、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城乡规划(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城乡规划(测绘)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城乡统筹规划、实施城镇化、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的前瞻性研究和测绘基础研究、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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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则1.1为规范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内容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其他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1.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2.1为确保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2.2在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规划方案,除应遵照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外,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2.3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审查会通过的规划成果,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方可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总规或分区规划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项目成果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规划作一般性调整,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2.5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少于1.0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2.6根据十堰市城区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

确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需东西向布置的,建筑物应考虑遮阳设施,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以东向为主朝向。

3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1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3.1.1十堰市城区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十堰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3.2.1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在不偏离城市规划控制轨道的前提下,对用地使用性质划分的同时,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见附表3.2.1)。

十堰市城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必须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3.2.2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过3.2.1条兼容性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申请,调整规划,按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3.2.3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即城区)范围划分为:茅箭区、张湾区与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为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的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3.3地块控制3.3.1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二)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3.2建设用地选址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3.3.3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4建筑规划管理4.1建筑容量控制4.1.1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划分为老城区和一般地区。

老城区系指丹江路、辽宁路、武当路、车站路、人民路、朝阳路、柳林路、上海路、汉江路、公园路、车城西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大岭路、广东路、镜潭路、湖南路、方山路、东岳路、新疆路沿线用地。

一般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城市中心区系指北京路、汉江路(六堰到北京北路段)、公园路、车城路、车城南路周边及围合的区域。

城市重要地段系指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及主干道交叉口周边区域。

4.1.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4.1.1.4.1.3对未列入《表4.1.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4.1.1》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1.4原有基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1.5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4.1.6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是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4.1.7建设单位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建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FAR2=(S4/S2-1)×FAR1×0.7式中:FAR1-基本容积率;FAR2-增加的容积率;S2-建筑用地面积;S4-拆迁范围面积。

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4.2建筑间距4.2.1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4.2.2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十堰市城区的住宅日照标准采用大寒日住宅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为计算标准。

4.2.3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4.2.4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见附图4.2.4):(一)七层及七层以下,高度不超过24米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新建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0倍;南向坡不少于0.8倍;北向坡不少于1.1倍。

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不少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9米。

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7米。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少于6米,若两侧均开窗其间距不小于7米。

(二)八层及八层以上,高度超过24米的居住建筑以及其他高层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按4.2.4条第(一)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24米以上部分建筑间距按其主朝向一侧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且最小间距不少于26米,最大间距可以不超过36米。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

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少于16米。

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为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不少于14米。

4、点式布置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重叠面小于12米时距离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4.2.4条第(二)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

(三)八层及八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含其他高层建筑)与七层及七层以下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4.2.4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

2、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按4.2.4条第(二)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

3、高层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

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

4、多层建筑纵墙与主朝向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

与其背后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4米。

5、高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得少于10米。

高层建筑裙房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得少于9米,若相邻两座建筑其中一座墙面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6米。

4.2.5城市旧城改建,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4.2.4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如下列规定,小于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要求执行。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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