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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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除城市市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积极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乡(镇)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分级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层层分解到林片、地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公安消防部门对森林防火负有监督检查和积极扑救的责任。

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森林防火法规的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指导各市(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市(地)和部门扑救重大森林火灾。

(三)协调市(地)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四)决定全省森林防火其他重大问题。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地区行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建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未设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林区的村、国营和集体林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责任区的单位,都应成立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单位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浙公办[2002] 29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消[2002] 12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公安部(批复)精神和我省实际,《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的附件《消防安全单位界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我省界定标准确定为建制镇以上(含通信楼、交换母局)的单位;第七条中的“电网经营企业”,我省界定标准确定为县(市、区)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消[2002]122号黑龙江、浙江、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在督促其补办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后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再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上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

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公安特警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

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

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

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

公安系统组织架构

公安系统组织架构

安机关(公安部)
经济犯罪侦查局 交通管理局 装备财务局
铁路公安局 公安局 海运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
警务督察局 禁毒局 科技局
铁路公安处 港务局 航务工程局 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审计局 信息通信局 ……
车站派出所 航运局 省、市公安处 ……
铁路公安机关(铁道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交通公安局(交通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航公安机关(中国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航管理局公安分处 机场公安派出所
பைடு நூலகம்
林业公安机关(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武装深林防火办公室 森林武装警察部队
海关公安机关(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走私犯罪侦查局 公安院校 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支局
公安院校、科研机构
新闻出版 体育医疗
中央公安机关(公安部)
办公厅 政治部 刑事侦查局 铁路安全局 反恐怖局 维稳办
办公室 国内安全保卫处
纪委监察局 国内安全局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局 行动技术局 监所管理局 文化保卫局
经济保卫处 治安管理处 预审处 警卫处
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机关(公安局)
刑事侦查处 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 计算机监察处 交通警察总队 法制处 消防总队 政治处 ……
地市公安机关(公安局)
办公室 刑事侦查处 国内安全保卫处 经济保卫处 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 计算机监察处 消防总队 治安管理处 预审处 警卫处
交通警察总队 法制处 政治处 …… 办公室 法制科 政工科
县级公安机关(公安分局)
指挥中心 通信科 户政科 经侦大队 …… 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乡、镇、街道派出所)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6•【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肋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 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 回原发证件。
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 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程序 进行了修改 对原10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内容进行了 修改,依据《行政强制法》完善了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增加了催告程序等内容。

修改理由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 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临时查封、强制 执行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新 规定,增加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程序;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 录上签名等。

修改Βιβλιοθήκη 由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教训: 由于外墙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 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 持完好有效,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 失。 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改为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是对建 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完善,解决了 原来只检测、不维修保养问题,确保 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 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教育、人力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 位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等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规 定了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
根据2011年公安部主编、建设部 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第 十三条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为进一步改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简化消防行政审批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不适用公共消防设施、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铁路系统的火车站区域内,以及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所、厂、调度指挥中心、货场、仓库等,铁路沿线铁路用地范围和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交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域、水上设施和港口、码头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民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区域内,以及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国有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二)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四)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五)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

《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

2019年第2期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部署,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为便于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客运经营者更好的理解《通知》,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出部署。

《框架方案》明确,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军人优先优惠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优待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就保障军人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细化了有关政策措施。

二、工作过程为贯彻落实《框架方案》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在系统梳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领域保障军人交通出行优待权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消防救援队伍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的保障对象、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通知》分别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港口协会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凝聚共识,完善《通知》内容。

征求意见期间,《通知》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社会公众未提出修改意见),研究采纳了7条,对不符合消防救援人员改制后优待政策平移要求的,未予采纳。

铁路消防监督的既往现实及未来—消防改革谈之铁路篇

铁路消防监督的既往现实及未来—消防改革谈之铁路篇

铁路消防监督的既往现实及未来—消防改⾰谈之铁路篇⽇前,收到粉丝留⾔,“曹刚律师能写⼀下关于消防改⾰及《消防法》修正后,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合法性分析吗”。

处理好⼿头⼯作后,现在来谈谈粉丝提出的问题。

既往公开资料⾥,1984年12⽉15⽇,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作的通知》([84]铁公安字1813号),是最早有关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履⾏消防监督职责的⽂件。

《通知》提出,铁路运营和基建系统的消防⼯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指导和协助。

1989年11⽉8⽇,公安部消防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公安局消防处召开协调会,对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的职责范围作了进⼀步划分。

会议明确了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会后,印发了《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

《消防法》颁布实施后,1998年10⽉16⽇,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执⾏消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1998]232号)。

明确,在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具有依法履⾏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使⽤由公安部统⼀制发的有关法律⽂书和《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要特别提⽰的是,虽然公安部2009年5⽉21⽇作出的《关于废⽌和修改消防⼯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的通知》,在决定废⽌《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执⾏消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同时,决定修改《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但是修改⼯作⾄今没有完成,因此,《会议纪要》仍为有效。

此后,铁道部及其公安局相继下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贯彻实施《消防法》,履⾏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由此看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履⾏监督检查、建设⼯程审核验收和⽕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职责具有职权依据。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纪要会议概要•会议主题: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议•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XXX大厦XX楼XX会议室•主持人:XXX•参会人员:XXX、XXX、XXX、XXX等(名单详见附件)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协调铁路交通和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职责范围,明确各方的职责和合作机制,加强消防工作的协同配合,提高铁路交通和民航系统的消防安全水平。

会议讨论及决定事项1. 职责范围划分•铁路交通系统与民航系统在消防工作中应各负其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铁路交通系统负责车站、车辆、线路等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航系统负责机场、航空器等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2. 职责衔接机制•铁路交通系统与民航系统应建立健全职责衔接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协同配合。

•设立联络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流消防工作的需求和进展情况。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重要信息和警报,确保消防工作的高效运行。

3. 人员培训与演练•铁路交通系统和民航系统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组织大型演练活动,提高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设施设备管理•铁路交通系统和民航系统应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对于出现问题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5. 管理责任追究•铁路交通系统和民航系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规定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会议总结本次会议对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进行了详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明确各方的职责和合作机制,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协同配合,提高铁路交通和民航系统的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

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 1—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造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火灾危(wei)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造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 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计[199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计[199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9月20日法计[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装备处、办公室):现将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主动与本省(区、市)公安厅(局)联系,协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随时了解各地的落实情况。

二、要形成本省(区、市)法院系统警车(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的编制档案,制定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在1996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情况和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报给我局装备处。

三、10月1日以后,凡新购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申领警车分配单的,要控制在定编数以内,并审查是否符合《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除继续凭发票复印件外,还要开具盖院印的申领单(暂用《囚车分配单开单申请》代替)。

特此通知。

附: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2日公交管[199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定》确定的使用警车范围中,公安机关包括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

消防车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区别于警车,不使用警车号牌;使用武警号牌或者民用号牌,车身颜色仍为红色。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2-(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3--4-场;(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六)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0.03.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3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你院赣法传[1990]第09号传真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你们报告中提出铁道部[87]53号文件和公安部[87]公发20号文件对铁路系统治安行政案件处罚权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征求了公安部三局的意见,他们认为,铁道部公治[87]53号文件的规定,同公安部[84]公发186号文“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中第七条“铁路、交通、航空、林业……等系统发生的治安行政案件,分别由本系统查处,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现在[84]公发186号文件仍然有效,可以继续执行。

本案我们同意按公安部的答复意见办。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请示(赣法传1990年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受理萍乡市刘绍辉、刘志辉因殴打他人不服上海铁路公安局拘留处罚一案。

该案发生在萍乡市铁路系统范围内,上海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分局根据铁道部公安局公治[1987]53号文件第一条“……与上一级铁路公安机关不在同一县、市的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超过50元的罚款或拘留处罚,交通不便的送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交通方便的可以送上级铁路公安机关裁决”之规定。

认为该案属交通方便的,并由铁路派出所报南昌铁路公安分局作了裁决。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改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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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
执行消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公消[199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消防部门: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条中:“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的规定,现将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消防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中设立的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的公安机关,其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负有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使用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和《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其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分别执行1989年7月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原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1989年12月公安部消防局、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规定。

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
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公安部公通字[1997]7号),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岗位资格考试和发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和发证。

具体培训考试等工作,由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19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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