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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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XXXXXX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等的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激发调动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积极性,规范工作流程,结合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16)295号》进行修订,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结合院实际情况,本办法中转化的科技成果具体界定为:1 / 8(一)专利;(二)已做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成果;(三)已做专有权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他成果;(四)专有技术(如关键技术算法和参数等);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院包括所属各部门、分院、企业。

工作人员包括院在职人员及在站博士后。

相关人员包括退休、调动离职等离开院后不满1年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院领导办公会),负责审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包括采用员工创业持股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评审机制1.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涉及院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15/主席令第6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紧密结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战略和规划;(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五)监测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六)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与途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技术转让;(二)技术开发;(三)技术许可;(四)技术咨询;(五)技术服务;(六)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包括:(一)内部转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将其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内应用、推广;(二)外部转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将其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三)公共转化:通过科技成果展示、推介、交易等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与支持第十一条政府应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资金、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XX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XX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三章转化管理第四章转化的绩效考核与激励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两类:①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是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⑥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我单位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作为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①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并入企业中长期研发规划管理)、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②汇总单位内部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年度引进计划、预算报告、具体实施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单位(以下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于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设备、设施、技术等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Q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学校人员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合同约定确认C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一)定价(或溢价)对外直攒让;(二)定价对夕假权或许可使用;(三)定价投资入股企比形成股权;(四)其他协议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负贵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法律事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

第七条技术转移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代社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各行业普遍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性、可持续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系统性地介绍各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应公正、公平、透明,所有相关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和分享成果。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企业主体原则:科技成果转化应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活力。

4. 风险共担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各参与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并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奖励和补偿。

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在各行业的应用1. 医药行业:医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药物研发和转化的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药品注册和上市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管理体系,医药行业能够确保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并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药物。

2. 汽车行业:汽车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汽车创新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汽车安全性能的评估标准、汽车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汽车行业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汽车的安全性、燃油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3. 电子行业:电子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电子产品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电子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认证标准、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认证机制,电子行业能够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促进消费者的安全和福祉。

4. 环保行业:环保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环保技术研发和转化的规范、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评估标准、环保设备生产和销售的规程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教务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学院职务技术成果,即学院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完成学院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

“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管理处进行校内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办发[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1999年3月30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3月23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及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长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现实生产力,保障校内参与各方权益,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无形资产,完成国家、地方、企业、学校项目和其它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或形成新的生产力,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所属单位和个人对已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

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长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长安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各学院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科技处统筹部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部门协调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评估定价、重大投资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一)学校科技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和登记,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签订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等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完成科技成果处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投资划转的审批报备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
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为了有效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以下是一些
管理措施:
1. 优化科技成果评估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机制,通过评估科技成果的技术、市场和经
济潜力,确定成果的转化优先级。

评估结果可以帮助科研机构和企
业明确科技成果的价值,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决策制定。

2. 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
转化。

政策可以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知识产
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转化过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研机构、企业和投资机构之间
的合作与交流。

平台可以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发布、合作对接、
资源对接和专业服务等功能,加强各方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

4.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确保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营,提高科技成果的竞争力和商业化转化的可能性。

5. 鼓励人才培养与创新创业
培养和吸引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能力。

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家投身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上述管理措施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商业化,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对于各个相关方来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成功与否,对于科研机构、企业和整个国家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两类:①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技术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⑥其他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有利于我单位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作为是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①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②汇总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③执行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及验收管理工作时,与项目小组及个人明确内部科技成果产出指标,落实成果转化及经费考核指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和验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工作绩效的评定依据之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XX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XX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创新是发展第一动力”的精神,为发挥企业在创新工作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科技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本制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是与年薪制、绩效制度并列的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不包括在年薪和绩效奖励之内。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攻关、市场购买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成果,科技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鉴定证书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的业务能力或提升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通则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产品产业化的重要形式,XX所属各单位应切实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按照职责与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着力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制定相应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第七条XX所属各单位应积极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包括合作、购买、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共建新型研发团队或机构,提升成果研发、孵化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XX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技成果持有者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投资实施、购买、转让、许可、合作、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共同实施转化,实现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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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1、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1999]29号)、《山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鲁发[1999]26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成果的总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发现和新理论等。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运用我院职务科技成果或医院引进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兴办科技企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及我院的物质、名义、图书资料、设施、设备、仪器、资金、场地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我院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各科室具体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医院和科室利益。

5、医院鼓励我院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通过联合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技术和条件开展技术服务
和技术咨询工作。

6、医院鼓励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在医院内进行转化,医院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60%用于鼓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所得份额不少于七种的50%),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30%上交医院。

7、在我院不能独立转化的成果,可以技术入股或联合开发的方式实施转化。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者,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医院将企业按股份分红金额的5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科室,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25%上交医院。

采取联合开发方式者,医院将联合开发的净收益中提取3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提取30%奖励参与联合开发的人员(主要人员不少于其中的50%)。

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5%叫成果完成人所在的科室,5%用于奖励参与开发人员所在的科室,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15%上交医院。

8、在本院不得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向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由接收科技成果的单位进行成果转化。

医院从实际收到的科技成果转让费中提取50%奖励成果完成人(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少于其中的60%),5%作为中介服务费,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的院、部、系,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10%作为院科技开发基金,20%上交医院。

9、鼓励职工利用医院的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活动,所得纯利润的40-50%奖励参与对外技术服务活动的个人,5%作为转关部门管理费,15%用于奖励所在科室,15-2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15-20%上交医院。

10、我院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从事技术服务。

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领导研究同意并签订合同后方可离岗。

离岗时间一般为3年,离岗期间不得侵害医院的指示产权,其工资、公积金、医院费等待遇及各种保险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民事、刑事责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负责。

离岗期满后要求回我院工资的,我院可以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医院没有条件安排的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

11、医院从科研经费中设立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接受自助者需与医院签订协议,3年内将启动资金分批返还医院,医院周转使用,使我院科技成果转化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12、科教科负责管理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提供中介服务和技术贸易服务,为医院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正常提供建议。

13、凡是对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者,必须与医院签订协议。

我院职工如果违反本办法,私自泄露我院的技术秘密,或侵害我院知识产权,或损害我院声誉,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或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违反协议,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
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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