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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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税委会[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0日税委会[2003]2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的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化学分子式:C9H6N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易(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8421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fe.png)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财税[2003]68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财税[2003]68号)海关总署: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附件: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清单单位:万吨┌────┬─────────┬──────────────┬──────┐│ 序号│税号│商品名称│进口量│├────┼─────────┼──────────────┼──────┤│1│2503000│硫磺│15│├────┼─────────┼──────────────┼──────┤│2│27073000│粗二甲苯│1│├────┼─────────┼──────────────┼──────┤│3│27074000│萘│1│├────┼─────────┼──────────────┼──────┤│4│27075000│芳烃混合物│1.5│├────┼─────────┼──────────────┼──────┤│5│28251010│水合肼│0.3│├────┼─────────┼──────────────┼──────┤│6│28371110│氰化钠│0.8│├────┼─────────┼──────────────┼──────┤│7│29012910│异戊烯│0.15│├────┼─────────┼──────────────┼──────┤│8│29023000│甲苯│3│├────┼─────────┼──────────────┼──────┤│9│29036110│邻二氯苯│0.5│├────┼─────────┼──────────────┼──────┤│10│29042020│对硝基甲苯│0.5│├────┼─────────┼──────────────┼──────┤│11│29051100│甲醇│5│├────┼─────────┼──────────────┼──────┤│12│29051210│正丙醇│0.5│├────┼─────────┼──────────────┼──────┤│13│29053200│丙二醇│1.2│├────┼─────────┼──────────────┼──────┤│14│29053990│1.4丁二醇│0.8│├────┼─────────┼──────────────┼──────┤│15│29071211│间甲酚│0.15│├────┼─────────┼──────────────┼──────┤│16│29071212│邻甲酚│0.15│├────┼─────────┼──────────────┼──────┤│17│29071910│邻仲丁基酚│0.35│├────┼─────────┼──────────────┼──────┤│18│29071910│邻异丙基酚│0.32│├────┼─────────┼──────────────┼──────┤│19│29094100│二甘醇│2│├────┼─────────┼──────────────┼──────┤│20│29094300│乙二醇丁醚│0.3│├────┼─────────┼──────────────┼──────┤│21│29094990│三甘醇│0.2│├────┼─────────┼──────────────┼──────┤│22│29121900│正丙醛│0.2│├────┼─────────┼──────────────┼──────┤│23│29121900│乙二醛│0.1│├────┼─────────┼──────────────┼──────┤│24│29124900│苯醚醛(间苯氧基苯甲醛)│0.09│├────┼─────────┼──────────────┼──────┤│25│29125000│四聚乙醛│0.008│├────┼─────────┼──────────────┼──────┤│26│29126000│多聚甲醛│2.5│├────┼─────────┼──────────────┼──────┤│27│29141200│丁酮│1.8│├────┼─────────┼──────────────┼──────┤│28│29141300│甲基异丁基甲酮│0.3│├────┼─────────┼──────────────┼──────┤│29│29155010│丙酸│0.8│├────┼─────────┼──────────────┼──────┤│30│29159000│三氯乙酰氯│0.1│├────┼─────────┼──────────────┼──────┤│31│29159000│异辛酸│0.2│├────┼─────────┼──────────────┼──────┤│32│29162010│二溴菊酸│0.004│├────┼─────────┼──────────────┼──────┤│33│29162090│二氯菊酰氯│0.05│├────┼─────────┼──────────────┼──────┤│34│29162090│DV菊酰氯│0.05│├────┼─────────┼──────────────┼──────┤│35│29172010│四氢苯酐│0.1│├────┼─────────┼──────────────┼──────┤│36│29211910│二正丙胺│0.05│├────┼─────────┼──────────────┼──────┤│37│29211990│三乙胺│0.2│├────┼─────────┼──────────────┼──────┤│38│29212110│乙二胺│0.8│├────┼─────────┼──────────────┼──────┤│39│29212900│二乙烯三胺│0.2│├────┼─────────┼──────────────┼──────┤│40│29212900│三乙烯四胺│0.05│├────┼─────────┼──────────────┼──────┤│41│29214300│邻甲苯胺│0.6│├────┼─────────┼──────────────┼──────┤│42│29221200│二乙醇胺│1│├────┼─────────┼──────────────┼──────┤│43│29241000│二甲基甲酰胺│0.5│├────┼─────────┼──────────────┼──────┤│44│29309090│特丁硫醇│0.7│├────┼─────────┼──────────────┼──────┤│45│29309090│巯基乙酸│0.1│├────┼─────────┼──────────────┼──────┤│46│29310000│二甲基硅氧烷│0.05│├────┼─────────┼──────────────┼──────┤│47│29310000│三甲基氯硅烷│0.2│├────┼─────────┼──────────────┼──────┤│48│29321100│四氢呋喃│0.3│├────┼─────────┼──────────────┼──────┤│49│29333100│吡啶│0.5│├────┼─────────┼──────────────┼──────┤│50│29333210│六氢吡啶│0.1│├────┼─────────┼──────────────┼──────┤│51│29333990│三氯吡啶醇钠│0.08│├────┼─────────┼──────────────┼──────┤│52│29333990│3—甲基吡啶│0.1│├────┼─────────┼──────────────┼──────┤│53│29333990│三氯吡啶酚钠│0.05│├────┼─────────┼──────────────┼──────┤│54│340211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0.1│├────┼─────────┼──────────────┼──────┤│55│340290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甲醇溶液│0.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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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抽样相
关事项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商调查一处函[2013]45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抽样相关事项通知
(商调查一处函[2013]454号)
各利害关系方及欧盟驻中国及蒙古代表团: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6号公告和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由于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数量特别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进行抽样调查。
现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抽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样范围
调查机关决定在提交了有效的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材料的企业中确定抽样企业范围。
(抽样范围名单已送公开信息查阅室)。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https://img.taocdn.com/s3/m/c0ff27fd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3.png)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文摘》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了充分调查,并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了终裁结果。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美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J], 眉子
2.商务部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J], ;
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J],
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J],
5.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J], 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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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5a9bd3e90c69ec3d5bb754a.png)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2.12【实施日期】2006.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呋喃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税则号:29329910。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f9dd67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cd.png)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c4f017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12.png)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8.1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正式收到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呋喃酚产量之和都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32991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1fcbeb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17.p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税委会[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公平贸易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8月19日税委会[2003]1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邻苯二甲酸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29173500。
二、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一)韩国1.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4%2.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0%3.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td.):4%4.其他韩国公司:13%(二)日本公司:66%(三)印度公司:13%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计征。
四、对自2003年1月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https://img.taocdn.com/s3/m/3de5c28a65ce0508763213df.png)
附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18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6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https://img.taocdn.com/s3/m/d0ce17589b6648d7c1c7465f.png)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
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33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税则号列:29214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
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x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x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d2b512a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4.png)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0.08•【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
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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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年4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15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9),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1中所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9.91。
二、凡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欧盟、俄罗斯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俄罗斯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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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04•【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8%(Rhodia Organique SAS)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50%(Borregaard Italia SpA)3、其他欧盟公司:92%(All Others)三、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2年11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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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塑料包装》
【年(卷),期】2009(019)002
【摘要】中国将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目前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总页数】1页(P6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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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将对原产于美欧日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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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将对俄、日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J],
4.中国将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 [J],
5.中国将对美国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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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3]1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6fe5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0a.png)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13]1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19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苯胺,英文名称为Toluidine,分子式为C7H9N。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19.6%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36.9%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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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8月14日税委会[2003]1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依据《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案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6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邻苯二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29072910。
二、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20%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27%3.其他欧盟公司:79%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对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8f62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b.png)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
项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
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结束——。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TDI作出反倾销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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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TDI作出反倾销初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氯碱》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2012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79号)。
公告称,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33.42
【相关文献】
1.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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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初裁公告 [J],
4.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油鞣皮革作出反倾销初裁 [J],
5.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作出反倾销初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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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https://img.taocdn.com/s3/m/64fe94c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5a.png)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
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药》
【年(卷),期】2006(0)2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反倾销税;税则号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供货厂商;原产地证明;加工贸易;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现行规定;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J],
2.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J],
3.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税 [J], ;
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J],
5.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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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标 签】进口甲苯胺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税委会﹝2013﹞14号
【发文日期】2013-06-08
【实施时间】2013-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19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甲苯胺,英文名称为Toluidine,分子式为C7H9N。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9.6%
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36.9%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不再追溯征收反
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