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丰岛海战

合集下载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从上世纪70 年代起,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就已经兴起。

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甲午战争之前。

甲午战争之前,明治维新运动推动了日本的西化改革道路,并且奉行对外扩张的殖民政策。

因此,日本以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将钓鱼岛秘密据为已有。

1894 年甲午战争爆发,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一直到中国二战胜利,《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但从上世纪70 年代,由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①就开始一系列争夺钓鱼岛主权的活动,先后通过1951 年《旧金山合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私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托管”和“归还”给日本,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

进入现代社会,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经过五年数十轮的谈判,终于于2008 年6 月18 日在东海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互相承诺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钓鱼岛问题至此得以缓和。

但好景不长,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又一轮争端,而去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更是将争端白热化,引发了中日民众之间的激烈冲突。

钓鱼岛主权争端再一次使中日的外交关系持续降温。

我们不能只呐喊敲响着“钓鱼岛是中国的”,而应该从问题的实质出发,寻找一条能够附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解决之道,那我们就应该先来研究一下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第一,“无主地先占”的分歧。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明确抛弃。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_1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钓鱼岛。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

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政府首次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钓鱼岛进行了占领,而1982年的《联合国国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

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这样,钓鱼岛不仅是个岛,它还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

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企图美化侵略。

他们不断地在钓鱼岛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

另外,美国插手钓鱼岛问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

我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钓鱼岛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钓鱼岛之争的国际法依据(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1.日本政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获得钓鱼岛的主权的。

(1)当时,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政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中记载的钓鱼岛等岛屿,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清政府的标记,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

(2)钓鱼岛当时不是无主地。

首先,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仅中国文献中有记载,即使在日本古代的文献中也标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其次,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不仅只是发现,而且还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占领,单纯的插国旗等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控制。

(3)依据“先占”原则,中国才是第一个命名、使用钓鱼岛的国家。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鱼塑I』鱼垒金三!!!竺!三望型。

i。

釜——隧圜中日东洛之争的国际法分析赖镜华摘要申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

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

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

中国地质学界泰-"t-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

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

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

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

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

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

[1]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本文由收集整理(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

国际法——中日钓鱼岛之争

国际法——中日钓鱼岛之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时效作为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其含义指, 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 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上 对此种原则已是态度不一,在此先不论此方式是否合法,就其 成立要件来看,日本之主张也纯属无稽之谈。无论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还是地方台湾,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和日本窃取钓鱼岛这 一事实上,都始终保持着一致且明确、坚定的态度。对日本的 侵占行为从未停止过抗议和正当的主权主张,因此,就日本方 时效取得的依据来看,此行为非法而无礼。 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以及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都是国际法中 重要的原则。对于日本侵占钓鱼岛此种损害我国领土主权之行 为,我政府及人民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 中国之于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 三、条约圣神原则 •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 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 反。在1943年形成的《开罗宣言》中,即有规定:日本所窃取 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中国。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也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 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 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所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 错误行径,实质上是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 际法文件所确定的二战后对日安排的蔑视,是对世界反法西斯 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非议。 四、日本时效占有的无稽之谈


显然,美国政府的这一做法是违反《波茨坦公告》的, 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并不具有有效性。中国政府对此 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这就是今天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由 来。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日之间的钓 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务实、坦 诚、冷静、友好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政府却妄 意孤行,背离大量史实证明,妄称钓鱼岛是日本的主权领 土,实须反省。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 问题,中国要对日本保持着“两强”:第一个“强”是强 大,即中国自身要拥有并保持强大的综合国力;第二个 “强”是强势,即中国政府保持着对日本政府的强大压力, 如此,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将会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创 造性地解决。

最新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精品

最新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精品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中日东海争端详解

领土主权与中日领海争端大家好:(15:00)下面,我将利用15分钟的时间,从这样三个方面讲述一下领土主权与中日的领海争端。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领土主权与领海危机大家知道,领土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所有权和不可侵犯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最高权力。

国际关系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其他主权也就难免遭受威胁,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最终灭亡。

1.那么我国的领土主权状况如何呢?请看,中国国家领土主权,是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作为中国的领土主权空间来定义的。

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完整版图,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些标记着红色区域的争议地区,我们与周边邻国在这些地区还存在着重大的领土主权纠纷,甚至还有大面积的中国领土长期以来被他们所占有。

近些年来,日本强化在我钓鱼岛的军事存在,菲律宾国会通过专项法案将我黄岩岛等划为已有,马来西亚总理登陆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越南政府更是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全部主权要求,还有美韩、美日不断在我黄海、东海海域实施军事演习等等。

可以说,中国的周边海域风不平、浪不静,甚至常常是风起云涌、波谲云诡。

环顾整个世界的领海主权纷争,从这张地图上相互交错的各国海洋要求控制线,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是世界上领海、经济专属区及大陆架争议最为激烈的地区。

2. 《海洋法》关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有关界定为清晰明了地搞清中日的领海争端问题,先让我们通过这张图示来认识一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几个概念。

这条线是海水退潮后的陆地边线,称做领海基线。

这以内的水域称为内水。

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以内的这些海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海。

距领海基线12海里至24海里以内这12海里宽的水域,被称做毗连区。

毗连区向外到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

而大陆架,则是指沿海国领土自然延伸到海底的海床和底土,在其200海里内的范围可以说与专属经济区是一致的,向外最多可延伸到350海里。

近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丰岛海战

近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丰岛海战

近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丰岛海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日本的明治维新造成其国力快速增长,但是其野蛮的军阀本性也开始暴露无遗。

为了抢夺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侵占富庶的东北三省和朝鲜半岛,经过悉心筹划,首开边衅,将战火从朝鲜烧至中国,绵延不止的野蛮征伐从此开始。

被强权意识包裹下的近代国际法,并没有对日本的侵略行为产生威慑和约束。

1894年5月,朝鲜爆发了东学党起义,朝鲜国王请求清政府协助镇压,日本政府表面极力诱使清政府出兵,保证“必无他意”,暗地里却在国内秘密下达动员令,准备出兵朝鲜。

6月5日清政府派1500人进入朝鲜,并按《天津条约》的规定通知日本;日本在接到通知之前,就于6月5日成立战时大本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以护送驻朝公使大鸟圭介返任和保护侨民为名,陆续增兵1万余人去朝鲜。

随后,又有多艘军舰相继停泊在丰岛海面。

朝鲜国王感到事态严重,于6月8日、10曰、11日命外务督办赵秉稷向驻朝公使提出抗议,反对日本派兵强行进入朝鲜,要求日本撤兵。

清政府命李鸿章和总理衙门分别与日本驻京公使和驻朝领事交涉,建议两国同时撤兵,但未取得丝毫成效。

但是,李鸿章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万国公例,谁先开战,即谁理诎”。

日本全然不顾朝鲜和清朝的反对,为了配合“占地为质”的计划,人朝日军占据了从仁川到汉城一带的战略要地,并逐渐包围了驻守牙山的清军,不时趁机挑衅。

日本的挑衅行为,明显地违背了国际法和中日《天津条约》的有关条款。

关于一国在他国驻军,国际法上有严格规定,必取得所在国的允许或按照有关协约、协议出兵和驻军。

朝鲜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这是日本所承认的。

1876年日本与朝鲜签订的《江华条约》就有“朝鲜国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的规定。

朝鲜内部变乱,日本在没有朝鲜请求的条件下出兵,就严重地侵犯了朝鲜“自主之邦”之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

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引言中日东海争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之间在东海地区的领土争议问题。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争议地区包括钓鱼岛,它被中方称为钓鱼岛,而日方称之为尖阁列岛。

这些岛屿位于东海,周围环境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因此双方都对其主权问题十分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日东海争端涉及钓鱼岛主权的背景、起因、各方立场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背景钓鱼岛(尖阁列岛)位于中国福建省东北约358公里,其主要由钓鱼岛、北钓鱼岛、南钓鱼岛、观音崖以及一些其他岩礁组成。

这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是丰富的渔场,同时还有潜在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因此,中日两国对这个地区的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起因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当时,石油资源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的宝贵之物,引发了各国对能源资源的争夺。

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被认为可能存在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引起了中日两国的关注。

此后,中日两国开始对钓鱼岛主权进行争夺。

1992年,钓鱼岛被日本政府宣布为国有领土。

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称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此后,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摩擦不断升级,呈现出一种持续性的争端状况。

各方立场中方立场中国政府坚持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立场始终如一。

中国指出,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历史记录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属于中国管辖范围。

此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具有独立的经济区划,因此中方主张应该按照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日方立场日本政府则坚称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这一立场未曾改变。

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19世纪末从中国控制下划归日本。

此外,日本政府还指出,钓鱼岛是一个人烟稀少的无主岛屿,因此符合国际法上“占据并以有效控制方式行使主权”的要求。

国际社会立场国际社会对中日东海争端持多样化的立场。

有些国家倾向于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另一些国家则倾向于支持日本,主张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王德水[1]内容提要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

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司法判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和平解决其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钓鱼岛群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钓鱼岛(4.3km2)、黄尾屿(1.08km2)、赤尾屿(0.154km2)、南小岛(0.463km2)、北小岛(0.302km2)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组成,总面积约6.344km2,其位置在中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中国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中国最大的岛屿——台湾岛的附属岛屿。

钓鱼岛以东即为东海大陆架边缘,也是冲绳海槽区所在。

冲绳海槽南北走向,大部分深度超过1000m且坡度很陡,分别构成西部大陆架和东部岛架的陆坡,海槽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冲绳海槽也就成为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架的自然分界线,这也是确定钓鱼岛群岛属于台湾岛屿而不是琉球群岛一部分的重要客观证据。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

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

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

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之争

2011.1中国工人2010年9月7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冲撞一艘中国拖网渔船。

随后,日本海上保安官进入中国渔船“检查”,进行所谓的执法活动,这一行为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中国民众表示强烈的愤慨,中国政府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到底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有没有执法权?日本法院对本次冲撞有没有合格的管辖权?日本的所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是值得关注探讨的问题。

钓鱼岛群岛及各岛屿都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多称钓鱼岛群岛为尖阁群岛、鱼蒲葵岛;中国和通用的说法则是“钓鱼岛列岛”或钓鱼岛群岛。

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

其中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3平方公里。

地势北部较平坦,南部陡峭,中央山脉横贯东西;最高山峰海拔362米,位于中部;其它尚有高程320米、258米、242米的山峰若干,及4条主要溪流。

岛上基岩裸露,钓鱼岛上尖峰突起,土层基薄,缺乏淡水。

这样的自然地理特征就决定了钓鱼岛不可能产生“土著”居民。

因为,它不能提供人类族群繁衍生息所需要的资源,尤其是淡水资源。

时至今日,钓鱼岛上都没有固定的居民生活,遑论处于人类发展初级阶段的古人了。

在古代的中国,海洋就被用于制盐、捕鱼、航行和战争。

西方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要晚于中国,但是西方航海家和我们航海的目的是不同的。

郑和的船队所到之处并没有侵略别人的土地、人口、财物,中国当时实行的政策叫“厚往薄来”,这一政策的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的儒家的天下观,中国的儒家天下观,宣传的是:天子受天命统治中国,覆载之内不论近远,大家一律平等,不能够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所以朱棣希望通过郑和,去宣传他的天下秩序的理想,建立天朝礼制体系,最终实现共享太平之福。

西方的做法和我们的做法截然相反,他们进行航海活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劫掠领土、资源和黄金白银。

这就形成了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

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阐释

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阐释

第28卷第12期河北法学Vol .28,N o.122010年12月H ebei Law S cie n ce D e c .,2010中日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阐释林 泰1,赵学清2收稿日期:2010-05-21作者简介:林 泰(1980-),男,广东汕头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赵学清(1945-),男,重庆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W TO 法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国际法。

(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2.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0031)摘 要: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领土的争端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之一。

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所宣称的拥有钓鱼岛群岛主权及相关东海海洋权益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论证我国对钓鱼岛及其相关海洋权益拥有的权利,从法律和理据上更具有说服力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的对策将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中图分类号:DF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12-0002-06International L a w Explanation on D i aoyu Isl ands D isputebetw een Chi na and JapanL IN Tai 1,Z HAO Xue -qing 2(w Schoo,l Chongqi ng T echno logy and Business U 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2.South w est U nivers it y of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 a w,Chongq i ng 400031China)Ab str ac t :T err itor i a l d i spute on D iaoyu Islands bet w een Ch i na and Japan ar ises long ago ,and re m a i ns a sensiti veand troub leso m e issue of S i no -Japan re l a ti on .T h i s dispute m a i n l y refers to t wo aspects ,t he sovereigndo m a i n and the i nterests about East Chi na Sea .A s an i nte rnati onal la w issue ,it is g roundless andun f ounded Japan a lleg ed tha t it has sovereignty on D iaoyu Isl ands and it has interests on East ChinaSea .T he conclus i on tha t bo t h D i aoyu Isl ands and re levant i n terests of East Ch i na Sea be l ong to Chinahas mo re leg i ti m acy and l ega lity i n i n ternati onal la w.Po li c i es basi ng on this conc l usi on cou l d be mo ree ffective and perti nen t .Keywords :D iaoyu Islands ;territor i a l dispute ;i nterna tiona l l aw钓鱼岛群岛包括主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依主岛名而得名(日本称之为所谓尖阁群岛)。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

[国际法钓鱼岛论文]钓鱼岛争端国际法国际法钓鱼岛论文篇1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摘要]中日钓鱼岛争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中国,并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此争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法;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

[1]202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

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从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可以查证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我国最早于1372年发现钓鱼岛列屿并命名,由于钓鱼岛山势海拔相对较高,其在历史上一直被我国作为从福州或泉州出航到琉球中间航道上的一个地标。

由于钓鱼岛山势较高,英国人将它命名为PinnacleIland,这个名字又被日本人翻译成了“尖阁”(即尖阁群岛SenkakuGuntou)。

1556年,在明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等人编写的《筹海图编》中,钓鱼岛三岛被列入其附图《沿海山沙图》,这说明钓鱼岛在当时已被列入我国的海防范围。

在清朝御史黄淑�`1722年撰写的《台湾史槎录》里,曾提及钓鱼岛,根据他的记载,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在此建设港口,停泊船舶。

直至清朝末年,钓鱼岛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

1879年,日本借清政府衰败之机吞并琉球并改称其冲绳县,此后开始觊觎钓鱼岛。

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迫于日本压力,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给日本,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列屿。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对策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对策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对策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对策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2 〕一文发表,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日两国之间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产生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日趋激烈。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立场(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中国本文由收集整理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日本的领土。

根据《开罗宣言》〔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日本应予以归还。

钓鱼岛争端中国与日本领土争议的焦点

钓鱼岛争端中国与日本领土争议的焦点

钓鱼岛争端中国与日本领土争议的焦点钓鱼岛争端——中国与日本领土争议的焦点钓鱼岛争端自二战以后一直是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一大症结,也是两国之间最核心的领土争议之一。

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沿岸,被中方称为钓鱼岛,而日方称其为尖阁列岛。

本文将探讨该领土争议的历史背景、双方的主张和国际社会的观点。

一、历史背景钓鱼岛争端起源于1895年,当时中国的清政府划定了该岛属于中国的边界。

然而,在1895年的《马关条约》中,日本在中国甲午战争后被赋予了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

此后,钓鱼岛逐渐沦为日本的殖民地。

二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将在战争中侵占的领土归还给各国,包括中国。

然而,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钓鱼岛未被明确归还。

随后,1972年中日共同声明确定了两国建交,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被搁置。

二、双方主张中国方面认为,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他们强调了该岛在中国历史地理书籍中被载明的事实,以及中日间许多条约和声明对钓鱼岛属于中国的说明。

此外,中国还指出,在二战结束后由日本接受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了收复钓鱼岛的规定。

然而,日本方面则主张拥有钓鱼岛的主权。

他们认为,钓鱼岛是日本历史上的一部分,早在1895年的《马关条约》中就确立了日本对该岛的主权。

此外,日本还指出,在二战后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因此该岛的主权问题仍未解决。

三、国际社会观点国际社会对于钓鱼岛争端并没有统一的看法。

一些国家倾向于支持中国的主张,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

他们依据中国的历史依据以及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解读来支持中国的立场。

然而,其他国家则持中立立场或者支持日本的观点。

他们认为,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是合法的,以及日本与钓鱼岛之间的历史联系。

他们还认为,《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解决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应该由中国和日本两国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

四、解决途径面对钓鱼岛争端,中国和日本都呼吁通过对话和谈判来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丰岛海战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日本的明治维新造成其国力快速增长,但是其野蛮的军阀本性也开始暴露无遗。

为了抢夺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侵占富庶的东北三省和朝鲜半岛,经过悉心筹划,首开边衅,将战火从朝鲜烧至中国,绵延不止的野蛮征伐从此开始。

被强权意识包裹下的近代国际法,并没有对日本的侵略行为产生威慑和约束。

1894年5月,朝鲜爆发了东学党起义,朝鲜国王请求清政府协助镇压,日本政府表面极力诱使清政府出兵,保证“必无他意”,暗地里却在国内秘密下达动员令,准备出兵朝鲜。

6月5日清政府派1500人进入朝鲜,并按《天津条约》的规定通知日本;日本在接到通知之前,就于6月5日成立战时大本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以护送驻朝公使大鸟圭介返任和保护侨民为名,陆续增兵1万余人去朝鲜。

随后,又有多艘军舰相继停泊在丰岛海面。

朝鲜国王感到事态严重,于6月8日、10曰、11日命外务督办赵秉稷向驻朝公使提出抗议,反对日本派兵强行进入朝鲜,要求日本撤兵。

清政府命李鸿章和总理衙门分别与日本驻京公使和驻朝领事交涉,建议两国同时撤兵,但未取得丝毫成效。

但是,李鸿章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万国公例,谁先开战,即谁理诎”。

日本全然不顾朝鲜和清朝的反对,为了配合“占地为质”的计划,人朝日军占据了从仁川到汉城一带的战略要地,并逐渐包围了驻守牙山的清军,不时趁机挑衅。

日本的挑衅行为,明显地违背了国际法和中日《天津条约》的有关条款。

关于一国在他国驻军,国际法上有严格规定,必取得所在国的允许或按照有关协约、协议出兵和驻军。

朝鲜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这是日本所承认的。

1876年日本与朝鲜签订的《江华条约》就有“朝鲜国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的规定。

朝鲜内部变乱,日本在没有朝鲜请求的条件下出兵,就严重地侵犯了朝鲜“自主之邦”之权。

况且朝日先前所签订的条约,均未有出兵朝鲜的条款。

国际法规定,“各国自主其内事,自任其责,均可随意行其主权,……他国若无约据特许,或非是不得已而自护,则不可管制之”,“若其事与前约不和,亦不必相助也”。

日本行为也明显地违背了《天津条约》有关条款,该条约第三款规定:“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无论清朝或日本必须得到朝鲜的请求或允许,才能出兵朝鲜。

然而日本却采取诡诈的手法,在未得到朝鲜允许的条件下出兵,其作战目标不是指向东学党,而是指向清朝军队。

日本学者中臜明对此说得比较直率:“日本从政府到军队,预先就设想了和下才断然出兵的”。

由于朝鲜和清政府未能有效地阻止日军增兵朝鲜,俄、英、德等国又从民族利己主义出发,默许和怂恿日本在朝鲜的行动,日本在朝军队逐渐取得明显的优势。

在此严峻形势下,7月中旬,清政府命“济远”、“广乙”、“操江”,英国商船“髙升”号等运兵渡海,增援驻扎牙山的清军。

在获取清军增援消息后,日本立即派联合舰队从佐世保军港出发,游弋于朝鲜领海,控制朝鲜西海岸,准备截击。

7月25日凌晨,在掌握绝对主动权的情况,日本舰队在牙山口外丰岛对济远、广乙等舰船突然袭击,济远、广乙被迫应战,进行自卫还击。

清军“操江”号被劫走,“广乙号”中炮重伤,“高升号”被击沉,这就是丰岛海战。

日本在朝鲜领海,首开战端,这是对朝鲜主权的践踏。

国际法规定,“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亦归其管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而他国不与也”。

各国舰船以去岸3英里才可以自由航行,不归他国管辖。

早在1875年,日本兵船到朝鲜沿海水域非法测量,遭朝鲜守军炮击,日驻北京公使森有礼向清廷提出抗议,李鸿章回复说,“你兵固是去高丽海水。

查万国公还近岸十里之地,即属本国境地。

日本既未与通商,本不应前往测量。

高丽开炮有因”。

日本公使坚持认为,日本舰船有权到朝鲜沿岸测量海礁,李鸿章以《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规定为法律依据,予以断然拒绝。

但是在日本人看来,“今日之世界,尚非道理之世界,是武力之世界”,“数千万言的国际公法,可以用一声枪炮抹杀之”。

因此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在战争中,肆无忌惮。

日本未经宣战,突然挑起衅端,违犯了国际法关于开战的规则。

关于战争何时开始,从19世纪后半期,国际公法规定,“国家与国家间非先有明白的警告不得开始战斗行为,此项警告或出以宣战之形式,或依一最后通牒而附条件的宣战”。

交战双方开战之前,彼此通报对方的军事行动,其为人道主义的必要性。

一国开始对外战争,必须使国内民众事先周知,以避免财产损失,将于“己之疆内先行颁诏,预告交战,限制己民与敌往来,并言其所以交战之故。

若无告示,恐日后立和约时难以分别公战与强屈之害。

”本国内对于出兵朝鲜,用兵清朝,在决策层是充满争议的,最终也并未取得统一意见,只是在强硬派一意孤行的情况下,才最终发动了对清朝的战争,这就更不用说告知国内民众了。

在丰岛海战中,日本又明显滥用战权,违背了国际法战例规则。

清军雇用的英国“髙升号”是一艘商船,其所用旗帜、牌照均系英国。

按国际法规定,“航行海者,即从牌照、旗号得名,自当与该国船只一例看待,无论其船户系局外与否,必就牌照而定期名焉”。

海上的行船即为本国“浮动的土地”,归各国所管辖。

“各国之属物所在,即为其土地。

所谓土地者,不仅指陆地而言,凡可行权之处皆是也。

故船只行于大海者,亦为本国之土地也。

”“各国之船只无论公私,在大海与在各国之疆外者,均归其本国管辖”。

在一国领海航行的船只,归沿海国管辖,“髙升”号航行于朝鲜领海,当归朝鲜管辖,日本无权干涉。

日军明知此事,却对之野蛮轰击,致使该船除245人获救外,其余871人全部遇难。

李鸿章在致电总理衙门时说:“至高升系怡和船,租与我用,上挂英旗,倭敢无故击毁”。

并将此事电告驻英领事龚照瑗:“所租怡和高升装兵船被日击沉,有英旗,未宣战而.敢击,亦藐视公法矣”!日军在战争中使用了泯灭人性的野蛮手段,对于落水的清朝士兵,采取了屠杀政策。

此类记载颇多,当时搭乘髙升号的德国退役军官汉纳根(ConstantinvonHanneken)说:“我看见一支日本小船,满载武装士兵,我以为他们要来拯救我们,但悲伤得很,我是想错了,他们向垂沉的船上的人开炮”。

又称:“炮击无防卫能力的抛瞄商船,向在水中挣扎的人射击,日本人的残忍真难以想象。

”国际法规定,“害敌之方有合例,有不合例者,凡无济于事而徒害敌人之举,不可为之,凡背理违义以及残暴不仁之举亦均不可为之”。

“敌兵既败,虽有不受降之势,间有被擒、被伤,而不复能抵御者,亦不可杀之”。

对于俘虏的操江管带王永发以下83人,由日舰八重山押送到佐世保军港,以战争俘虏身份被投人监狱署,备受虐待。

这是公然蔑视和违反国际法的暴行,日军不仅“背理违义”,还异常残暴,所以时人指责说:“这是在公海上发生的一种海盗行为”。

可见,在丰岛海战中日本采取了惨绝人寰的方式残害对方,全然不顾近代国际法的战争规则。

丰岛海战是对近代国际法道义与权威的一次大考验。

对侵略者而言,国际法并不足以成为制约日军野蛮行径的有效武器,时常被强权所僭越,甚至还不幸成为殖民征伐的凭借工具。

但代表道义与理性的近代国际法,在西方殖民浪潮中多少还是可以承载落后国家与弱小民族对于伸张正义的些许期待。

清同治朝,恭亲王在奏折中称,万国律例(万国公法)“凡属有约之国,皆宜于目,遇有事件一课参酌援引”,“臣等査外国律例一书(万国公法),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间亦有可操之处”。

晚清兵部尚书兼总理衙门大臣董恂在为刊刻的《万国公法》作序时称,“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

”“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箍束,尤各有法”。

日本肆意损毁公法,清政府却诚实而谨慎地应用国际法处理国际关系,既对日本违法行为进行指责,努力争取国际公论与主持正义者的调处,又在交涉中谨守公法,希望借助国际法的力量弥补自身的弱势。

将丰岛海战放到中日外交宏观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更能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日本出兵朝鲜的同时,于6月7日将出兵决定正式照会清朝政府。

次日清政府复照日本,对其出兵提出异议我国应朝鲜之请,派援兵戡定内乱,乃从来保护属邦之旧例。

……贵国派兵,即非出于朝鲜请求,望毋进入朝鲜内地,以免惹起惊疑”。

为出兵朝鲜寻找理由,6月12日,日本驻华临时代理公使山村寿太郎至总理衙门照会时称:“此次,我国派兵朝鲜是凭《济物浦条约》,而于为之遵照《天津条约》办理在案。

其应几多调派,我政府不得不自行定夺,其应如何行动,非所掣肘”。

日本提出日方如何行动非为他人所制约,口口声声遵守条约,实际上是对条约的践踏。

《济物浦条约》第五款规定:“日本公使馆置兵员若干备警事”。

日本出兵保护公使馆的安全,其兵数应有一定限额,决不能解释为日本大兵压境的理由。

日本出兵的“主要理由”是朝鲜发生重大变乱,此时朝鲜国内“事定”,对此日方本也承认:“纵观京城的形势,深为平静,当然用不着很多警卫部队。

不仅如此,就是先期入境的400多名水兵,也如平地起风波一样,不仅朝鲜感到为难,各国使节也都对我方的举动感到震惊而持有异议”。

正是在此形势下,日本驻朝公使接受了清朝提出的撤兵建议。

1984年6月12、13日,清朝驻朝鲜通商大臣袁世凯与大鸟圭介商谈共同撤兵问题,袁世凯说中日屯兵朝鲜因相防,必生嫌。

倘西人伺隙拨弄,候收渔利,不但韩威,在华日亦必有损”。

当时日本在汉城处境孤立,得不到各国使团的支持,所以大鸟基本上接受清朝提出的撤兵建议。

6月1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日本撤回在朝鲜兵力的3/4,并撤离汉城,留下250名士兵在仁川暂住。

2.中国军队撤回4/5,留下400名士兵。

3.待民乱平静后,两国同时撤回全部兵力”。

《天津条约》中规定,如果朝鲜国内变乱平息,“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早在派兵入朝之前,清政府就通过驻日公使王风藻行文知照日本外务省,开宗明义地依据《天津条约》第三款称:“查光绪十一年中日议定专条云:将来朝鲜若有变乱事件,中国要派兵,应先行文知照,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等语”。

这说明清政府的所作所为,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清政府训令在朝鲜的中国军队静守勿动,对日军的挑衅,毋与计较。

这虽然是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却使清军完全陷于被动挨打之地。

清朝与日本驻朝公使所达成的撤兵协议,遭到了日本顽固势力的反对。

日本内阁在临时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日军也不能撤退”的决议。

为了摆脱外交上的困境和舆论上的谴责,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根据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建议,在内阁会议上提出所谓中日共同改革朝鲜内政的提案。

16日晚,陆奥宗光召清驻日公使到外务省,正式提出共同改革朝鲜内政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