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南京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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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条为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一、工作任务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3、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交流或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发现重大问题及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做好登记建档和跟踪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保护基层分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

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1]1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1年12月31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 - 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会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附件2: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Code of conduct for labor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and institution trade unions2015-02-15发布2015-04-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按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臧铁柱、方健、时效功、赵洪海、董雷、李高祥。

为推动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标准。

劳动保护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维护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企事业工会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

本标准旨在推动企事业工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在推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挥群防、群控、群治的积极作用。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Labor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s工会组织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通过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制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群治机制,监督并推动企事业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总工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修订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1991年发布的《关于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年5月24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切实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是指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经过劳动保护业务培训和考核,经由上级工会任命的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反映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愿,履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钻研业务知识,研究、分析和掌握本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第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制定、实施以及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10篇)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10篇)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1.监督和配合行政宣传,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2.参与制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 并督促付诸实施。

3.制订年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每季一次检查实施情况, 安排下季工作。

4.参与行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并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本单位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按要求对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 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5.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及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会议, 代表职工提出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见。

6.收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职代会提案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按规定程序落实处理, 重大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 作出相应决议, 并督促执行。

督促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执行落实。

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

7、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劳动保护项目施工的工程, 提出不能验收的意见;对随意削减劳动保护施工项目的情况, 提出意见, 必要时报上级工会、工程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8、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 总结教训, 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代表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9、组织、开展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10、督促按规定时间, 定期对职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 对噪声、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职业危害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 应督促和协助行政予以治理达标, 对一时难以达标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确保各种治理设备可靠投用;结合劳动条件分级工作, 听取职工意见, 了解实际情况, 为进一步治理有毒有害工作环境, 制定和调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防护用品等标准提供依据。

《南京市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南京市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南京市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代会是各类企事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职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事业,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总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职代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本运行规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

所有企事业召开职代会均按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章建立职代会第五条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企事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

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比例。

百人以上的企事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

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

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职代会的代表可从下一级职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

企事业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

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

法规名称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法规名称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法规名称】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颁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法规文号】工总生字〔1985〕17号【颁布日期】1985-04-08 【实施日期】1985-04-08【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团体协会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工总生字〔1985〕17号《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经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

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南京市总工会

南京市总工会

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宁工发[2006]45号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创建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各开发区、产业(集团)、局、公司、直属单位行政及工会: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南京”,依据《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创建江苏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的通知》(苏工发[2005]27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创建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为载体,推动企业遵章守法、崇尚诚信、尊重劳动、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为实现南京市“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构建“和谐南京”作出贡献。

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一办法五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相关法规文件,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章制度健全合法,自觉规范用工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健全。

未发生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争议企业败诉案件和因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职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3、集体合同制度健全,按期报送审查并按约定履行,积极开展工资协商。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依法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发生重大工伤、中毒、职业危害和其他损害导致死亡的事故。

江苏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江苏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江苏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代会是各类企事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职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事业,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总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职代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本运行规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

所有企事业召开职代会均按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章建立职代会第五条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企事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

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比例。

百人以上的企事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

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

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职代会的代表可从下一级职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

企事业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

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工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网络,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作用的发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发挥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实际,依照《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及《三个条例》和工会系统劳动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组织原则1、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和安环科、人事科共同组织成立。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受工会领导。

3、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环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公司工会生产干事、人力资源部劳动保护干事。

二、工作制度每月全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全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工作任务1、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技知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定期按制度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3、建立起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档案,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隐患通知书制度,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化,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督促解决。

4、负责进行职工工伤及职工职业病的健康程度鉴定工作,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组,并参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工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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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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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会劳动保护组织
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对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
工会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选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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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第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下面是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未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五条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开展。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七条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催促企业建立工会。

工商、劳动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进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催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对没有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支持、配合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建立工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工会。

已具有工会会籍的,企业工会应当成认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缺乏25人的,可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1名和工会经费审查员1名。

第十条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5年6月22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为了履行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责任制。

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独立自主、认真负责地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主席对本地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劳动保护部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3、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企业发生工作事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怎样开展工作

企业发生工作事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怎样开展工作

篇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工作任务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3、定期组织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交流或劳动安全卫生检查。

发现重大问题及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做好登记建档和跟踪监督检查。

工会劳动保护基层分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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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办〔2015〕92号关于转发《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工会:在全省各级工会的工作实践和积极努力下,《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已于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实施,这是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首个省级标准,也是全省工会和企事业干部、职工的智慧结晶,现将规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产业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江苏省总工会2015年5月15日ICS 13.100 C75备案号:44825-2015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2745—2015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Code of conduct for labor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and institution trade unions2015 - 02 - 15发布 2015 - 04 - 15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臧铁柱、方健、时效功、赵洪海、董雷、李高祥。

引言为推动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标准。

劳动保护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维护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企事业工会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

本标准旨在推动企事业工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在推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挥群防、群控、群治的积极作用。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Labor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s工会组织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通过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制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群治机制,监督并推动企事业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2.2三同时 Three Simultaneousness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要求3.1 总体要求企事业工会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

3.2 目标和策划3.2.1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3.2.1.1 参加所在单位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督促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台帐、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3.2.1.2 参与所在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的策划、建立,并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相关文件。

3.2.2 劳动保护相关文件的宣贯识别和获得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及时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

3.2.3 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3.2.3.1 参与制定所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指标,对上级下达和自身需要完成的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

3.2.3.2 制定目标计划实施方案。

3.3 实施和运行3.3.1 机构网络和职责3.3.1.1 建立保持并及时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成立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生产经营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3.3.1.2 明确工会主要负责人是工会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

3.3.1.3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机构。

3.3.1.4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3.1.5 应建立上述各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监督履行。

3.3.2 工作机制3.3.2.1 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群众举报及建档跟踪等相关制度。

3.3.2.2 建立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审核实施细则或办法,对工会劳动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3.2.3 应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3.3.3 宣传教育和培训3.3.3.1 开展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和安全文化活动。

3.3.3.2 工会分管负责人及专兼职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3.3.3 督促并协助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3.4 协商和沟通3.3.4.1 采用联席会等方式,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反映职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3.3.4.2 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

3.3.4.3 督促解决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提案。

3.3.4.4 接待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并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协商沟通,督促解决。

3.3.4.5 参加所在单位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安全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协商。

上述规章制度和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公示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职工。

3.3.4.6 所在单位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

3.3.4.7 代表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综合性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和签订,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并监督执行。

3.3.4.8 所在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时,工会应提出意见,要求纠正;职工因劳动安全健康问题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帮助。

3.3.5 文件和资料3.3.5.1 采用闭环管理模式,建立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件和资料档案,便于应用和查询。

3.3.5.2 文件和资料档案应定期评价、清理,失效文件应及时撤回;需要保留和正在使用的文件均应有标识或控制编号,以防误用。

关键岗位应及时获得现行版本的相关文件。

3.3.6 活动开展3.3.6.1 协助所在单位推广应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方法,组织引导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

3.3.6.2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如“安康杯”竞赛等。

3.3.6.3 参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3.3.6.4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落实职工的劳动合同保障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危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工伤保险权、民主监督权等相关权利,教育职工履行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隐患危害等义务。

3.3.6.5 监督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3.3.6.6 所在单位存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的行为时,工会应及时提出建议,要求纠正。

3.3.6.7 参与“三同时”项目审查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

3.3.6.8 督促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

3.3.7 应急准备和响应3.3.7.1 参加所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和评价,协助所在单位行政组织职工参加演练,提高职工施救、逃生技能。

3.3.7.2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建议所在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3.4 检查和纠正3.4.1 检查措施3.4.1.1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机构应组织或参加所在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绩效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应通过书面形式传递给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跟踪监督整改。

3.4.1.2 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审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任务是否符合目标、计划安排,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并将结果书面报工会主要负责人。

3.4.2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3.4.2.1 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应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3.4.2.2 参加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3.4.3 记录和记录管理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于证实符合本标准要求,以及所实现的结果。

记录应标识明确,并可追溯。

3.5 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3.5.1 工会负责人应根据工会劳动保护年度工作评价结果,召开会议,总结绩效,找出不足,制定下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3.5.2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目标计划应下发至各有关单位,传递给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和相关人员。

3.6 评价3.6.1 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评价:a)三年内发生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工伤责任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的;b)瞒报工伤事故的;c)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d)职工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满意率低于60%的。

3.6.2 评价措施3.6.2.1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

3.6.2.2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职工满意度测评表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执行。

3.6.2.3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整改建议书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执行。

3.6.2.4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执行。

3.6.3 评价方式3.6.3.1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企事业工会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的方式。

3.6.3.2 自评3.6.3.2.1自评由企事业工会根据本标准组织开展。

3.6.3.2.2自评的职工满意度由企事业工会组织测评。

3.6.3.2.3 50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抽取50名职工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5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抽取10%的职工作为职工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3.6.3.2.4职工代表依据本标准职工满意度测评表进行测评,70分(含)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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