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4
•【字号】惠市委办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
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维护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8〕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男女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但农村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少数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农村妇女大规模集体上访,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认真解决好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维护农村妇女的各项财产权益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权益。

(一)要维护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要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益。

农村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要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益。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且同等条件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有权依法处置本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法界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其能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未嫁女、嫁入女、出嫁女、招郎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权
益。

(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妇女,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且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离婚、丧偶后,户口仍保留在男方家所在地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除上述情况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各项财产权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履行相应义务的配偶和符合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财产权利。

三、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基本原则
--经济权利平等,发展成果共享。

广大农村妇女勤劳能干,自强自立,吃苦耐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与男子同等的作用,理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经济权利。

要保障农村妇女在资金、信息、技术等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人不能以维护小集体利益为由,侵害出嫁女、离婚女、招婿女等弱势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利。

要克服狭隘的小农意识,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让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妇女。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切
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村民自治组织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涉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各项事务,不能以村民自治和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由,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等资格条件,享有同等待遇。

一方面,在同样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财产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研究、成员大会(代表会议)表决等方式剥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在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如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并未尽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或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上述人员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能做出男有女无或男多女少的不平等规定,必须确保同等资格条件下,男女待遇相同。

四、切实加强对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维权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维权网络,推动农村妇女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

各级党委农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负总职责,加大对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主动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
信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妥善解决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

各级农业、国土等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股权分配和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等财产权益产生的矛盾纠纷。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要依法为有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快捷、有效、方便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提高维权工作力度和效率。

(二)开展信访专项治理,解决侵权突出问题。

市信访局、市妇联要根据当前农村妇女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信访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

要制定解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信访案件的具体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案件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办。

各县(区)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乡镇(街道)迅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领导包案,加大调处力度,对已经有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出嫁女信访案件要抓紧落实;对出嫁女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出嫁女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法律,不能解决的,要表明态度,讲清政策和法律规定,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当调解不成,受害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规范村民自治章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

针对当前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问题,各县(区)要组织开展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的专项行动,由农办、信访、民政、司法、农业、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政策法规相抵触、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废止。

凡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生效前应报乡镇(街道)备
案审查,违法的内容必须给予纠正,确保村民自治行为合法规范。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维权工作成效。

市委农办、市妇联、市信访局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制止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委、市政府将对全市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维权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导致侵权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