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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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财企〔201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额度的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其中,按现行财政体制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含附件1和企业报送明细资料1份)。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下发正式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全额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向区县(自治县)财政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件2)。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4、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5、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2、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3、已享受三年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4、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申报2010年、2011年的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的奖励按企业2008年、2009年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计算。

5、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6、已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按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申报。

7、2010年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于2010年6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审局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审核和申报,逾期申报将不予补办。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区县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编取财政资金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如数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将加倍扣收违规所得,以示严惩。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执行财政奖励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点击下载原文件及附件: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缴纳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渝财企〔2010〕247号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额度的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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