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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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06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
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全文失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0年第23号令,对税务部门现行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

共确认有效规章41份,失效或废止规章18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章4份。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被明确宣布全文废止。

而此前,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程序性规定仍然有效。

法规失效问题一直是个让人困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关于成本、费用等项目如何税前扣除的重要执行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不再执行,而有关管理性、程序性的规定,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注意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执行。

比如: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此次发布的“23号令”明确指出,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全文废止。

关于税前扣除各项目如何确认,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而是散见在相关的单个税收法规中。

长春理工大学《税法》试卷及答案 (5)

长春理工大学《税法》试卷及答案 (5)

《税法》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关于税法基本原理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具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B.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是相同的,其基本思想也是一教的C.纳税人已经对税务机关表示信赖,但没有据此做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可以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2.可以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的税法解释是()。

A.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B.国务院对其制定税法所做的立法解释C.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D.各级检察院做出的检察解释3.下列各项业务中,不属于增值税现代服务业的是()。

A.医疗事故鉴定B.工程勘探C.邮政代理D.广告代理4.某商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戒指20只,每只新金戒指的零售价格为12500元,每只旧金戒指作价6800元,每只金戒指取得差价款5700元,取得首饰修理费16570元(含税)。

该商场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

A.14940.17B.15270C.15021.33D.36348.865.下列项目中,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的是()。

A.房屋出租业务B.远洋运输的程租业务C.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D.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6.《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境内。

A.生产地B.销售地C.起运地或所在地D.消费地7.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对其包装物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凡单独计价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B.凡在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C.单独计价并在会计上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D.无论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8.实行复合计税征税办法的产品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通知》第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略)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二)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证明单》。 七、《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一)《证明单》的使用。 1.《证明单》的基本联次。《证明单》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 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 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 2.《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3.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4.《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带回。 (二)《证明单》的管理。 1.《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2.《证明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管理办法。 3.《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有效。 八、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 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征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2.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3.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附件1:
说明:一、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送主管人民银行,一份送国家税务局 征收机关,一份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机关保留; 附件2:

珠宝行业的税收

珠宝行业的税收

珠宝行业的税收主要涉及的税收包括:1、增值税。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7%,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属工业企业的,税率6%,属商业企业的,税率4%,200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统一为3%,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消费税(具体见下面详细的规定)金银首饰5% 。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非金银首饰10%,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一般企业按照应税所得征收,税率2008年前33%,2008年后25%。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额*核定率*25%计算,是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城建税的税率为7%(有的地方税率不同),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7%=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7、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自有房屋,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自有车辆、船舶。

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9、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2024年学习兴税(货物劳务条线)考试题库(带答案)

2024年学习兴税(货物劳务条线)考试题库(带答案)

2024年学习兴税(货物劳务条线)考试题库(带答案)一、单选题1.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发票用量。

A、1B、2C、3D、6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

2.购车人张某2022年8月20日购置一辆纯电动乘用车,单车价格25万元,该车型未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无“新能源汽车免税标识”,购车人可以申报办理()业务。

A、新能源汽车免税B、一般(全额)征收C、部分乘用车减税D、先征后退参考答案:C解析:《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该车未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无“新能源汽车免税标识”,不能享受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该车符合享受部分乘用车减征的政策。

3.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灯罩,材料作价销售50000元(不含税),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受托方按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工收回后全部出口,出口离岸价80000元。

灯罩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则该外贸企业上述业务可申报的出口退税款是()元。

A、10400B、800C、750D、600参考答案:D解析: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税收筹划(第六版)》第3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第六版)》第3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比其他两种方式更有利于 节税:一是企业先以押金的形式签订合同,待逾期不退 还时再计算消费税,实现递延纳税;二是企业收取押金 时应注意合同签订的退还时间要尽量控制在12个月1)筹划原理。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 例》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 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包 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2)筹划要点。企业可以通过确定不同的销售方式 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 企业面临赊销和直 接收款销售两个选择。若企业选择直接收款销售, 则应在当期确定销售额并按时缴纳消费税;若企业 选择赊销,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则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不仅能够 递延税款缴纳,还能节约大量流动资金。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 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 关进口时在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在海关申报缴纳消 费税。
(4)批发应税消费品。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 环节加征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从价税税率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 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 纳税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在境内。
此外,对消费税的纳税人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其 代理人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

中国黄金税收政策孙韬研究员贵金属部2013-03-18中国黄金税收政策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诸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

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

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

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

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 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 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 克/吨左右。

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

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

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

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

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

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

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金银首饰消费税【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函﹝2003﹞349号【发文日期】2003-09-05【实施时间】2003-09-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份已取消《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和核准制度,为规范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企业,统一提交以下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帐号; (五)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六)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七)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经营企业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认定生效。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及管理 (一)由于钻石、钻石首饰与铂金、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以致目前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样式设计未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经请示总局、省局并得到明确答复,可由我市自行印制《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供企业使用。

新版《证明单》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启用,原《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同时停止使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好剩余的《广东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结报缴销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上缴市局流转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国税)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国税)

执法资格考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B.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C.位于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间的货物移送销售的D.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的2.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邮政部门发行报刊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D.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3.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白酒,取得含税销售额234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则白酒生产企业该笔业务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元。

解:(23400+2000)/(1+17%)*17%=3690.60A.3400 B.3690.60C.3740 D.4318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下列运费,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

A.销售自产小轿车支付的运输费用 B.外购气体支付的运输费用C.外购职工福利用品的运输费用D.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运输费用5.某汽车生产企业外购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80万元,当月将其中的70%用于本企业的汽车生产中,当月销售自产小汽车1 5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8.5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用每辆0.30万元,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万元(消费税税率9%)。

解(150+0.30)*8.5/(1+17%)*17%=118.21 6.A.85.60 B.99.08 C.96.78 D.118.216.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的是( )。

A.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饮料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有偿电信服务C.装饰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进行装修D.机械厂销售机器并为顾客有偿送货7.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标准的是(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政策每周问答】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政策每周问答】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国税政策每周问答】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金店销售的黄金摆件和金条,是否应缴纳消费税?若是金店将黄金摆件赠送重要客户,是否须缴纳消费税?若是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是否要缴纳消费税?对于两节期间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黄金饰品消费税问题,12366专家作如下解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受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

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另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金店将自产的黄金摆件用于无偿赠送的,须于移送时如实申报消费税。

12366特别提醒,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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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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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
具体规定的通知
【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金银首饰消费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5﹞25号
【发文日期】1995-03-08
【实施时间】1995-03-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并向税务机关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纳税人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换取《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金银首饰的经营业务。

以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每年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办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的发证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2.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一律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的《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在3月底前认定完毕。

各直属分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必须在4月10日前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发证名单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1.《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税务机关发出的《证明单》应盖有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的局戳或业务专用章,并应完整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不允许将完全空白的《证明单》发放给购货单位。

2.税务机关应作好领用记录。

3.《证明单》中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销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一致,如销货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证明单》上的金额应为普通销货发票上的货款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后的价款金额。

4.赊销、分期付款、委托代销及销货退回情况下《证明单》的使用。

(1)赊销、分期付款的,《证明单》应由销货单位开具销货发票的同时,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盖章后第三、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

(2)委托代销的,由受托单位在委托代销业务完成,向委托单位提交代销商品清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送交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盖章,第三、四联由受托单位收回。

委托单位凭《证明单》开具发票。

(3)销货退回及折让。

销货单位发生销货退回的,凭购货单位提供的增值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原发票,在注销原发票存根联、记帐联的同时,注销原《证明单》;销货单位发生部分退货及折让的,应在收到销货单位提供的增值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原发票,重新开具发票或折让、或退货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在原《证明单》的备注栏中,填列退货数量、金额,并注明重新开具发票号码。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流转税处统一印制管理。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向市局票证科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证明单》,《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可到武宁路900弄108号稽管处仓库领取。

四、纯白金(铂)首饰或以纯白金(铂)制作的镶嵌首饰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5号文第九条“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以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额”的规定,各生产单位(包括商店自行加工)应将这部分已
税珠宝玉石单独核算,如在生产领用环节无法根据用途按实予以划分的,应按镶嵌首饰销售额占全部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销售额的比例加以划分。

计算公式:
当期用于镶嵌首饰不得扣除买价的珠宝玉石金额(或已纳的消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的珠宝玉石金额(或已纳的消费税额)*(累计至当期镶嵌首饰销售额/累计至当期镶嵌首饰、珠宝玉石销售额)*100%
已纳的消费税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已由委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9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的有关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对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应通知其在4月10日前补交入库。

同时对纳税人1-3月购进金银首饰需提供给销售方的《证明单》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补开《证明单》。

七、请各税务分局对金银首饰改变消费税纳税环节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返回市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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