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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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rmitted .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案例分析:
国外开来的某次信用证上注明 “shipment from Tianjin via Hong Kong to London by Container vessel”. 请问:该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主要指立即装运、尽快装运等术语,往 往是在卖方备有现货、买方要货情况下使用。 国际上对这类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因此, 除买卖双方已有共识外,应避免使用。
例: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immediately Shipment;
2、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 装运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 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前者一 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后者一 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3、我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
均规定“从4月开始每月装200箱”。如我4月装 200箱,5月不装,6月装200箱,7月装200箱,是 否可行? 4、CIF(或CFR)出口合同中,下列装运条款是否 正确? (1)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2)装运期:限3月31日装船; (3)自天津新港至伦敦装太古船公司所属船舶, 并须附有英国劳合氏船级社证明; (4)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
特别提示:
对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有一个较大的时间跨 度,而不能规定具体的日期,这样才有回旋的 余地。 卖方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买 方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1、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例如:可以规定最迟装运期限、规定在某 月装运,也可以规定跨月装运等。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和地点
有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公吨,1~6月 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公吨。该信用证的受 益人(卖方)在1月~3月每月装运1000公吨, 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4月25日 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四批货物延迟 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 船提单向银行仪付时,遭银行拒付。问在上述 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 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 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
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
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1 当采用第2种、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 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 知买方。
二、目的港(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 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 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 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 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 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 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 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 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3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 Hamburg(汉堡)/ Rotterdam (鹿 特丹)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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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问题
1、明确规定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避免采用例如“欧洲主要 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 – E.M.P. ) 或“非洲主 要港口”(Africa Main Ports – A.M.P.)等笼统规定。 2、考虑装卸港口特殊具体的条件。例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 有无冰封期,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因素。目的港必须是 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3、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 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4、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 别与所处方位。 5、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 陆城市为目的地。 6、正确使用选择港。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含义: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 装运
分批的原因:因为交易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 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
能否分批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 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 (2)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 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第31条a款,p469
违约处理
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对任何一批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 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 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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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港
▪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一般由买方提出。 FAS,FOB,CFR,CIF,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 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可规定内陆地点。
(二)目的港
注意点: 1. 出口时不接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港口或地方为目的地
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以 免发生纠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装运条款
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立。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海运合同是船、货双方达成的 ➢ 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同
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与转船,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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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笼统规定交货时间(又称即期交货术语)
如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Shipment immediately Prompt shipment
Shipment from stoc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有 些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
如:FOB Shanghai/Tianjin ❖ 对我方最有利的条款:FOB CHINA PORT ➢ FOB术语下,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最终的装运港口名
称通知买方。 ❖ 但以下选港一般不能接受:
如:FOB EMP,FOB US Main Port
(一)装运港
注意点: 出口: 以接近货源地港口为主 运输条件、运费水平 考虑港口条件 进口 FOB合同:考虑港口水深、装卸条件、费用等因素 若规定两个以上装运港,合同应规定卖方通知选定装运港的期 限 不接受诸如“欧洲主要港口”“美国主要港口”等条款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章节专项练习及详解(货物的交付-交货时间和地点)

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章节专项练习及详解(货物的交付-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应视为分批装运B.《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分批装运C.《UCP600》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一批如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D.《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转运【答案】C【解析】A项,按惯例,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应不视作分批装运;B项,《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即允许分批装运;D项,《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允许转运。

2.如出口合同中装运时间规定为“Shipment during May/June 2013 in two equal shipments”,则卖方应在5、6两个月内,()。

A.每月装运两批货物,每批数量相等B.分两等批装运货物,不限月C.每月装运一批货物D.每月装运一批,每批数量相等【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错选、少选或多选都不得分)为了便于运输和装卸,节约人力物力,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简化了运输标志,将其内容减少到以下哪几项?()A.收货人代号B.参考号码C.目的地名称D.件数号码E.发货人代号【答案】ABCD【解析】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

其中,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③目的地;④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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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7.3.1装运港或装运地 7.3.2目的港或目的地
7.3.1装运港或装运地
出口业务中: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 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 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3)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 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 运。
7.4.1 分批装运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 次及数量。 例如: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 次及数量。 例 如 :2 月 至 6 月 份 分 五 批 每 月 等 额 装 运 ( Shipment during Feb/June in five equal monthly Lots)
7.3.2目的港或目的地
选择港(optional ports)——允许收货人在预先 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 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 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 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 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 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7.4.2 转运
转运(transshipment)——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 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 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 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 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输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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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ment from stoc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有 些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
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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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国际货物的交付地点 n 以海运为例,国际货物的交付地点可以在装运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
问题:不符点是否成立?
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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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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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5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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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2. 规定跨月装运
n 所规定的一段可供装运的期间,可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 更后的月份。 例如: 20××年2/3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 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这一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 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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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吨花生。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 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140吨;6月份110 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 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
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Biblioteka 批和转船。PPT文档演模板

[经济学]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经济学]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法官意见: Roskill大法官说,卖方没 有意图转让货物,而即使 棉花送去买方工厂,也不 是唯一决定性的行为。
(三)货权转移的时间 2、将来或不确定的货物(绝大部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 (future/unascertained goods) (5)订立合同货权转移条款,货权按规 定转移,如
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答:
拨归: “an overt act manifesting an intent to identify specific goods as those to which the bargain of the parties shall apply”. 表明用于确定货物适用某合同意 图的显性行为
(1)货权没有转移,直至货物确定。(法律原则) “ …where there is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 no property in the goods is transferred to the buyer unless and until the goods are ascertained.”
(三)货权转移的时间 2、将来或不确定的货物(绝大部分国际贸易货物买卖) (future/unascertained goods) (2)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应视为无条
件拨归(unconditional
appropriation)
拨归
思考题
物权转移的重要性
请问:
什么是拨归(appropriation) ?
(4)CIF或CFR条件下,卖方将货物装船并发出 拨归通知(notice of appropriation), 货权转移。
思考题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一、交货和装运:(一)意义和概念1) 意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2) 交货时间3) 交货地点(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1) 对于C组或F组成交的合同,交货和装运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概念2) 至于E组、D组术语,交货和装运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交货时间:(一)常见的四种交货时间(二)关于近期装运的术语,由于在国际无统一的解释,所以应尽量避免在合同中使用。

但在国际货运中又难以保证在准确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设定装船宽限期解决。

EX:1) 十月底以前装运2) 9、10、11月间装运3) 收到信用证60天内装运4) 2、3月间装运,但以获得出口许可证为限5) 9月装运200公吨,10月装运100公吨6) 3000吨,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

1、2、3月份等量装运,每批货物视为一单独合同。

7) After loading is completed, the sellers shall notify the buyers by e-mail of the contract number, name of commodity, quantity, name of the carrying vessel and date of shipment.8)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effect loading in time when the vessel chartered by the buyers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s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ad freight, demurrage and all other losses thus sustained.9)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taken as the conclusive proof of he date of shipment, ____ days’grace shall be allowed for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time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he goods for one order being shipped inmore than one lot, each lot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separate sale on contract.三、装运港和目的港:1、原则2、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
一、装运港/地的规定
– 订一个;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订两个或两个以上;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Ningbo – 笼统订: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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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的规定方法
• shipment during Oct. transshipment allowed; 20XX, with
• shipment during Oct. 20XX, allowing transshi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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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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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 念
• 交货(delivery of goods) • 装运(shipment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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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货时间
a.绝对的时间段 b.相对的时间段
A. 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B. 时间段应明确,不要含糊
辨析2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transshipment货物从装运港或起运地到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上转换成另一种相同类型的运输工具或由一种运输工具再换装至另一种不同类型的运输工具国家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shipmentduringoct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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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港的规定方法: – US$ 335.00 per M/T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或: – US$335.00 per M/T London 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与交付地点1. 交货时间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货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交货时间的确定和履行与买卖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密切相关。

交货时间的准确和可靠,不仅会直接影响生产和供应链的运营,还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信誉和合作关系。

因此,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确立明确的交货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 交货时间的约定方式2.1 固定日期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交货时间,例如“2022年12月31日”或者“在2022年第三季度结束前”。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两个相对独立的日期容易确定和核实。

但也存在着风险,如果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无法准时履行,则可能引发纠纷。

2.2 生产周期根据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链流程,确定一个以生产周期为基础的交货时间。

这种方式需要买卖双方对商品的生产流程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约定。

这样可以确保供货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和交付,同时也提供了弹性以应对可能的生产延误或其他不可控因素。

2.3 通知期限双方约定一定的通知期限,供货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交货。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不易预测交货时间的情况,例如需要根据买方需求进行加工或定制的商品。

通知期限的长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3. 交付地点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付地点也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交货的地点决定了商品的运输和货物责任的转移。

正确确定交付地点可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4. 交付地点的约定方式4.1 指定地点双方可以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地点作为交付地点,例如某个港口、物流中心或买方指定的仓库。

通过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可以避免因为交付地点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4.2 CIF、FOB等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中常用的CIF、FOB等术语也可以用来约定交付地点。

例如,CIF表示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买方需要负责从目的港口接收货物FOB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货港口,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之欧阳地创编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之欧阳地创编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装运”的概念•在六种常用术语(FOB CIF CFR FCACIP CPT)中,“交货”与“装运”的含义趋于一致,可相互替代,但以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较为相宜。

•在D组术语(DAT DAP DDP)成交的合同中,二者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31 from shanghai to wellington, 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5月底或以前装船,由上海到惠灵顿,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含装运港、目的港等)装运方式(含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一、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故称”交货期”、”装运期”。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1. 规定某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May,20×ו卖方可以从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2. 规定跨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made in May/June 20×ו卖方可从20 ××年5月1日至6月30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3.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如:•Goods shall be delivered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ו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货物运输中的交货时间与地点约定

货物运输中的交货时间与地点约定

货物运输中的交货时间与地点约定货物的交货时间与地点是运输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双方的权益和履约责任具有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交货时间与地点约定不仅能够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还能够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中的交货时间与地点约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交货时间的约定1. 准时交货在货物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准时交货的要求。

准时交货意味着承运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这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控制好时间,并做好相应的调度安排,以确保货物的按时到达。

对于承运人而言,准时交货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例如天气、交通或其他意外因素可能会导致交货延误。

因此,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以规避各方的风险。

2. 时间段交货对于某些货物的运输,可能存在交货时间无法精确确定的情况,因此,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个时间段进行交货。

时间段交货的约定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承运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段内选择较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交货。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延误引起的纠纷,同时也为承运人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3. 提前交货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也可以约定提前交货的情况。

提前交货意味着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对于货物的紧急需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前交货有助于确保货物的及时可用性。

然而,提前交货对承运人来说可能会增加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因此,在约定提前交货的情况下,双方需要明确相关责任,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和补偿。

二、交货地点的约定1. 指定交货地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指定交货的地点。

指定交货地点的好处是可以明确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并减少交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交货地点通常是收货方提供的一个装卸站点或仓库等。

承运人在交货时需要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相应的装卸工作。

在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交货地点的具体地址和相关要求,以避免因为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

2. 区域交货在某些情况下,交货地点可能无法确定或者对于双方都不方便或不经济。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与地点协议书甲方:(买方单位名称)地址:(买方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卖方单位名称)地址:(卖方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现就交货时间与地点达成以下协议:一、交货时间:1.1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

1.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详细的原因和预计的交货时间。

二、交货地点:2.1 交货地点应为甲方指定的地址,具体地址为(填写具体地址)。

2.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通知乙方将交货地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交货地点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三、交货验收:3.1 甲方有权对交货物品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检查。

3.2 如发现交货物品存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及时更换或补给,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3 若交货物品在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及时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妥善保管,直至验收为止。

四、违约责任:4.1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交货物品总价值的(填写具体比例)。

4.2 若乙方无故拒绝或延迟交货,并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解决争议: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并接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六、其他约定: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成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销售合同的义务为止。

甲方:乙方: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相关规定解释分批装运不统一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 2)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 同一路线运输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3)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一批未 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 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判断——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 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交货时间的表示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2012. 2、规定跨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Apr.,2012 3、规定在某月底货某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12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15th ,2012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May,2012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第7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和装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条款
交货(delivery)用于表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时间和地点。 装运(shipment)通常包含装船、发运、收 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含义。 在贸易术语FOB、CIF、CFR和FCA、CIP、 CPT中,交货和装运意义一致,当作同义词 使用。 在术语DAT、DAP、DDP中装运和交货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四、合同中装运条款
(1)装运期 (2)装运地 (3)目的地 (4)分批装运或转运 (5)运输方式 (6)运输单据 (7)货物的运输保险等问题。 以上七方面一般必须在合同中加以具体的 规定,因此构成货物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

购销中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

购销中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

购销中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在商品购销合同中,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以及交易的顺利进行,都与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密切相关。

本文将就购销中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进行探讨,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交货日期的确定交货日期是购销合同中的重要约定。

在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货日期。

交货日期的确定对于双方的经营安排和生产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约定交货日期时,双方应综合考虑生产周期、运输时间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交货日期。

如果在交货日期上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有权根据合理的期限要求卖方交付商品。

如果卖方违反约定,导致买方损失,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二、交货地点的确定交货地点是指买方应当接收货物的地点。

在购销合同中,交货地点的确定对于货物的运输安排、费用分担以及风险的转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交货地点可以是买方指定的仓库地址,也可以是卖方的工厂或者物流中心。

在确定交货地点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物流的便捷性、成本、安全性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跨国交易,需谨慎考虑货物的运输和清关手续等问题,避免因物流环节的不顺畅而导致交货延误或者损失。

三、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的关系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在购销合同中是相互关联的。

一方面,交货日期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交货地点的选择。

例如,在某些季节性商品的销售中,买卖双方需要确保商品在市场需求高峰期到达,因此交货日期应尽量提前,以保证货物及时到位。

另一方面,交货地点的确定也会对交货日期产生影响。

如果买方要求将货物交付到其指定的仓库地址,就需要考虑到货物运输所需的时间,从而合理确定交货日期。

四、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的重要性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的确定对于购销合同的履行以及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合理确定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可以避免因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明确的约定,对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要求进行协调,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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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一、交货
交货分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

㈠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
卖方将所买卖货物的实物本身与其所有权一并交付买方。

㈡推定交货(Constrictive Delivery)
卖方向买方提交事先约定的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单据作为交货。

由于推定交货不要求货物实体的实际交付,又称“凭单交货”。

㈢象征性交货
货物进出口业务活动中,在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行为称“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因为此时虽然尚未转让货运单据或货物所有权,但符合《通则》所定义的“交货”概念。

㈣象征性交货和推定交货的误解(仅供参考)
⒈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P58.)
⒉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

(同上,P84.)
二、装运
“装运”(Shipment)一般而言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考虑到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一词,包括在规定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

三、《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
《2010通则》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中的“交货”,其实就是指“装运”,即在采用六种常用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上船或交付承运人以交运买方,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即在采用上述贸易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装运”被视作“交货”。

严格地说,就是“象征性交货”。

第二节交货时间
一、规定最迟期限
⒈“×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⒉“不迟于×月×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⒊“限于×年×月×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二、规定一段时间
⒈“×年×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⒉“×年×月上半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first half of…)。

⒊“一/二/三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Mar.)。

三、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第三节交货地点
一、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
⒈通常只规定一个,如“装运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⒉当货源分散在几处时,或者在达成交易时尚不能确定具体地点的情况下,也可以规定两个或多个。

例如,“装运港:上海和/或连云港”(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and/or Lianyungang),“装运港:大连/秦皇岛/烟台”,“装运”(Port of shipment:
Dalian/Qinhuangdao/Yantai)。

⒊作笼统规定,如“装运港:中国港口”(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对国际上同名的地点,应注意加注国别名称。

二、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⒈通常也只规定一个,如“目的港:纽约”(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

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两个或多个,例如,“目的港:伦敦/利物浦”(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Liverpool),“目的港:东京和神户”(Port of destination:Tokyo and Kobe)。

⒊为了便于进口方“卖路货”,也可以采用规定选择港或任意港的方法。

例如,“目的港:伦敦/汉堡/鹿特丹,任选”(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对国际上同名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应加注国别名称。

第四节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
货物是否允许分批或分期装运,首先取决于贸易合同是否作出相关规定。

如果贸易合同对此未作规定,则可适用于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如《UCP600》等。

然而,在我国日常生活中通常被视作同一概念的“分批”和“分期”,在《UCP600》中却是有区别的。

㈠分批装运
《UCP600》第三十一条a款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UCP600》第三十一条b款又规定:提交的数套运输单据中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由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点不同,只有注明的目的地相同,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如果提交的单据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在所有单据中注明的最迟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装运日。

《UCP600》第三十一条b款明确规定: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并开往同一目的地,只要提交的数套运输单据中表明货物系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使用不止一个运输工具运输,则将被视为分批装运。

根据《UCP600》第三十一条b款,“分批装运”强调货物的装运空间不同。

但对经邮运或专递运输的货物,第三十一条c款另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所提交的单据在表面看来由同一地点的快递机构或邮政机构在同一日期加盖印章或签署并且发往同一目的地,则提交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㈡分期装运
《UCP600》第三十二条规定:信用证规定的在特定期限内分期支款或装运,如果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为无效。

根据该条款,“分期装运”强调货物的装运时间不同。

二、转运
㈠含义
《UCP600》中的“转运”是指:
⒈在单纯海洋运输和在航空、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中,是指货物用同一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的另一运输工具的运输方式。

⒉在多式运输(包括联合运输)中,转运还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即“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第十九条b款)。

㈡对转运的处理
与对分批装运或分期装运的处理相似,货物是否允许转运,首先取决于贸易合同是否作出相关规定,若未作规定,亦可适用于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如《UCP600》等。

《UCP600》有关转运的规定如下:
⒈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即将或可能被转运。

⒉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表明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⒊银行将不予置理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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