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中的逻辑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探讨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法律逻辑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要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逻辑的应用贯穿始终。
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一)案件事实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证据1.张某的供述:张某承认自己持刀将李某刺伤,但称是出于自卫。
2.李某的死亡证明:李某因故意伤害致死。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发现刀具一把,疑似作案工具。
4.证人证言:张某邻居证明案发当晚张某情绪激动,持刀追砍李某。
三、法律推理(一)事实推理1.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
2.张某称是出于自卫,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证人证言,张某情绪激动,持刀追砍李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推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惩处。
四、法律逻辑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一)事实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对比,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成立。
(二)法律适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法律逻辑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论证与反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运用法律逻辑进行论证与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法律逻辑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运用法律逻辑,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合同纠纷案为案例,分析了合同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法律硕士对合同纠纷的认识,增强其法律实践能力。
关键词: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律硕士一、引言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以张某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硕士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践能力。
二、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此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入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允许其入住。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纠纷的成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本案中,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导致双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产生分歧。
2. 当事人信用度不高: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入住,表明其信用度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二)处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2. 调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调解双方矛盾,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4. 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履行合同义务,允许张某入住。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论张某合同纠纷案反映了合同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法律硕士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议1. 法律硕士应加强合同法的学习,提高对合同纠纷的认识。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
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法律之间冲突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在法律实践中,由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例,分析法律之间冲突的案例,旨在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生活中,刑法与民法典在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导致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张某因婚姻纠纷杀害妻子,既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法典。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
(二)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后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屋价格,王某拒绝。
李某遂以欺诈手段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被法院驳回。
分析:本案涉及刑法与民法典的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方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合同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本文以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王某于2010年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
2013年1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以王某尚未完成年度任务为由拒绝批准。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法律方法分析1. 事实认定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双方对王某是否完成年度任务存在争议。
为查明事实,仲裁庭调取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工作总结及公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证据。
通过对比分析,仲裁庭认定王某已完成了年度任务。
2. 法律适用(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依法支付。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尚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争议解决(1)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裁决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行为学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行为学的视角出发,以一起盗窃案件为案例,分析了行为学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背景、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的分析,揭示了行为学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重要性,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行为学;法律分析;盗窃案件;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行为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其理论和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探讨行为学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害人报案称,家中被盗现金若干。
经调查,盗窃嫌疑人甲为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凌晨,嫌疑人甲利用被害人夜间休息的时间,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
三、行为动机分析1. 犯罪心理:嫌疑人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但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释放后,他仍然保持着犯罪心理,认为盗窃是一种快速获得财富的手段。
2. 经济压力:嫌疑人甲在释放后,因无稳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他选择再次盗窃。
3. 侥幸心理:嫌疑人甲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隐蔽,不会被警方抓获。
因此,他抱着侥幸心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四、行为过程分析1. 观察与选择目标:嫌疑人甲在小区内观察一段时间,选择夜间无人看管的被害人家为盗窃目标。
2. 实施盗窃:嫌疑人甲利用凌晨时分,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现金若干。
3. 逃离现场:嫌疑人甲在盗窃过程中,尽量减少噪音,避免引起他人注意。
盗窃完成后,迅速逃离现场。
五、行为后果分析1. 物质损失: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家庭财产受到侵害。
2. 心理创伤:被害人因盗窃事件而产生了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社会秩序: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4. 刑事责任:嫌疑人甲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为学视角下的法律分析1. 行为学理论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通过行为学理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嫌疑人甲的犯罪动机、行为过程和后果,为法律分析提供依据。
法律专科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案例,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案例学习,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作为法律专业学生,了解并掌握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分析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法律专业学生有所帮助。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
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死亡,摩托车乘客王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三、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张某某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发生重大事故:本案中,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李某死亡,王某受伤,属于重大事故。
3. 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死亡和王某的受伤是由于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二)刑事责任1.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某的行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事责任1. 张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张某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济类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类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本文以某经济类法律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经济类法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各类经济活动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经济纠纷也日益突出,经济类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选取的案例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经济类法律案件。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合同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2. 民事诉讼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中,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的原则。
3. 经济类法律案件的审理特点:经济类法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利益诉求多样。
法律案例评析一千字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涉嫌盗窃案”为例,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某于2019年10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邻居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某采取撬锁手段,窃取了李某的笔记本电脑,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3. 主体要件:张某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结论通过对“张某涉嫌盗窃案”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要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的人性化,对犯罪分子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还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以我国某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销售原告的知名产品。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犯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侵犯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修改权;(六)保护作品完整权;(七)使用权;(八)获得报酬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二)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四)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产品名称、包装、外观设计等,可能涉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法律论文_案例_注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李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为了帮助其获得保释,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请求王某利用其关系帮助李某脱罪。
王某答应后,便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长达一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了李某,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为了帮助李某脱罪,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其拘禁在家中。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王某为自然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非法拘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王某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李某拘禁在家中,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利,仍故意实施,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生活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邻里纠纷日益增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为案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旨在为解决邻里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邻里纠纷;法律分析;解决途径一、引言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房屋租赁、物业费缴纳、噪音扰民等多个方面。
邻里纠纷不仅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以期为解决邻里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居住在一楼,其房屋顶部由于年久失修,导致屋顶渗水,影响了张某家的正常生活。
张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维修屋顶,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物业管理处投诉,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纠纷产生的原因(1)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家房屋顶部年久失修,导致漏水,这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2)邻里关系紧张:张某与李某之间缺乏沟通,导致矛盾加剧。
(3)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处对张某的投诉未给予足够重视,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 法律依据(1)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作为张某的邻居,有义务协助张某解决房屋漏水问题。
(2)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处有责任对张某家房屋漏水问题进行处理。
3. 解决途径(1)调解:张某可以尝试与李某进行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物业管理处介入:张某可以向物业管理处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调解。
(3)法律途径:如果调解无果,张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邻里纠纷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本文以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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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
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
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
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
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
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
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被继承。
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沈某某、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由于此案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做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与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大部分人都比较意外,对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其中《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
《规范》对冷冻胚胎的定义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有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法院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
三体会
社会转型期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科技的突飞猛进,一系列在人类伦理纲常接受范围外的生命再生现象开始出现。
冷冻胚胎这一新的“物种”,对现阶段我国《物权法》中“物”现有的含义提出了挑战,“失独老人”胚胎争夺案将原本属于理论界的问题提到了实践层面。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通过论证,冷冻胚胎应定位为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物,其本身并不能脱离现有的物的范畴,只在保护方式上给予倾斜。
美国曾有一对夫妻进行人工受精,受精胚胎植入子宫后未成活,离婚时两人争夺剩余的几枚胚胎。
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类的可能性而暂时给予特殊的尊重。
因此,夫妻拥有的对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
对于美国的判例,这是由于那对美国夫妻当时未签订剩余胚胎处理方式而引起的。
在沈杰夫妇与鼓楼医院的协议中明确标注剩余胚胎的处理方式为丢弃。
但由于沈杰夫妇没有使用胚胎生育,因此胚胎还处于未使用状态,并非剩余胚胎,因此不能丢弃,而应由家属继承。
买卖精子或者代孕等问题涉及亲情伦理,法律在介入这类问题时需要审慎而为。
法律是刚性的,具有最高的权威,适用于全社会每一个人;亲情伦理却是柔性的,有些时候并不存在绝对的谁是谁非,而且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差别很大,如何把这一刚一柔有机地融合起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对立法智慧和立法技术的极大考验。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亲情伦理问题时,法律应该
尽量多做加法少做减法,换言之,多做建议性规定少做禁止性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也是一个涉及亲情伦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硬性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并没有禁止啃老,仅在一些地方出台的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但依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沟通的便捷、人口流动的加速,法律与亲情伦理之间的碰撞会越来越频繁,法律既需要维护亲情伦理的尊严,又不宜管得太死、干涉过多,把握好这种微妙的平衡是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在很多时候担负着挽救亲情伦理危机、重建亲情伦理价值的双重功能,立法者尤须加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