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人伪造汽车合格证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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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45【原文出处】人民检察【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710【原刊页号】58~60【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9【标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作者】韩耀元/邱利军【作者简介】韩耀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邱利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摘要题】法条释义【正文】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解释》有关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关于《解释》的背景和解决的重点问题近年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活动(以下简称盗抢机动车犯罪)十分猖獗,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盗抢机动车犯罪案件20万余起,2004年达到68万余起。

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汽车被盗抢4593辆,2005年为4370辆,日均被盗抢13辆。

如何有效遏制盗抢机动车及相关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1998年5月,“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下称《1998年规定》)。

实践中,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本身如何适用法律分歧并不大,但对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违法犯罪,如典当、抵押盗抢的机动车能否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认识不一,有必要作出明确解释。

此外,由于盗抢机动车往往跨地区实施,此类案件的管辖也是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

制定《解释》的主要目的,一是对当前与盗抢机动车相关的刑事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明确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二是对查办盗抢机动车及相关的刑事犯罪明确适用的程序法律依据。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3篇)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3篇)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客运中心站修理厂进行下列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向竣工车辆核发《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1.汽车大修;2.汽车总成修理;3.汽车二级维护;4.小修工时费用总计在____元以上。

三、竣工车辆由竣工质量检验员检验后,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签发《合格证》。

《合格证》为维修质量合格凭证,承修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车辆返修、送修方将《合格证》交承修方存档,返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履行检验程序另行核发《合格证》。

五、在汽车维修出厂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维修质量纠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合格证》为依据之一。

六、《合格证》由“承修单位存根”、“出厂合格证”、“管理部门存查”三联组成。

管理部门存查联由送修方转交道路运输管理机关。

修理厂签发“出厂合格证”时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填写,并加盖承修单位公章和竣工质量检验员专用章。

七、《合格证》由财务部门人员领取,并进行编号登记,发放至质检员保管使用并登记,每周一结算要做到账、登记数、发放数、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财务专管人员,并由财务专管人员交送“管理部门存查”联至管理部门。

八、《陕西省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输管理局印制(式样见附件1),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向汽车维修业户发放。

九、本制度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修理厂严格执行。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出厂合格证管理的一般规定:1. 出厂合格证是指由生产企业或相关机构出具,用于确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

2. 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性检测,并出具相应的出厂合格证。

3. 出厂合格证应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技术参数、合格证编号等。

4. 出厂合格证应附有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

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

合格证用章的管理制度

合格证用章的管理制度

合格证用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的合格证用章管理工作,落实用章责任制、加强用章的安全管理,增强用章的管理效果,提高公司的形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用章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的合格证用章是我公司对外联系的一种重要凭证,有关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确保用章的合法、正常和安全,减少用章的风险。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合作伙伴的用章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公司合格证用章有权印制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分别保护,并负有保密、安全、真实使用的职责。

第二章用章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我公司的合格证用章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分为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闲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会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

第六条各种用章的印模图样和制式标准认可由用章管理委员会审批执行,严格禁止仿制和变更。

第三章用章保管和保养第七条用章的安全保管责任属于使用人,使用人对保管好自己使用的用章负全责,不允许私自带用章外出。

第八条用章存放应当灌装和盖章的时间、地点、用途等详细信息,保存好和管理好用章的生产文件,负责用章的保管、使用和功能审核。

第九条用章应避免高温、酸碱等物质腐蚀,同时定期清理和保养;如果发生遗失、损坏、变形等情况时,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高级领导人员的用章保存应由保密管理人员专人负责,并根据需要定期向上级主管或财务主管报告。

第十一条各类用章的使用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科学管理、细致操作,保证用章的安全、有效、真实使用。

第十二条涉及到保险、法律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项的时候,应征得总经理及指定人员批准。

第十三条凡用章的使用发现不合理或者不正当时,自用章管理人员论证解释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申报,迅速处理;遇到能随意乱用的情况,予以禁用或责令停止使用,负有故意或恶意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发改产业[2008]761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防范被盗抢、走私和非法拼装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管理,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随车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上传信息数据库的核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程序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对现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和升级。

从2008年4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出厂时,均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并通过新版“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上传合格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作为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共同负责维护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新版软件的开发、分发和培训工作。

二、严格合格证的制作和配发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与盗抢、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当前盗抢机动车(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下同)及其相关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抢机动车的犯罪,有效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隐瞒、掩饰盗抢机动车的犯罪《解释》第一条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行为包括:(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其中,第(1)项中的“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既包括购买行为,也包括出卖行为,还包括既购买又出卖的行为。

有时候被盗抢的机动车经历了多次买卖,但是,只要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无论被买卖多少次,行为人均涉嫌构成犯罪。

从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目的看,有些是为了自用,有些是为了营利,但是,无论目的如何,只要有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人均涉嫌构成犯罪。

非法买卖被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发生的几率更大。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7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7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78)(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

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

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

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

甲的行为构成( )。

SSS_SINGLE_SELA诈骗罪B侵占罪C盗窃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该问题分值: 4.9答案:C甲以欺骗方法使乙脱离对自己财物的占有,但乙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故甲不构成诈骗罪。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但乙仍然占有其财物。

故甲不构成侵占罪。

本题答案选C。

2.甲驾驶摩托车至某广场,乘途经该广场的乙不备,猛拽其携带的手提包,乙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甲即猛踩油门,将乙拖行数米并甩开,夺其手提包后扬长而去。

经查,手提包共有钱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乙亦因被甲强拉硬拽而致手腕脱臼。

对甲的行为应处( )。

SSS_SINGLE_SELA抢夺罪B抢劫罪C抢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D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该问题分值: 4.9答案:B《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本题答案选B。

3.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

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 )。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我国现阶段,对车辆产品实施公告管理制度。

该制度始于2001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成为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在我国境内生产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均属于公告管理的对象。

上述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均免不了与车辆公告和车辆合格证打交道。

本文主要围绕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从车辆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实际用途出发,分析责任人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法律后果。

一、车辆合格证概述1、概念车辆合格证全称为“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是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随车辆产品配发的文件。

车辆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一直是车辆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2、管理制度国家对车辆合格证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规定:(1)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了随车配发合格证的车辆产品范围、合格证规格、制作要求、填写规范等内容。

(2)2005年9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等工作的管理要求。

同时,该通知通过列明的方式,阐述了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违规后果。

(3)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3篇)

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第三条产品合格证是产品质量的重要证明文件,是企业产品质量自我约束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产品合格证的定义和内容第七条产品合格证是指由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产品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二)产品质量等级、主要性能指标、检验依据;(三)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四)生产企业的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信息;(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证书;(六)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三章产品合格证的印制和使用第九条产品合格证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印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印刷质量;(二)印制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擅自更改;(三)印制数量应当与产品数量相符。

第十条企业应当使用统一的合格证模板,不得自行设计、印制合格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产品合格证:(一)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本身上附有产品合格证;(二)产品合格证应当与产品同时交付给消费者;(三)产品合格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四章产品合格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产品合格证的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产品合格证的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二)产品质量等级、主要性能指标、检验依据;(三)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四)其他需要检验的内容。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20111016

违规开具车辆合格证的法律后果我国现阶段,对车辆产品实施公告管理制度。

该制度始于2001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成为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均属于公告管理的对象。

上述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均免不了与车辆公告和车辆合格证打交道。

本文主要围绕车辆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从车辆产品合格证的相关实际用途出发,分析责任人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法律后果。

一、车辆合格证概述1、概念车辆合格证全称为“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是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随车辆产品配发的文件。

车辆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一直是车辆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2、管理制度国家对车辆合格证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规定:(1)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了随车配发合格证的车辆产品范围、合格证规格、制作要求、填写规范等内容。

(2)2005年9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等工作的管理要求。

同时,该通知通过列明的方式,阐述了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违规后果。

(3)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含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或授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具体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经常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监督与服务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并重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要求第五条省、市、县(区、市)三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省交通运输执法局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2、制定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3、制定并下达全省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实施全省专项监督工作;5、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6、督促检查全省交通运输监督工作;7、对厅直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区、市)交通运输执法分局1、执行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相关制度;2、制定本单位年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的专项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5、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收费公路管理监督;6、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亮证履职。

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配备执法监督专用车辆。

执行暗访任务时,可以着便装,使用普通车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加强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频次和监督责任,做好日常监督记录,建立监督台账和档案,按要求逐级上报监督报表。

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江苏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

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书;(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三)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8-09-25【实施时间】1998-09-25【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乡村公路和各种专用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等活动。

出租车客运的管理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以上简称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出入国(边)境客、货运输和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涉及其他管理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重视环境保护并兼顾道路运载能力,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歇、停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申请经营范围、种类和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有关技术经济条件,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经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指导意见的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指导意见的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指导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1•【文号】国认法函[2005]98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案指导意见的函(国认法函[2005]98号)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委收到的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镭蒙客车使用得3C标志是否属于无证或者冒用标志的请示》和南京长安汽车公司《关于南京长安镭蒙汽车在山西太原被查扣事件的汇报》,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经核查,南京长安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溧水县生产基地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长安公司另一生产基地依法申购的3C认证标志加施在其生产的镭蒙汽车上出厂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但鉴于长安公司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其溧水县生产基地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该生产基地生产的镭蒙汽车已经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考虑到长安公司作为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信誉较好,未发现重大不良记录等情节,对长安公司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

如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因此,我委认为,长安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为宜,不宜按照冒用认证标志实施处罚。

二○○五年六月一日。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范文(2篇)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范文(2篇)

出厂合格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厂合格证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出厂合格证是指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颁发的确认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出厂合格证的管理包括出厂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出厂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出厂合格证的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格进行管理。

第二章出厂合格证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出厂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出厂合格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二)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三)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等;(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论,并注明有效期限。

对于合格的申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颁发出厂合格证。

第三章出厂合格证的颁发与使用第十一条出厂合格证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颁发,颁发时应当进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检验合格结论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厂合格证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并设有唯一编码,以防止伪造、篡改和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出厂合格证应当配备完整的背书、盖章、签章和电子认证等环节,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出厂合格证应当与产品相匹配,不得乱用、转让、销售。

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在汽车零配件行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对该行业的经营者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法规,遵守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该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性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等。

对于违规经营、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汽车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对于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安装等行业的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该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生产、销售零配件,并要求企业在产品上标识必要的质量标志,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如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销售零配件,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和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汽车零配件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处罚规定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法规外,相关部门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行政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具体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

例如,针对零配件行业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典型案例分析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解析,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学习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理论学习,还需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行政处罚的过程、依据和结果,为行业经营者提供了实践参考。

综上所述,汽车零配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解析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摘 要: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查验的核心要件之一。

正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核查与审核,对机动车登记查验有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关键词: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查验董世凯1,林继开2 ,常颖3(1.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长春130000,中国;2.长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长春130000,中国;3.吉林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吉林132000,中国)图1 东方红-28拖拉机产品合格证图2 一汽捷达汽车合格证销售、注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4],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并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的48小时内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向工作机构上传送合格证信息,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要求1.2 2008年之前:快速发展阶段为解决机动车生产、现实问题,有效防范被违法入户,不断规范和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合格证实施的时间。

所有免于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及未列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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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责任案编精辑解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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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伪 造汽车合格 证 并使 用 的行 为定 性
文◎查 明 霞
一 基 本 案 情 、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朱 某 的行 为 构 成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犯 罪嫌疑人 朱某在 网上从 事倒 卖二手车生意 2015 所 得 罪 。理 由是 :汽 车合 格 证 不 属 于 国家 机 关 证件 ,但 根
风 汽 车 有 限公 司证 明 .上述 车辆 合 格证 系伪 造 。
卖高某 .系在“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情形下买卖机动
二 、分 歧 意 见
车 。朱 某 的行 为构 成 掩 饰 、隐 瞒犯 罪 所 得罪 。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朱 某 的行 为 构 成 伪 造 国家 机 关
三 、评 析 意 见
家机关证件罪认定 因为机动车合格证 本质上是机动 免 上检测 线 的轿 车产 品 .配发 汽车合格 证 ;自 2005年
车生产企业制作 、配发 的一种证件 。合格证 上加盖 的是 10月 1日起 .建立合 格证信息 管理系统 。国家发展改
企业公章或者产 品合格章 .国家发 改委负责对该证件 革 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 的制作 、使用 和信息
该证件制作 、使用和信息传送进行监督管理 。虽然根据 征 ,但 是 并 不 构 成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印章 罪 。因为 根 据 《解
证件罪 。根据 1998年 5月 8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 。具体分析如下 :
民检察 院 、公安 部 、国家 工商行政 管理局 《关 于依法查
(一 )汽 车 合格 证 不 属 于 国 家机 关证 件
处盗 窃 、抢劫机 动 车案件 的规定 》(简称 《98年 规定 》)
年 9月 ,朱 某 以人 民 币 10万 元从 崔 某 处 购得 一 辆 二 手 据 相 关 司法 解 释 的精 神 .朱 某 只找 他 人 伪造 了一 张 汽 车
黑 色 日产 尼 桑 汽 车 (裸 车 .经 鉴 定价 值 人 民 币 8万元 )。 合格证 ,未达到伪造公司 、企业 印章罪的够罪标准 。根据
第 二种意见认为 .朱某 的行为构成伪造 公司 、企业 证等违法行 为 .提高机动车注册 登记工 作的效率 ,国家
印章罪 。机动车合格证不属于 国家机关证件 .不 能根 据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 的式样 和内容 ,建
《规定》,笼统 的认为伪造机动车合格证应 按照伪造 国 立合 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 自 2005年 5月 1日起 ,所有
整 车 出厂 合 格 证 管 理 的通 知 》(发 改 产 业 [2008]761
浙 江 省 宁 波 市鄞 9’I,l Ig.人 民检 察 院 [315040]
2018/03■ (经典案例 ) 总第 288期
66 l中囡才耋察宵 一 m 。ns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号 )中.又对 机动车生产企 业合格证 的制作 、使用 和信 不 会 也 不 可 能 伪 造该 车 的 汽 车合 格 证 ,涉 案 的车 辆 也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关 于规范机动车整 车出
第 7条 ,伪造 、变造 、买卖机动 车牌证 及机动车入户 、过 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机
户 、验证 的有关 证 明文 件的 ,依 照《刑法 》第 280条第 1 动车合格证的全称是机动车整车 出场合格证 明 。是 办
息 传 送 管 理 .并 在 机 动 车 注 册 登 记 环 节 进 行 随 车合 格 就 不 能 顺 利 出 售 .库 存 车 的合 格 证 信 息 也 不 会 被 冒用 。
证 信 息 与 合 格证 上 传信 息 数 据 库 的 核 对 工 作 作 出 具 体 因刑 法 并 没 有 规 定 买 卖 公 司 企 业 、印 章罪 ,朱 某 的购 买
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 车合格证是办 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理 国产 机 动 车 登 记 必 须 提 交 的 法 定 证 明 之 一 。 为 加
必须提交 的法定证 明之一 因此 理 .有效 防范被盗抢 、
国家 机 关 证 件 罪
走 私和拼装 车辆违法入 户 .打 击倒卖 、伪造 、假 冒合格
为将 该 车顺 利 出售 .朱 某从 山 东省 济 宁市 梁 山县 一 网友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关于办理与盗窃 、抢
处 ,以人 民 币 2千元 购得 伪 造 的 车 辆 合 格 证 、汽 车销 售 劫 、诈 骗 、抢 夺 机 动 车 相 关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若 干
制作 、使用和信息传送进行监督管理 .该证 既未加盖 国 传送 的监督 管理 .并对合格证的式样设 计作出要求。接
家机关公章 ,也无 国家机关授权企业 制作 。 因此 ,朱某 着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机动 车
的 行 为 构 成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印 章 罪 。
规 定 可 见 .上 述 两 个 通 知 已明 确 合格 证 的 实 质 是 机 动 行 为 只 是 其 伪 造 行 为 的 后 续 行 为 ,不 应 另 行 评 价 。 因
车 生 产 企 业 制 作 、配 发 的 一 种证 件 ,国 家 发 改 委 负 责 对 此 .朱 某 的行 为 符 合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印章 罪 共 犯 的 特
发 票 ,后 将 该 车 以人 民 币 12万元 转 卖给 高 某 。 经查 ,该 问题 的解释》(简称《解释》)第 1条第 1款 的规定 ,朱某
车原是福 建喜 相逢汽车服 务股份有限公 司被租 车诈 骗 在 明 知没 有 车 辆 合格 证 、销售 发票 的情 况下 仍 向上 家购
的车辆。经鉴定 .该尼桑车的发动机号有篡改痕迹 :经 东 买该 车.并请他人伪造车辆合格证 、购车发票 ,再将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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