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守则
渡口安全守则 渡口标志
渡口安全守则渡口标志渡口守则一、渡口实行“六定”管理,即:定责任、定洞口、定渡船、定乘客定额、定制度。
二、渡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证照,确保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按规定办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并持证上岗,自觉遵守水上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四、遇洪水暴发,大风暴雨、浓雾能风度不良等恶劣条件,严禁冒险航行。
五、严禁超额超载,严禁无证驾驶,严禁人畜混装,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将污水,垃圾排入水体。
六、乘客应自觉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船。
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依次上下、客舱外严禁站(坐)人,防止发生事故。
七、节假日、逢雨天所属单位应派员到所属渡口维护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渡口警示牌安全关系你我他,渡运安全靠大家,__海事提醒你,请珍惜生命,勿忘安全。
超载和冒险航行是渡运,最大安全隐患, __海事提醒你,时刻牢记事故教训,始终不忘渡运安全。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一、装客、载货超过定额不准开航;二、人未坐好,货未装好不准开航;三、人、畜混装影响安全不准开航;四、夜间船上未点航行灯不准开航;五、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六、遇大风大雾、雷雨、洪峰急流有危险不准开航;七、船员无证、驾驶员酗酒不准开航;八、加强员遇有瞎指挥、强迫命令、违反安全规定不准确开航。
渡口码头营运安全制度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渡船业主应办好该渡船的所有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必备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渡口两岸和渡船的显著位置标明载客量,严禁超载。
四、乘客要遵守渡品守则,维护秩序,不得抢渡,防止发生事故。
五、遇洪水暴发,大风起雾或恶劣天气,不准开航。
六、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七、严禁残病和酗酒的船员驾驶。
八、严禁旅客携带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上船。
渡口码头管理制度一、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有渡口的乡镇和村,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渡口工作。
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0978 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
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责任、定载客定额;五、严禁渡船擅离渡口从事其他运输。
六、严禁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渡船和不适任的渡工参运。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风景区等水域,常年或季节性从事专供渡运客、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所、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 第二章渡口的设置、撤销? 第五条设置、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的设置、撤销,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两岸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分别报批。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 第六条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旅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紊乱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 公路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 第七条渡口两岸必须设立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公示牌、警示牌和渡口守则牌,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合适的码头、坡道、候渡室(棚)。
? 第八条适宜建桥的水域,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包括机动渡船和非机动渡船,不含农用船、渔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机构登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8916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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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渡口管理条例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经批准设于本省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两岸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省渡口包括公路渡口、乡镇渡口、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是指设于交通要道,由企事业单位经营,为旅客或者车辆运输服务的渡口。
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联户或者个体经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专用渡口是指设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渡口。
专用渡口为社会提供渡运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渡口安全实行谁设置、经营,谁管理、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组织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渡口管理和经营中的问题,对渡口建设、维护给予必要的扶持,制定撤渡建桥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第五条渡费实行分级管理。
公路渡口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渡口以外的渡口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对渡费偏低收支不能平衡的,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第六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机关是对渡口航行安全实行监督指导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渡口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私设渡口。
公路渡口中汽车渡口的设置,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渡口守则
渡口守则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驶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乘船须知一、乘客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上下船舶要按序行进,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争抢,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窗)外,严禁在船头、驾驶室、机舱和船顶棚放物坐人,不得乱动船上设备,影响船舶航行和安全。
四、不得在船上打闹、追逐和来回走动,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渡运遇有危险时,不得惊扰骚动,应保持船身平稳。
船未停稳时,不得走出客舱外。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六、不得在船上或向河里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要保持船舱内清洁卫生,保护环境。
七、遇雾、暴雨、大风、洪水不得强制渡工开船。
八、学生上学回家,必须乘坐规定的学生渡船,不得搭乘不符合载客条件和超载的船舶。
水上安全“十禁”、“十不准”一、严禁渔船、乡镇非运输船、货船等非客船载客,不准破漏失修船舶摆渡。
二、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参运,不准技术状况不良、设施配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三、严禁无照人员驾船,不准大船小证等级不符的船员开航。
四、严禁船舶超载,不准装载超高、超宽、超航区航行。
五、严禁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航行,不准冒险通过情况不明的危险航区。
六、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装,不准船棚、船头及驾驶室放物坐人或干扰船员操作。
七、严禁酒后驾船,不准老、弱(幼)、病、残者驾船摆渡。
八、严禁乡镇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品,不准旅客携带“三品”乘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12⽇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1⽇起施⾏。
部长杨*堂2014年6⽉18⽇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内河⽔域的渡⼝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作。
县级地⽅⼈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的审批,建⽴、健全渡⼝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乡镇渡⼝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职责对所辖内河⽔域内渡船的⽔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作的组织领导。
渡⼝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的原则。
第⼆章渡⼝第五条县级⼈民政府在审批渡⼝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政区域的,由渡⼝相关的⼈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法设置渡⼝。
第六条渡⼝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选址应当在⽔流平缓、⽔深⾜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设备和专门管理⼈员。
渡口管理制度汇编定稿
渡口管理制度汇编定稿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参考范本讨论稿)编写:时间:年月日审核:时间:年月日批准:时间: 年月日××市××区××镇××村委会目录1 渡口简介2 管理机构 2.1 组织机构 2.2 安全管理人员3 管理职责3.1 渡口经营管理人职责 3.2 渡口安全管理员职责 3.3 渡船船长职责 3.4 渡船驾驶员职责3.5 渡船轮机员(或机工)职责 3.6 渡船水手职责4 日常管理(增加会议制度) 4.1 渡口守则 4.2 乘客守则4.3 渡口工作人员守则 4.4 车辆过渡须知4.5 “航行八要”制度4.6 “九不开船”制度4.7 “十不装载”制度 4.8 渡口值班制度 4.9 渡口安全自查制度 4.10 渡船安全自查制度4.11 渡口安全培训制度(增加录用内容) 5 应急管理5.1 应急预案5.2 应急须知(增加大雾天气须知)- 1 -5.2.1 渡船搁浅和触礁应急须知 5.2.2 渡船防抗雷雨大风与台风须知 5.2.3 渡船失控应急须知 5.2.4 渡船碰撞应急须知 5.2.5 渡船火灾应急须知 5.2.6 渡船人员落水应急须知 5.2.6 渡船进水应急须知 5.2.7 渡船人员伤亡应急须知 5.2.8 渡船倾覆危险应急须知 5.2.9 渡船主机故障应急须知 5.2.10 渡船舵机故障应急须知 5.3应急演习与训练 5.3.1 渡口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5.3.2 渡船应急演习和训练 6 台帐管理 6.1 规范性文件 6.2 证书证件 6.3 内部工作记录 6.4 外部检查记录 6.5 其它资料- 2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参考范本)1 渡口简介本渡口位于××水道,南边渡点位于××市××区××镇××村,北边渡点位于××市××区××镇××村,于××年××月××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批准文号:××),距××镇政府约××公里,距××消防中队约××公里,距××医院约××公里。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4-08-21 浏览次数:50次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加强渡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省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和长江两岸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
包括渡运所需场地、道路、码头、渡过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省渡口分为以下三类:(一)交通渡口:设于交通要道或旅游区,由企事业单位经营,主要为旅客或车辆运输服务;(二)乡镇渡口:设于农村或集镇,由乡(镇)村集体、联户或个体经营,主要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三)内部渡口:设于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专为本单位职工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渡口安全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除经营单位(者)对安全全面负责外,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渡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渡费。
对渡口经费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渡口航行安全实行监督指导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渡口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须向当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县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严禁私设渡口。
汽车渡口的设置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渡口应设置在河势稳定、岸平水缓、航道宽畅、上下方便的地方。
不得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的河段上设渡,不得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仓库地设渡。
第九条渡口两岸应设置合适的码头。
乡镇渡口应有可供旅客上下的坡道石阶,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须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2024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pptx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 、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 《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应当在明显位置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三)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 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参加抢救,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 运。
(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
(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
(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
(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国家授权进行渡船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证以及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维护通 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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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守则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驶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乘船须知
一、乘客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上下船舶要按序行进,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争抢,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乘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窗)外,严禁在船头、驾驶室、机舱和船顶棚放物坐人,不得乱动船上设备,影响船舶航行和安全。
四、不得在船上打闹、追逐和来回走动,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渡运遇有危险时,不得惊扰骚动,应保持船身平稳。
船未停稳时,不得走出客舱外。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六、不得在船上或向河里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要保持船舱内清洁卫生,保护环境。
七、遇雾、暴雨、大风、洪水不得强制渡工开船。
八、学生上学回家,必须乘坐规定的学生渡船,不得搭乘不符合载客条件和超载的船舶。
水上安全“十禁”、“十不准”
一、严禁渔船、乡镇非运输船、货船等非客船载客,不准破漏失修船舶摆渡。
二、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参运,不准技术状况不良、设施配备不齐的船舶航行。
三、严禁无照人员驾船,不准大船小证等级不符的船员开航。
四、严禁船舶超载,不准装载超高、超宽、超航区航行。
五、严禁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航行,不准冒险通过情况不明的危险航区。
六、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装,不准船棚、船头及驾驶室放物坐人或干扰船员操作。
七、严禁酒后驾船,不准老、弱(幼)、病、残者驾船摆渡。
八、严禁乡镇船舶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品,不准旅客携带“三品”乘船。
九、严禁船舶抢挡、挤档,不准扰乱航行秩序。
十、严禁在主航道内挖砂淘金,不准在航道内铺设渔具或损坏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