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审查会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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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审查会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经营,维护企业利益,规范合同审核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合同会签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同会签制度,是指审查合同时,如合同内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业务,由法律部门提出,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讨论、协商并签署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企业各部门应规范操作,加强基础管理,在合同运行中全面推行合同会签制度,积极解决合同审查、审批和履行过程中流程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审查下列合同时,须进行会签:

( l )合同交易涉及企业两个以上主办部门,需要上级领导进行综合协调草拟合同初稿后,应由相关部门会同法律部门会签后报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

(2 )审查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部门提出要求的,应由法律部们会同其指定部门进行审查会签。

(3 )标的额在_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由合同主办部门会同法律、财务、技术等部门会签。

(4 )债权债务转移、合作经营、企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大知识产权转让、承包、分包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且影响较大的合同,由主办部门会同法律部门、董事会、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5)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会签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合同会签一般由法律部门或总经理、董事长等合同审核人提出,法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会签期间,总经理、董事长等合同

审核人有权随时列席并发表意见。合同审核人列席发表的意见,应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合同会签参照本企业合同审查、审核程序及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1)合同立项是否必要,是否可行。

(2)客户资信如何,是否可靠。

(3)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企业利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政策和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等。

(4)合同立项、起草、审查等是否符合企业规定和权限。

(5)合同用语是否规范、科学、准确、恰当等。

第七条依本制定必须会签的合同,不经过会签或者会签不全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会签时各部门应根据业务特点开展工作。

(1)主办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对方主体审查和文本准备。

(2)财务务部门负责立项资金和价格合理性的审查。

(3)专业部门负责技术、业务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审查。

(4)律部门负责合法性、规范性、企业风险等综合性审查。

第八条通过合同会签,应确保合同草案或评审方案的内容达到以下标准:

(1)条款完备可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2)内容合法有效,用语规范严密。

(3)确保客户合理需求得到完整体现。

( 4 )企业具备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

( 5 )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作充分预测并已降到最低等。

第九条企业合同审查会签程序

( l )需要会签的文稿,经法律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法律部门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会签要求并向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 2 )合同审核部门通知主办部门各出一至两名代表组成会签小组,法律部门负责人任会签组组长。合同草稿为企业内部起草的,拟稿部门必须参加。

( 3 )会签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技术问题和紧急的,须按合同审核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会签若超过时限未出具意见,则视为同意,由会签小组承担相关责任。确需延长会签时间的,会签组组长须及时告知合同审核部门,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 4 )合同会签后,会签代表必须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法律部门将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对应当会签而未会签的,应退回法律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审核部门核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 5 )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后,按审核权限分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会签审查后,认为合同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签署同意意见;认为有明显不当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得会签,要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反馈给合同审核部门,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可以会签;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合同审核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或领导认为有必要会签的,由其提请有关部门或企业权力机构参与,由审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部门负责人任会签组组长,操作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验收和结算期间,履行主办部门、验收部门与财务部门均应实施会签制度,会签依次应由主办部门、验收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任会签组组长,会签完成后由审核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全程参与,操作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生产经营事项需应急处理,会签制度规定需报请公司批准的事项,可先电话请示,后呈送书面报告。不能马上办理会签手续的,必须征得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同意,达成共识,事后及时办理追签手续,保证会签不流于形式。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确保会签制度的严肃性,会签制度实行“谁把关谁负责,谁会签谁负责”原则,各会签小组组长为会签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会签工作负总责。对不负责任的会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企业法律部门起草和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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