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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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费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费税前扣除标准保险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出,在税前可以享受一定的扣除标准。

以下是相关的参考内容:一、保险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规定,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具体的扣除标准如下:1.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扣除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金额的最高限额,具体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规定。

2. 商业健康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商业健康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缴纳金额的最高限额,具体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 住房公积金缴存款: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缴存金额的最高限额,具体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二、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意义1. 减少纳税负担:通过将保险费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的纳税负担,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让个人享受更多的实际收入。

2. 鼓励个人购买保险: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能够鼓励个人购买保险,提高保险参保率,增加个人的保险保障,减少个人因意外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和商业健康保险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前扣除可以增加个人的缴纳动力,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三、保险费税前扣除的申报办理个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相关的保险费用及相关凭证进行申报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 了解相关政策:个人应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包括扣除标准、限额以及相关的凭证要求。

2. 保存好相关凭证:个人应该妥善保存个人缴纳五险一金、商业健康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包括缴费凭证、缴费明细等。

3. 编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相关的信息并注明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金额。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未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 11000万元, 而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 9000万元, 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5%计提支付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 该公司在 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时, 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 也要对为员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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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应纳税所税 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的 5%, 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 对于 2009年 5月 31日后确定的个别 政策, 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在 2009年 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 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 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 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 则要纳税调整。同 时,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 整。另外,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地区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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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
地区口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社保税前扣除标准

社保税前扣除标准

社保税前扣除标准XX社保税前扣除标准xx不少市民对xx税前扣除标准很是关注,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国税发〔xx〕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局部可在税前扣除,有的那么不准扣除。

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

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

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根本、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局部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局部,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工程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根本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等根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和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局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局部,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当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有区别的。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费用一▶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比例:60%、5‰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1)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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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浅析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浅析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浅析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浅析今天为大家分析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扣除问题。

原则性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网一、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xx]478号第18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比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又比如《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实际工作中,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细则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特殊规定《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7号)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执行时必须注意的是,“全体员工”这一关键词,同样强调普惠性,如果是区别对待,只是部分职工享受的特权,则不能适用27号文的税前扣除政策。

三、关于职工出差的意外保险税前扣除注意事项职工出差的意外保险应当区分按次投保的保险和定期投保的保险。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处理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处理
三 、 业 为 少 数 职 工 支 付 补 充养 老 保 险费 、 充 医 疗保 险 费 的 企 补
扣 除 问题
门规定 的范 围和标准 内,准 予扣除 。关 于补 充养 老保 险费补充医 《 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财税 [0 9 2 号 ) ( 2 0 ]7 规
定 , 08 1 1 自2 0 年 月 日起 ,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企 为在 本企 业
税 [0 9 2 号文件规 定 , 公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允许税前 2 0 ]7 该
扣 除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补充 医疗 保 险 费 限 额均 为2 万元 (0 5 5 0×
条规定实 际发放 的工资 、 薪金总 和 , 包括企业 的职工福利 费 、 不
职 ] 教 育 经 费 、 会 经 费 以 及 养 老 保 险 费 、 疗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二 : [ 医 失 费 、 伤保 险 费 、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于 国 工 生 属 有 性 质 的 企 业 , 工 资 、 金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给 予 的 限定 数 其 薪 额 ; 过 部 分 不 得 汁入 企 业 工 资 、 金 总 额 , 不 得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超 薪 也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 , 所谓合理工资 、 薪金 , 是指企业按
税 人 按 照 国 家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计 入 成 本 费用 的 职 工 工 资 、 金 、 贴 奖 津
[9 9 6 5 19 ]1 号批复 中也明确 :对 职工取得 的补充养 老保 险金应全 “
部 计 入 发 放 当月 个 人 的工 资 、 金 收 入 , 并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即 薪 合 ”

六种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六种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六种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商业保险名目多,可否扣除各不同。

一般而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根据具体情况,在6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而交通意外险仅针对交通事故,一般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意外伤害。

在交通工具内部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不在保障范围内,比如在地铁站被挤落站台、在公交车内被精神病患者扎伤等。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一般规定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五篇材料]

“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五篇材料]

“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五篇材料]第一篇:“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一)“五险一金”和补充保险的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非强制的,用人单位自愿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额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去的一项专项扣除。

它是指个人为了增加医疗保障而购买的对已有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相互保险公司提供的相互健康保险。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1.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支付保费,保费是购买保险所需要的费用。

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所支付的保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专项扣除的费用。

保费的金额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要素之一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税率的高低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度有直接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3.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在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确定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和范围,只有符合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才能够享受税前专项扣除。

4.个人年度收入:个人年度收入是决定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另一个关键要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年度收入来进行的,个人年度收入越高,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度也会相应增加。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税前专项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额度为年度收入的20%。

例如,人年度收入为10万元,他所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为2万元,那么他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2万元的保费作为专项扣除,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度必须合理合法,并且需要保存相应的购买凭证和发票等一系列相关证据。

同时,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税前可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确定需要考虑个人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补充医疗保险的类型以及个人年度收入等多个因素。

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作为职工的义务缴纳项目之一也成为了热门话题。

然而,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呢?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个人账户部分不可扣除。

2. 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可以在税前扣除。

3. 失业保险费:在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可以在税前扣除。

4.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中,可以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每年可以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总额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标准为总收入的20%。

此外,职工在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也不能以其他形式再次享受税前扣除。

总之,对于职工来说,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这对于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然,职工也要注意把握好扣除标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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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后勤保障,国家要求劳动者个人在缴纳一定基本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企业也应相应地为其员工缴纳基本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目的是保证员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予以扣除,以鼓励企业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义务。

原内资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目前,国家关于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都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每月为职工缴存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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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2017-02-21众可信财税服务导读: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学习理解一、基本理解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二、事例应用适用人员的范围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支付的理解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哪些保险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哪些保险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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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商业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
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 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 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 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 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 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 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费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 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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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 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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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导读: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学习理解
一、基本理解
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
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
二、事例应用
适用人员的范围
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
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
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
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
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
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
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 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
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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