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09年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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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2010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掌握。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2017-02-21众可信财税服务导读: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判断条件学习理解一、基本理解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有别于基本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要求的,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对其扣除的标准界定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限制.当前,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现实当中存在的情形比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认可的争议.由于两者在个人所得税上,无论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公司缴纳的部分,都视为个人取得所得进行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下年金递延纳个人所得税已得到实践,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其他产品却未应用起来.二、事例应用适用人员的范围对适用人员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资者或者职工,在财税[2009]27号文中规定的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对《实施条例》中的"投资者"的界定我们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就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来理解,投资者也应属在企业任职、工作,才有相应的列支条件,否则只能取得分红的权利.财税[2009]27号文中提及的全体员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为部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那任何支付的金额都不能税前扣除.不知是27号文有意为之,还是从整体标准计算限额为计算出发点,对其规定为全体员工的范围,我们持支持态度,对由于年度内人员的变化、手续的办理的情形,属正常的差异事项,应予以认可.有的企业为高管办理的相应保险,有别于一般职工的保险险种,此时虽然符合了全体员工的范围,但其享用的标准不一样.这种情形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不必拘泥于全体员标准一样的苛求.适用计算基数的问题在基本社会保险中我们已探讨,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采用的工资总额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我们倒不建议使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来作为计算标准,当然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也造成与事实的不符.实际上,只要企业缴纳的比例是低于工资总额的5%,这里的工资总额或许是包括企业计提的部分,我们也应认可其账载金额,并作为税收金额,此时注意看企业是否有实施的合作机构,并定时的进行缴纳,如果只计提未缴纳,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认可,暂行纳税调增处理.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5%来计算限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虽按合规比例缴纳,但是出现纳税调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现限额空间,能否再转回原来调增的部分,也没有合适的依据.2014年版本的纳税申报表有潜意识的表达了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5%限额,这相当于是对于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的一个新的解读.之后年度补缴的情形承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理解,补缴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允许之后年度予以扣除,当然现在来看,要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以内才可以,如果无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进行了.但操作上还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支付的理解只计提不支付的,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实践当中保险的实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认定.对于当前实施的年金的实施政策,都明确了对其支付的理解,通常看是否有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的文件,与合规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合同来判断,而不仅仅是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保管计提的年金.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则显得较为复杂,这是与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有通过社保部门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还有企业自管的形式.如《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京劳社医发[2003]52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结合其他部门的形式要求,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的,并且支付保险费的,是最易获得认可的.从补充医疗的管理形式上来看,其中可以自管,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管理,并非一定涉及到社保局的工作程序.同时由于市场行为的多样性,让社保局出具证明比较难(如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报销或支付后进行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等真实的行为表现.而对于自管的形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我们倒认为企业应作为风险事项进行管理,当然税务机关也应承认其他部门的文件来结算审核企业实际上的实施情形,而不是简单从自身的判断来理解,本身企业拨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也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备用账户,与存入保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差异,当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了这种自管的形式,这种理解的"胸怀"实属值得"尊敬".当然我们建议是支付给保险公司处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较多时候容易与企业自行办理的商业保险混淆,尽管补充医疗保险较多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所开发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更多的加入了投资型、基金型的内容,这部分保险费,只有在细读合同之后才能发现,在发票上往往只表现为"补充医疗保险等"字样,因此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配带保险支出应属商业性质作纳税调增.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应重点关注相关的合同约定内容.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支持尽管我们支持商业健康险的个税优惠政策,但是如果是单位购买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仍视为商业保险,且与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关于这一点需要继续关注.。

企业所得税五险及补充保险专题

企业所得税五险及补充保险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府文件]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2008-09-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九日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财税2009-27-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财税2009-27-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02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为了使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深入理解该税收文件,笔者现解读如下:一、694号文出台背景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在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福利范畴,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在694号文出台前,企业年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目前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一直对企业建立年金采取鼓励态度。

但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的年金制度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很多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因此,近年来,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呼声一直不断,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台了694号文件,该文件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处理给予了明确。

二、政策解读1、企业年金应区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 关键词 】补充保 险; 所得税扣 除; 个税缴纳
补 充 养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是 在 基 本养 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基 职 工 工资 总额 5 %标 准 内 的部分 ,在 计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准 予 础 上 , 府 以政 策指 导 和 政 策优 惠 为 导 向 , 工单 位 和 员工 共 扣除 ; 的部 分 , 予扣 除。 于原 规定 《 政 用 超过 不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执

由于大 多数 国 家均 实行 消 费型 增值 税 , 因此 增值 税 转型 在 降 低产 品生产 成本 的 同时 , 也在 一 定程 度上 使我 国 中小 企业 与 外 国企 业 有 了一个 相对 公 平 的竞争 环境 , 高 了我 国 中小企 业 提
1 .5 / 7 %V N。 2
综 上 所 述 。 值 税 转 型 有 利 于 我 国 中小 企 业 降 低 投 资 成 增
提高 中小 企业 经 营者 积极 性 的 同时 , 为企 业 的发 展壮 大 积 累 本 、 少企 业 税 负 、 加企 业 净 利 润 、 也 减 增 降低 产 品 生产 成 本 、 高 提
了发 展资 金 , 有利 于促 进 中小 企业 固定 资 产更 新与 产 品技 术升 我 国 中小企 业在 国 际市 场上 的 竞争 力 , 为我 国 中小企 业 的发 展
综上 所述 , 同生产 型 增值 税相 比 , 在消 费型 增 值税 体 制 下 ,
固 定资 产 的投 资 可 使企 业 在 该 资产 使 用 寿命 内的 净利 润 总 额 在 国际市 场上 的竞 争 力。 增加 1 .2 %V N×1 5 / = 67 5 。 40 5 + 27 %VN 2 .7 %V 净利 润 的增加在

两个补充保险不容忽视的五个关键点

两个补充保险不容忽视的五个关键点

两个补充保险不容忽视的五个关键点一、只为部分员工支付的保费不许扣除这两个补充保险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就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从财税〔2009〕27号可以看出,为了体现尊重劳动付出、保障员工权益的精神,参保两险的必须是全体员工才可以扣除,只为公司中高层投保甚至只为股东投保的公司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只计提未支付的保费不得扣除企业应该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或者支付,对于企业已经提取但未实际缴纳到相关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这里强调的是实际支付,有的企业采用计提或者存在银行账上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或者企业自己给员工报销的医疗、养老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此处“职工工资总额”非彼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制定了的关于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来看,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计提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其扣除限额是以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的。

因此,在税前扣除时,两项补充险的“工资总额”应该参照上述口径,以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

而“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提基数是“本年度合理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两处计提基础明显不同。

四、代扣个税注意两个时间点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很多企业选择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或者自行管理,其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的时间点让很多财务人员困惑。

针对这两种管理方式,可以参考如下处理办法:1. 对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计提时按照计提数直接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2. 对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实际报销医药费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五、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下才可以扣除财社〔2002〕18号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不属税收政策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2009年12月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

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并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信补贴作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

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2009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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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保险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团体保险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团体保险相关税收政策共26题,每题5分,总分130分一、单选题1.以下关于团体保险中“团体”的概念,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团体成员有共同的目标B. 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正确答案)C.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D. 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答案解析: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单选题] *A. 1B. 2C. 3(正确答案)D. 4答案解析: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3.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个支柱,以下养老形式中属于第三支柱的是()。

[单选题] *A.国家基本养老保险B.企业年金C.职业年金D.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体系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养老保险。

4.张先生与朋友合伙开设了一家公司,主要提供桶装水的送货服务,公司现有十多名送水员以及几名销售、财务人员。

张先生考虑到公司刚成立,资金有限,应该购买团体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减轻企业的负担。

该公司最适合购买的团体保险是()。

[单选题] *A. 团体人寿保险B. 团体健康保险C.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正确答案)D. 团体年金保险答案解析: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单即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为特定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公司刚成立,资金有限,应购买团体人寿保险、团体意外保险等高保障,低费率的产品,由于送水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最好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5.团体保险是以()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予以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 0 8 9 5号 ) 件 办 理 。 20 ] 5 文
项, 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 、 通 知仅 适 用 于 2 0 本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税 汇 算 清 缴 。
设 备 投 资 额应 为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税 合 计 金额 。企
国家 税务总局 关 于 2 0 0 9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O O年 5月 2 国 税 函 [ 0 0 2 9号 ) 2l 8日 2 1]4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实 施 以来 , 各项 配 套 政策 陆 续 明 确 , 效 有 保 证 了 企 业正 确 及 时 申 报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汇算 清 缴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目前 仍 有个 别 企 业 所 得税 政 策 没 有 明确 , 成一 但 造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 按 照 《 政 部 、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执 行 环 在 财 国
境 保护 专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节 能节 水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所 得税 优 惠 目录
纳 税人 按规 定 预 缴 土地 增 值 税 后 ,清 算 补 缴 的 土地 增 值 税 , 主 管 税 务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内补 缴 的 , 加 收 滞纳 金 。 在 不
所得 税 汇 缴 工作 ,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按 中 及 实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其 实 施 细 则 《
和 和 《 家税 务 总 局 关于 印发 <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缴 管 理 办 国 企 法> 通知》 国税发 [0 9 7 的 ( 2 O ] 9号 )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和 国

解读财税27号文

解读财税27号文

解读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那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到底是多少呢?财税[2009]27号对此进行了规定,下面就财税[2009]27号的相关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新老政策区别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老政策的区别主要有: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

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

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6
【实施日期】2009.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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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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