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校园安全,教师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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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学校安全,教师人人有责

近年来,中小学生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为暴力、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踩踏事件、校舍垮塌、轻生自杀……正伤害、吞噬着一批又一批的未成年人。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天因多种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中小学生在40人左右,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级的学生在消失!这还不算因多种灾祸而受伤或致残的青少年。“安全无小事,时刻保安全”。安全即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作为学校的安全工作,除了学校安排的专门人员管理以外,作为学校领导和教师也应不断增强对学生安全与健康的敏感性。今天,我们来学习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今天,我们重点学习的是第二章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内容。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现象,这是不对的。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在个别地区,就曾发生过心怀不满的家长,利用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松散情况,伺机进校施加伤害的事故,应该引起学校的重视。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厘米。)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案例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

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案例: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注意:

1、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2、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这起事件是学校责任,并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区里规定的考核量化标准。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此案例显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一是学校必须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二是每年必须组织学生体检。

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某甲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挽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告诉我们:一是教师对学生突发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和告知家长。二是学校必须配备专职校医和配备懂医术的兼职校医。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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