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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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时、顺利地组织竣工验收,考核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的控制目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内容和施工图的要求全部(或分期)建成,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组织建设工程预验收、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的预验收、竣工验收和生产准备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促进建设项目从基建转入生产,总结建设经验、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全面考核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组织:

(一)对国家核准或使用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单位

工程验收,集团公司组织建设项目预验收,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对集团公司审批投资的全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集团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集团公司授权建设单位审批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对集团公司均股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合资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及其它设计文件;

(二)地质报告、施(竣)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

(三)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贷款协议书等;

(四)有关国家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规范;

(五)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消防、节能、防雷、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衡器、起重设备、放射源、电梯等)等规定;

(六)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及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的主体部分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建设工程质量通过质量监督认证(备案);

(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和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六)建设工程技术档案通过验收;

(七)已完成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和通过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八)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建筑安装工程的完成工程量,列出已交工工程和未完工程一览表,注明工程数量、合同预算价格、完工日期等;

(二)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等有关移交生产的技术资料,并将所有技术资料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分类编目;

(三)对全部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认证(备案);

(四)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和接产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工作计划,检查落实生产准备情况;

(五)检查专项设施工程和配套工程完成及运行达标情况;

(六)检查生活福利等配套设施完成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工程财务和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提出财务决算分析报告。

第三章单位工程交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位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交工验收。

第九条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二)检查和验收交工工程技术档案及单机调试资料;

(三)按验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设备单机试运转方案;

(四)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签发工程质量认证书,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五)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

(六)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十条单机调试及空负荷联动试运转由施工单位负责。

空负荷联动试运转合格后,需对生产系统的全部工艺、设备进行带负荷联动试运转,按照设计要求和试运转规程向生产系统投入半负荷直至满负荷,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带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经过严格检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交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前应做好工程建设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单位工程交工报告》。建设单位审核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进行初验,认为具

备交工条件时,填写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交质量监督站商定验收时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运转规程、方案,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签发带负荷联动试运转交工证书。签发交工证书后,单位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随即办理工程建设技术档案资料的交接。

第四章单项工程预验收

第十三条单项工程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单项工程预验收。单项工程的预验收是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由集团公司组织国家核准的建设项目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的预验收。

第十四条单项工程预验收机构的职责:

(一)检查、核实单项工程移交的工程技术档案;

(二)检查所有单位工程的建设标准及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四)检查设备的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带负荷试运转的情况;

(五)按有关标准对安全、环保、消防、节能、职业卫生等专项设施工程做出评价;

(六)检查工程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审计情况;

(七)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八)审定单项工程预验收鉴定意见书,并提交预验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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