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

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满足广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修业年限第二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可在二至四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学分第三条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1 .理论课(含实验)2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 .公共体育课 每32学时1学分4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每16学时1学分 每32学时1学分(1)集中进行每教学周1学分(2)分散进行每32学时1学分第四条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为:1.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16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22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300学分左右。

2.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科专业13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专科专业90学分左右。

第四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教学计划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反映了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修读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层次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江苏大学本科生国际化教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本科生国际化教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本科生国际化教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江大校〔2015〕38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本科生国际化教学中学分与成绩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本科生包括三种类型: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派出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海外交流生”);与外国留学生同堂英语授课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同堂授课生”);与我校同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同堂跟班听课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跟班留学生”)。

第三条海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范围:(一)参加校际合作的海外交流项目;(二)参加学院派出的海外交流项目;(三)就读期间自行申请赴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海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原则:(一)符合性原则:符合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二)等时性原则:按修读课程实际学时进行学分折算。

第五条海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方法:(一)与培养计划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直接按同类课程认定;(二)培养计划中没有对应的课程,经学院确认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三)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等),可认定为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创新学分等实践环节学分;(四)其他课程可认定为校公共选修课或按实际修读课程原文名称及学分录入;(五)课程一经认定,需根据实际学习学时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

第六条海外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一)海外交流生在派出前应认真填写《江苏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由本人、学院与教务处分别存档,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实施。

(二)海外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江苏大学交流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学院,进行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关于本科生中试行第二(辅修)专业教学的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关于本科生中试行第二(辅修)专业教学的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关于本科生中试行第二(辅修)专业教学的暂行规定根据《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章中有关辅修的规定,为充分体现学分制的优越性,给本科生更多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学院决定在本科学生试行第二(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

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课程设置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第二(辅修)专业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各系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0学分以上的课程作为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第二专业课程。

二、教学组织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量、主修与第二(辅修)专业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是:(1)为确保所有学生主修课程的需要和利益,第二专业课程的教学原则上不占用主修课程的开课时间。

(2)第二(辅修)专业原则上单独组班上课。

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20人以上。

(3)由于教学资源所限,各个第二(辅修)专业所接纳的学生数将设定一定的上限。

三、学籍管理1.报名与注册报名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凡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注册、下学期为二年级的学生,均可申请修读第二(辅修)专业(每学生限报一个专业)。

经审批同意和注册交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

学生报名申请时应考虑下列两个方面:(1) 要以确保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要准确把握自己的需求,充分了解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第二(辅修)专业教学培养及课程的要求。

(2) 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时间的安排。

2.学籍管理第二(辅修)专业的学籍实行专门管理。

由于第二(辅修)专业学习属于规定范畴内的教学活动项目,因此学籍管理的办法按照《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选课学生按第二(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安排选课学习,并按学分缴纳费用。

4.成绩与学分记载学生应按规定完成主修与第二(辅修)专业的总学分,通过选课,参加考试取得成绩。

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系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

第三章创新奖励学分第八条创新奖励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科技奖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

第九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1.以本校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

2.以本校名义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

3.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等活动获奖。

4.凡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5.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1. 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时需详细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2. 申报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

3.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4.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创新奖励学分,应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其课程名称为“创新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创新奖励学分评分标准1.每项创新成果一般奖励0.5-4个学分。

具体评定时可参照下列条款进行:(1)学生在学术期刊[1]发表论文奖励学分标准:关条款。

第四章学分的减免第十三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和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院出示相关证明,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军训和体育课。

免修军训的学生需参加国防军事理论课教育,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学分。

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保健课教育,保健课的成绩只能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类,及格的学生获得体育课学分。

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规范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中创新学分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课外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外,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学分,理工医科类专业学生不得低于2个学分,人文经管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低于1个学分。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由教学院长、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创新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的评定。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第五条创新学分评定标准:(一)创新训练项目类的学分认定:1、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创业计划、大学生科研立项等创新训练项目,须经结题验收,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各类创新项目的学分按照项目等级和参加人数确定,具体如下:3、团体项目中各成员获得的学分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

(二)学科竞赛类的学分认定:1、学生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参赛和获奖的学分按照奖励等级而定,具体如下:2、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3、同一竞赛项目不累计积分,只计算最高奖的学分。

4、如遇有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依次类推。

(三)学术论文类的学分认定: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均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如下:2、如论文有多位作者,则由论文第一作者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进行学分分配。

(四)发明创造类的学分认定: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具体如下:2、如专利的获得者为多人,则由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进行学分分配。

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试行管理办法

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试行管理办法

学分制和弹性学制试行管理办法为深化学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现有的教学评价制度,体现职教特色,给学生以强补弱、扬长避短、突出特长、个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逐步推行学分制。

为保证我院积极稳妥推行学分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针,根据创造条件实施学分制的精神,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课程体系的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满足学习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增强办学活力,使我院的职业教育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人才培养多样化的要求。

(二)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院组织教学的依据。

(三)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推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

(四)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手段,它的实施将涉及教学组织、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因此必须遵循整体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推行,努力做到“四个统一”:1、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统一。

既要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个人兴趣、条件和学习时间的要求,又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2、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统一。

要树立现代化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以全面素质为基础,职业能力为本位的精神,注重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五级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0)绩点4.0~5.03.0~3.92.0~2.91.0~1.90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满1.6(不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和公共选修课成绩)。

3.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4.英语类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第五条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1.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汇总。

2.由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

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学分加分细则

创新学分加分细则

江苏大学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强化实践创新训练,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构成创新学分是由参加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计划、教师课题研究、创业实践、优秀论文、优秀社会调查、获得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构成。

二、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1、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项目、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均可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学分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确定。

2、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项目,未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的,记0.5分。

3、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人文素质报告、科技学术报告),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参加10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记1 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参加5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记1分。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提交活动计划、有关证明材料、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或论文,记0.5分/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累计1 周,记0.1分;参加志愿者活动,累计1 周,记0.1分(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图片、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及活动总结报告)。

参加各级社团活动,提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校级及以上社团每学期记0.5分;院级社团每学期记0.1分。

5、学生选修创新课程(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未作学分要求),每次实验累计不小于8小时,并撰写实验报告和总结。

设计性实验,每项1分;综合性实验,每项0.5分。

6、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进行实验、理论或模拟研究,提交研究报告,通过专家组认定获得1个创新学分。

7、其它途径,经学院认定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江苏大学信息公告网欢迎您!

江苏大学信息公告网欢迎您!

江苏大学文件江大校〔2017〕354号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2017年8月29日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五条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为4年,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交流生保留学籍时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校招生办公室或所属学院审核,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12.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

12.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江大校〔2015〕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五条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4-8年。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院同意并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九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创新学分论文

创新学分论文

创新学分论文篇一:创新学分加分细则江苏大学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21〕192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教学质量提升计划,强化实践创新训练,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学分的构成创新学分是由参加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创新性实验计划、教师课题研究、创业实践、优秀论文、优秀社会调查、获得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构成。

二、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1、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项目、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均可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学分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21〕192号)确定。

2、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创新项目,未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的,记0.5分。

3、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人文素质报告、科技学术报告),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参加10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记1 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参加5次并撰写心得体会,记1分。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提交活动计划、有关证明材料、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或论文,记0.5分/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累计1 周,记0.1分;参加志愿者活动,累计1 周,记0.1分(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需提供相关材料、图片、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及活动总结报告)。

参加各级社团活动,提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校级及以上社团每学期记0.5分;院级社团每学期记0.1分。

5、学生选修创新课程(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未作学分要求),每次实验累计不小于8小时,并撰写实验报告和总结。

设计性实验,每项1分;综合性实验,每项0.5分。

6、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进行实验、理论或模拟研究,提交研究报告,通过专家组认定获得1个创新学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
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
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
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
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
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
(50)不及格(65)及格(75)中(85)良(95)优五级制.
绩点 4.0~5.03.0~3.92.0~2.91.0~1.90
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
第四章选课
第十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
期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我校各专业所学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1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2.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有关课程,以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第十二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分人文科学、艺术、经济管理和科学技
学分以上。

术等类别,学生须在修业期间选修公共选修课程10
选课在网上进行,共分三轮。

第十三条
第一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四周前后。

选课不分先来后到,但超过课程
班级额定人数的将进行筛选,筛选遵循本专业学生优先原则。

第二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六周前后。

先选中者优先,选满为止。

第三轮选课时间为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后,包括补修、重修课程的选课。

学生所在学院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作为导师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

选第十四条
课时首先应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同时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

每学期修读的学分第十五条
学分之间,成绩优秀者可适当修读多于培养计划建议的学分;30至20一般应在成绩较差者,可减少新课程修读学分,但每学期在正常学制内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若低于15学分,则按15学分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

外语类、艺
术类中的个别特殊课程(如乐器演奏类课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20人。

第十七条专业选修课人数原则上应有20人以上方可开班。

个别招生人数低
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检查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20—30%。

第二十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应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填报“成绩登记表”,打印或填写“成绩登记表”,本人签名确认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若要更正填报的成绩,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修改申请单,由系(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审核后由专人更正。

第二十三条一门课程需两个学期或多个学期才能学完,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期末考试由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生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教学院长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

第二十五条选修课未经履行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需听课重修。

第六章重修
第二十七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若欲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成绩合格者也可听课重修,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八条重修可采取两种方式。

考核成绩不低于45分,可以自学重修,自学重修的考试于下学期开学初与缓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低于45分,须听课重修;自学重修考试不及格,须听课重修。

第二十九条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按实得成绩记载。

重修考核不及格可再重修或重选。

重修成绩可覆盖以前修读成绩。

第三十条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
字样,只有在较好地认识错误后,由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才可缴费重修。

第七章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修读学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含实验的课程、 3.0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

政治理论、法律、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及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可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必须履行以下手续:第三十二条
,交学生所在学”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1.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
院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学院,缴纳免修考试费。

2.开课学院汇总全校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及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
务处。

3.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三十三条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

成绩与学
分绩点按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可申请免听:
及以上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但免听.累计平均绩点在3.01学时不得超过该学期选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其中政治理论、体育和实践性环节不得免听。

2.课程属重修性质但与其它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免听或间听
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十五条申请免听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通知
任课教师。

免听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八章辅修
“总学分一般为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订,25~第三十六条
30学分,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成绩优良、学习确有余力。

具体要求为一、二年级的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 2.5,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修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和英语专业的学生,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各学院可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择优推荐。

第三十八条凡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各学院按专业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时间为第四学期第15~16周。

第三十九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6“学分。

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数,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
专业”课程成绩。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不再
延长学习期限,以后也不给予补考。

考试及格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
绩档案。

第四十条“辅修专业”课程从第三学年起开设,修业期满前必须修完。

有关“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记载及教务管理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九章交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培养费实行按学分收费制,详见收费条例。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2003级统招公办本科生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江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