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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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对于合同那就涉及到成立或者生效问题,那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在下文详细跟大家讲解。

一、先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成立?什么是合同生效?(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二)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简而言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内容判断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知识结构简图】 要约
合同成立的方式
合同成立的普通方式 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
承诺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其他条款
书面方式
合同的方式 行动方式
合同的成立
其他方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提示:要约需求明白详细,需求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而要约约请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收回要约。案 例中甲的讯问和乙的反问均是要约约请,而甲、乙各 自的回答均为要约。
要约约请的方 式
➢ 1、寄送的价目表 ➢ 2、拍卖公告 ➢ 3、招标公告 ➢ 4、招股说明书 ➢ 5、商业广告
【案例剖析2-4】
某商场搞促销,广告内容如下:2003年2月 6日,本商场停止10周年店庆,为答谢新老顾客, 推出一元某款冰箱10台,售完为止。该6日清晨 就有顾客排队在商场门口等候,9点营业时间, 商场开门。前几位顾客直冲冰箱卖场,不问价钱 就占住该款冰箱,要求买家兑现一元承诺。买家 以〝一元冰箱已被顾客 订购〞为由拒绝执行广 告中的承诺。请剖析该商场广告的性质
【案例剖析2-1】
裕达公司因消费需求,急需一批铝锭,于是该公司 推销科科长给乾坤机械厂 ,要求乾坤机械厂马上送一 批铝锭到裕达公司。双方在 中对铝锭的型号、数量、 和单价等达成了分歧意见。乾坤机械厂送货,裕达公司 以〝双方未正式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收。该案例中, 裕达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提示:合同的实质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分歧,假设没 有法律特别规则或许当事人特别商定,采取何种方式订 立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认定。上述案例是买卖合同, 当事人并没有商定必需签署正式的合同书文本;双方经 过行动的方式曾经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分歧意见,所以 该合同成立,裕达公司应当实行该合同。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适用规则: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

3、要件不同。

热门城市:白山律师宜宾律师鞍山律师安徽律师苏州律师安庆律师扬州律师鹤岗律师普洱律师亳州律师相信我们都已经了解到,同生效和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以后,不代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合同已经生效的话,合同便是成立的,那么对于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有哪些内容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一)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2、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3、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4、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5、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购销中的订立与成立

购销中的订立与成立

购销中的订立与成立购销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购销中的订立与成立涉及到双方的意愿表示、合意形成和生效条件等方面。

本文将从购销合同的定义、订立要素、成立要件以及购销中常见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购销合同的定义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就买卖货物的交付、价格和其他条款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购销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购销合同的订立要素购销合同的订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示:购销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买卖双方真实、自愿、合法的意思表示。

2. 协议达成:买卖双方就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等要素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交付方式确认:购销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4. 权利义务明确:购销合同需要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购销合同的成立要件购销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 合法主体: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个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法客体:购销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货物,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3. 合法形式:购销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金额较大或特殊性较大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正式合同以确保权益。

四、购销中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质量问题:购销合同中常出现的问题是货物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

解决方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程序。

2. 交付问题:购销合同中货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是常见的问题。

解决方法是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一致。

3. 价格变动:购销合同中涉及到的货物价格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造成双方利益不平衡。

解决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动的机制,如价格指数调整或协商调整等。

4. 违约问题:购销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

合同法_经济法

合同法_经济法

2.不安抗辩权

举例: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 1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4月1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 如果B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 以继续履行,如果B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可 以提出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 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 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 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5.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我们不妨去了解一下吧!订立合同最常见的法律问题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

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

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

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邀请的含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又称要约引诱。
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
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
旨,要约人将自己臵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
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 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将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一、 拍卖标的: 1.翰宏花园(纳帕溪谷)第243C-F栋别墅房地 产标的位于昌平小汤山镇常兴庄村。为地上2层、地 下1层独栋分体别墅,建筑面积507.41㎡。参考价 1050万元。拍卖保证金120万元。 2.设备一批:四开印刷机一台(J4104B)、热 水锅炉(DELO0.7)一台、离心式水泵(V6-30-12) 一台、锅炉鼓风机(G5-56-11)一台。参考价3.2万 元。拍卖保证金5000元。 二、 拍卖时间:2011年3月11日14:00时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 要式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及其后果
① 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
② 例外: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
思 考
甲在海事大学教学楼设置饮料自动贩卖
机。学生乙投入3元,饮料出来。乙饮毕,见 机器故障,投入的3元硬币又跳出,乙四顾无 人乃取走硬币。 设乙投入3元硬币,因机器故障,饮料及投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2-合同法-合同的成立
• 思考,吴某应按何种价格交付就餐费?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
所决定的。 • 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
•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 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
•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 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 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承诺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 4、合同的实际成立条件《合同法》第36条 第一,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 第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思考
• 吴某听孙某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 酬宾,便约朋友到餐厅就餐。吴某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 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乘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 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 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 中,服务业端上一盘清蒸排骨,吴某虽然没有点这道菜, 却招呼朋友一块儿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了 菜,为此向吴某所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吴某认为 自己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 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自己上了清蒸排骨,吴某未 加拒绝并吃了菜,购买清蒸排骨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 孙某告知吴某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 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打折。因此,吴某在结账时与餐 厅发生争执。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二者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

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承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承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

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

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

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合同成立与订立方式

合同成立与订立方式

合同成立与订立方式合同成立与订立方式协议书甲方:(甲方信息)乙方:(乙方信息)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的成立与订立方式进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的成立方式1.书面形式: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达成合同。

具体流程如下:(1)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合同意向;(2)乙方收到合同意向后,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甲方;(3)双方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4)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

2.口头形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以下步骤是必要的:(1)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2)甲方和乙方口头确认合同内容;(3)甲方和乙方最终确认并接受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订立方式1.直接订立:甲方和乙方可以直接进行合同的订立,具体流程如下:(1)甲方和乙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3)甲方和乙方签署正式的合同。

2.代理订立:在某些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合同的订立。

具体流程如下:(1)委托方(甲方或乙方)与代理人达成委托代理协议;(2)委托方向代理人提供详细的委托授权文件;(3)代理人代表委托方与对方进行合同订立,必须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授权文件的要求和限制进行操作。

三、其他约定1.本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本协议将作为甲方和乙方就合同成立与订立方式的共同依据。

2.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3.附加条款: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约定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法-合同法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合同就告成立。
(1)须是对要约做出的答复。 (2)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3)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 (4)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答复。 承诺成立的条件


(2)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比承诺提前或同时到 达对方。


甲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发出要约,要 求乙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乙于5月10日 在其专用的企业电子邮箱中收到要约, 并于6月15日以信件的形式发出承诺。该 信件于6月20日到达甲处。甲随即以信件 的方式通知乙该承诺有效,该通知信件 于6月26日到达乙处,则合同:


4、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到达主义

5、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撤回或被依法撤销; ②要约被拒绝; 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 撤销 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2、合同书形式


3、确认书形式


4、合同的实际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以对话方式缔约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以非对话方式缔约 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以最后签字或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六点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

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因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这种拘束性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

例如,一份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其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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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一、合同的订立 (三)承诺
3.承诺的期限和生效
第7 页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到达:①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②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第 10 页
三、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 11 页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16 页
三、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 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 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 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 12 页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合同又称契约和协议,它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合作与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及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合同的签订,以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绳。

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定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合同势必日益深入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发挥其巨大的社会、组织与个人间的协调作用和法律保障作用。

因此,公关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并合理动用这一有效手段及形式,为组织与公众间的互益合作而服务。

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供销合同(主要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合同等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装配、装演、广告、测绘、测试、出版、包装等项目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服务性、融资性的和房屋等多种合作)、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文化协作合同、教育协作合同,以及联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等等。

精心推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

所以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所以,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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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区别
一、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1、书面合同原则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以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必须采取合同书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标准文本原则
所有合同都应当根据公司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编制,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

3、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须事先签订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二、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关系
1、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3、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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