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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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城乡居民。

但初次投保或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续保时,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白血病、心肌梗塞、严重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高血压病(III期以上)、肺心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80%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一份,其中包括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受益人等项内容。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保险合同观察期满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标准,作为实际合理的医疗费用和给付的依据,每一保险年度扣除100元免赔额,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发[2012]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2〕35号)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12年农业保险承保覆盖面同比增幅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到户,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理赔工作
认真贯彻全国及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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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理赔标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

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中,理赔是一项重要的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

首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疾病、虫害等影响农作物和养殖业的风险。

农民在遭受以上风险时,可以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其次,农民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如受灾照片、医疗证明、兽医检查报告等。

这些证据和资料需要能够清晰地证明受灾情况,以及损失的程度。

理赔标准方面,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根据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核定,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核定理赔金额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考虑受灾面积、受灾程度、作物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理赔金额。

此外,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还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审核过程中,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可能会派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要求农民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资料。

最后,一旦理赔申请通过审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尽快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赔付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总的来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旨在为农民提供及时、公正的赔偿,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公正的赔付方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的保险保障。

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农民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证据,积极配合审核和调查工作。

同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也将尽最大努力,以高效、公正的方式处理每一起理赔申请,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的理赔标准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的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抵御各种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将继续致力于为农民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与农民共同应对各种风险,共同创造美好的农业未来。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否因则此,扩对大因的此损扩失大,的保损险失人,不保承险担人赔不偿承责担任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重意大或过者失因未重及大时过通失知未,及致时使通保知险,事致故使的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质事、故原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三条第 (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 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阳光照耀黑土地——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纪实

阳光照耀黑土地——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纪实

见, 但是 在保险业 中却十分突出。 市场 个 保 险分 社 。 在 经济发达国家,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与股份
目前 中 国农村 的现 状和 农 业保 险发 展的 阶
三 年 来 ,阳 光 农 险 始 终 坚 持 把 服 务 段特 点 ,国 际上 也 大 量 采 用这 种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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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 险公 司发展纪实
口 赵修彬 翟 文波。 李风伟 。
圭 节刚过,黑龙江垦区友谊农场的农
目 工王远志就乐呵呵地准备备耕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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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险不同于商业性 说: 对大多数人来说 , 相互制是一种非常 责任 , 并按比例支付代办费。目前 , 公司 取 的是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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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样 的事 例 数 不 胜 数 。 统计 , 据 三年 营为基础” 0 的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 物 面 积 的 2 % 以 上 ,其 中 在 垦 区 承 保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一、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由黑龙江省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目前,公司开办的保险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主险产品100余个。

公司成立五年来(2005-2009年),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

二、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未上市,并没有股票股东的保险公司。

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一)组织形式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

只要缴纳保费,投保人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会员资格随之消失。

公司清算时,在偿付完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二)资金来源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

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

相互保险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义务,会员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缴纳的保费为限。

(三)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

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而是在会员内部之间开展相互保险。

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赢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持有公司保单,股份作为所有权的标志可相互转让,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在出售了公司的股份后才得以终止。

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转让,但公司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来终止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被保险人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人固定场所,再经被保险人固定场所波及他处他人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烟熏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四)烟熏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

黑龙江省农业种植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对农业种植作物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在黑龙江省内种植的农作物。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投保的农作物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作物种类、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用由乙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等级、保险期限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三、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甲方农作物损失:(1)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干旱、风灾等;(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件;(3)特定病虫害:双方约定的特定农作物病虫害。

2. 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需在保险期限开始前缴纳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严格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理赔工作。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理赔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未缴纳保险费用;(3)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保险费用(如有)。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水稻收入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水稻收入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水稻收入保险条款(黑)地(阳光农业)(备-种植业保险)【2016】(主)00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作物种植地块在当地行洪河道外;(三)保险水稻移栽返青、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受灾区域实际亩产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每亩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三)病虫草鼠害。

(四)市场价格波动。

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稻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种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或改种其它作物的;(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三)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四)种植假种子或劣质种子;(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第六条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按所在县区的前五年水稻的平均每亩全部生产成本与常规收益之和协商确定。

最低为平均每亩的全部生产成本的前五年平均值,最高不超过全部生产成本与常规收益之和的前五年平均值。

具体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第八条费率按本保险合同费率规章执行。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中央财政大豆种植保险条款.pdf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中央财政大豆种植保险条款.pdf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大豆种植保险条款(2019黑龙江县市适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豆”),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苗齐(出苗率达到80%)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豆全部或部分死亡(或减产),且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三)病虫草鼠害和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毁掉、放弃保险大豆或改种其他作物,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可认定的赔偿标准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负责赔偿;(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在保险大豆达到成熟期时,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请求或未经保险人查勘定损自行收割保险大豆的,视为放弃赔偿金的申请权益,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五)有足够证据证明因被保险人未按照农田管理标准和作物生长期要求及时除草、镇压、施肥、喷药的导致保险大豆绝产或减产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因种植假种子、劣质种子或使用假化肥、假农药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越区种植。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第六条保险大豆的保险金额根据大豆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林木综合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林木综合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林木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管理的林木;
(二)投保人合法租种的林木;
(三)投保人代他人管理的林木。

投保人应将生长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与农作物间、套种的林木;
(二)市区内的绿化林带或路边树木。

投保方式:
公益林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的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统括保险单;
商品林经营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
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风、暴雨、暴雪、台风;
(三)洪水、泥石流;
(四)冰雹、霜冻;
(五)雨(雪)凇、干旱;
(六)森林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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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一、202X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由黑龙江省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目前,公司开办的保险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主险产品100余个。

公司成立五年来(202X-202X年),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

二、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未上市,并没有股票股东的保险公司。

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区别:(一)组织形式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而不是股东大会。

只要缴纳保费,投保人就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而保险合同一旦解除,会员资格随之消失。

公司清算时,在偿付完其他债务后,剩余财产归全体投保人所有。

(二)资金来源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

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

相互保险公司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义务,会员对公司的债务责任以缴纳的保费为限。

(三)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较为重视。

名义上公司不通过对外经营获得利润,而是在会员内部之间开展相互保险。

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赢余部分完全由会员共享。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持有公司保单,股份作为所有权的标志可相互转让,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有在出售了公司的股份后才得以终止。

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转让,但公司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来终止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
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中列明的建筑物未按照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而造成第三者的损失;
(二)对建筑物的改动、维修或装修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签定合同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费率以费率规章为准。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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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附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用机械设备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向保险人投保。

第四条本保险所指农用机械设备包括以下各项:(一)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水利机械;(二)联合收获机,割晒机,牧草(青贮)收获机,机动脱谷机;(三)机动插秧机,喷灌机,田间柴油座机或电动机等动力机械;(四)各类配套拖带的拖车(斗)和农机具,场院机械。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农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外源性火灾或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或倒塌、农用机械设备行驶中平行坠落;(四)暴风,暴雨,雷击,雹灾,冰陷、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第六条发生本条款第五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农用机械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保险农用机械设备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农用机械设备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农用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农用机械设备在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果树种植保险(2015)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果树种植保险(2015)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果树种植保险(2015)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果树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且果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的果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果树”)向保险人投保:(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果树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生长正常;(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果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四)生长及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果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果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损坏,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果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六)盗窃或牲畜啃食。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果树生理的落花、落果;(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农委联发〔〕63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农委、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保监局:现将《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黑龙江省XX年种植业、奶牛保险计划分配表1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通知抄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2黑龙江省XX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D理论和“S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顺利实施,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优质保险保障二、基本原则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引导原则省内各级*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业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3市场运作原则*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部门和相关方,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职责明晰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部门和相关方,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方向分离”的原则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完备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4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各部门参与保险工作的合规性提出意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问题和纠纷解决等项事宜三、工作内容保费补贴品种1、种植业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养殖业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责任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2、养殖业能繁母猪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5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6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责任免除1、种植业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养殖业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种植业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元/亩、水稻元/亩、大豆元/亩、小麦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水稻%、大豆%、小麦%2、养殖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率为6%7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元至元之间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保险费补贴比例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1、种植业XX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承担比例不高于20%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高于30% 保险计划种植业保险指标依据县*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并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XX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万亩养殖业保险指标XX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8施计划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确定理赔标准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具体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XX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两家保险公司要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职能和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农业保险指标计划任务完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监管要求,选择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农民群众认可的市农业保险代办机构同时,探索引入农业保险代办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相关费用9XX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协商确定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银保合作手续费等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四、时间安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3月中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首先向XX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宣传组织实施3月下旬至6月末首先,各试点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其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种植业方面,重点抓好保单签订、参保手续办理以及保费收缴工作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方面,按照畜牧业保险相关条款严格执行10指导督促检查x月x日至x月x日,各试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试点乡村、农户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在此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帮助试点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总结推广验收x月x日至x月x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工作检查验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总结经验和作法,完善制度措施,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发现并纠正问题,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各县市要在本年度x月x日前,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国家申报并做好各级财政预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视为不参加农业保险试点五、工作要求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保险联席会11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严格执行省*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对本方案确定的保险政策、补贴险种和承保规模,各地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两家保险公司要确保当年上报保险指标的按时完成,对完不成指标的,明年在分配保险指标时按比例削减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对于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12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大户倾斜,以提高保险效果规范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农民群众满意;二是严格规范参保程序,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三是加强理赔服务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公开农户参保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监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监督两家农险承办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总结经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积极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机制”,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公开13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银保合作好的地区和部门,在确定新年度农业保险规模、范围、品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做好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补贴到位各县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部分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至%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14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县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15。

农业阳光保险规章制度

农业阳光保险规章制度

农业阳光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阳光保险业务,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业阳光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为农民提供的保险服务。

第三条农业阳光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险公司参与的原则,实行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农业阳光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第二章保险标的和保险范围第五条农业阳光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依法拥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作物、农业设施、养殖动物等。

第六条农业阳光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一)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冰雹、干旱、地震等;(二)病虫害: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疾病等;(三)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风险特点,制定合理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风险评估、历史理赔数据、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投保和理赔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告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一条理赔程序应当简化,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农业阳光保险理赔档案,妥善保管理赔相关资料,便于核查和监管。

第五章监管和管理第十三条银保监会负责对农业阳光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引导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农业阳光保险业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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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条款(2019集体林适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黑龙江省范围内生长的集体林,经过确权并颁发《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林木;(二)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导致保险林木的死亡或推定死亡,且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水、暴风(雨、雪)、台风、雨(雪)淞、冰雹、霜冻、旱灾、地震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二)火灾、泥石流等意外事故;(三)森林有害生物灾害。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五)人工砍伐、盗伐及其他人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间接损失;(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七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实行预收制,按照当年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确定投保人应交保险费,每年确定一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一次性向保险人提出赔偿金申请时,保险人应及时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及理赔结果经被保险人确认后,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将林木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二)开户行许可证或银行卡(折)影印件;(三)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管理的规定,依据《森林法》及国家林业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林木发生转让、馈赠、继承等林权主体变化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一)林木标的的转让合同;(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受让方的开户行许可证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清单;(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进行赔偿,受损面积的损失程度在10%以下时,不予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如下: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第二十四条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聘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间内每亩保险林木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多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及各级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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