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50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健全完善现代农业支持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2013年工作目标:宝应县、高邮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25%,其他市(区)占比30%。
考核目标:宝应县、高邮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20%,其他市(区)占比25%。
二、工作举措1、强化行政推动。
加大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力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责任部门:市农保办、农工办、财政局、农委、经办机构等)2、强化财政支持。
原则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类财政补贴比例县(市)不低于70%、市辖区达80%;市财政对市辖区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40%(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品种除外)。
鼓励和引导设施农业大镇、强镇进行补贴或以奖代补。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农保办)3、突出保源拓展。
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全年新增设施农业10万亩以上。
建立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台账资料库,健全设施农业发展实绩和农业保险相结合的认定机制,设施农业当年新增面积,认定时原则上都要提供保险单据,否则不予认定。
以县(市、区)为单位,今年新增设施农业参保比例不得低于80%。
(责任部门:市农委、财政局)4、突出项目联动。
将参加保险作为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奖励的前置条件,享受财政扶持奖励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高效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原则上都要实行“先保后奖”的办法参加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附件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2021版〕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一〕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治理部门相关规定;〔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缘故直截了当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到达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到达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关于蔬菜大棚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修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附件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关于蔬菜大棚保险〔适用于江苏省〕等3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修订的可行性分析汇报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优化局部高效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21]8号〕〕,我司对江苏省政策性蔬菜大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3款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为切实贯彻《农业保险条例》,江苏省政府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1号〕中要求“夯实群众根底,继续优化农业保险条款,进一步降低费率和起赔点,提高保额和赔付标准,更好地得惠于农、让利于民〞。
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面、充分调研的根底上制定下发了《关于优化局部高效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21]8号〕,对江苏省政策性蔬菜大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和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3款高效农业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优化完善。
二、综合可行性分析〔一〕市场风险分析江苏省农业保险统颁条款已达29款,主要包含根底种植业、高效种植业、特种种植业、大牲畜养殖、禽类养殖及特种养殖。
我司经办地域2021年至今完成保费〔全额〕9.58亿元,其中根底种植业保费6.8亿元,占比71%。
农业保险全险种2021年以来平均赔付率约为50%,根底种植业在2021年遭遇50年一遇的大型赤霉病灾害的情况下平均赔付率只有65%,2021年赔付率为55%。
主要原因:一是江苏省自然条件较好,较少发生大型风灾、涝灾;二是政府部门作为保险责任主体,风险管控意识较强。
在此情况下,江苏省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较好,各保险公司纷纷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延续稳定、健康开展。
〔二〕经营风险分析2021年条款与2021年条款相比,对保险责任范围、具体文字表述方法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赔付情况调增了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降低了蔬菜大棚保险费率。
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螃蟹养殖保险条款螃蟹养殖保险是一种针对养殖户在养殖螃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通过向养殖户提供保险保障,减轻养殖户在意外损失时的经济压力,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下面是一份螃蟹养殖保险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第一章保险范围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中国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螃蟹养殖场,养殖户在养殖期间因以下原因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因养殖户管理不善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螃蟹群体死亡、生长异常、疾病感染等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补偿,以恢复养殖户的经营能力。
第三条被保险人义务1.养殖户应提供真实的养殖条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对养殖场进行合理的布局和管理,确保螃蟹的安全和生长。
2.养殖户应遵守养殖场规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
3.养殖户在损失发生时应采取合理、及时的措施减少损失,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理赔。
第二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从投保生效日起至约定的投保期限终止日为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养殖户农作物或设施的实际价值,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市场价值。
2.每笔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具体赔付比例根据养殖户选择的保险方案进行确定。
第三章保险费和理赔第六条保险费1.保险费的计算按照养殖户选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金额进行,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
2.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并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
第七条理赔程序1.养殖户在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养殖记录、病症图片等。
2.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评估损失大小和养殖户责任。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向养殖户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第四章保险解释和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解释的事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业规定进行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苏财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16〕9号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2月26日附件1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标的为收益高、有设施的地方特色农业项目,如蔬菜大棚、内塘螃蟹、肉鸡养殖等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条在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基础上,省级财政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机制,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简称“奖补险种目录”)内的险种给予奖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本地区财政保费补贴支出。
第二章奖补险种目录条件第四条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开发布奖补险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相对稳定、进退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新进入奖补险种目录的,由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组织考察、评估、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险种列入奖补险种目录。
第五条列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保险标的面广量大,分布范围相对广泛,年产值有一定规模,对于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
江苏养殖池塘淡水小龙虾有保险
面 积 中 已收 获 成 虾 重 量 / 损 失 面 积 放 养 月份 1 个月 . 赔 付 比 例2 5 %: 放 养 种 间 接损 失 : 按本 保 险合 同 中载 明 的 月 份 2 个月 . 赔 付 比 例4 0 %: 放 养 月 份 免赔 率 计 算 的 免赔 额 其 他 不属 于本 3 个月, 赔 付 比例 5 5 %: 放 养 月 份4 个 保 险 合 同 责任 范 围 内 的损 失 、 费用 。 月, 赔 付 比例 7 0 %; 放 养月份5 个月 . 保 险 人也 不 负 责赔 偿 赔 付 比例 8 5 %: 放 养 月 份6 个月. 赔 付
赔 偿 处 理 办 法
计算赔偿 : ( 一) 在保 险期间 。 由 于 暴 雨、 洪水 、 旱灾 . 造 成保 险淡 水 小 龙 虾 全 部 损失 . 保 险 人 按 照如 下 规 定 进行 赔偿 : 赔 偿 金 额= 损失面积( 亩) × 每 亩 保 险金额 ( 元/ 亩) × 『 1 一 损 失 范 围 内
3 7 q C 以上 ( 含 ) 造 成 保 险 淡 水 小 龙 虾 金 额2 O 元/ 亩; 连 续 高 温天 数 l 0 天( 含) 损 失 的 每 次 事 故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为 1 5 天( 不含) , 赔 付金 额4 0 元, 亩: 连
一
1 0 % 本 保 险 合 同 的保 险期 间为 6 个 月, 以保 险单 载 明 的起 讫 时 间 为 准 。 保 险 责任 期 间 自虾 苗投 放 池 塘7 天后 开始 . 至 收获 成 虾 基 本 结 束 之 日止 . 但 不 得 超 过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金 额 与 免 赔 率
比例 1 0 0 %。 ( 二) 在保 险 期 问 , 由于 连 续5 天 以上 ( 含) 高 温在 3 7 ℃以上 ( 含)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有关单位: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狠抓工作措施落实,有力推动了我省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逐年增加,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持续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农业保险有关财政政策,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政策目前,各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规模,具备了较强的抗御风险能力。
根据近几年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财政支出压力,现对巨灾风险准备金安排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市级巨灾准备金。
计提标准由不足2倍调整为不足1倍,即以2012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若省辖市本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余额低于本地区2012年度政府保费收入的1倍,2013年省辖市仍向各县(市、区)按政府保费收入的10%收取巨灾风险准备金,同时,安排本级配套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若累积余额高于本地区2012年度政府保费收入的1倍,则暂停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以后年度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并按上述标准执行。
省辖市2013年预算已经安排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仍缴入本级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
省财政暂停对省辖市巨灾风险准备金进行配套补助。
(二)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计提标准由不足4倍调整为不足2倍,即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当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余额低于本地区2013年度政府保费收入的2倍时,在2014年预算中,县(市、区)财政按上年政府保费收入5-10%的比例由预算安排本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当累积余额高于本地区2013年度政府保费收入的2倍时,则暂停预算安排本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昆山:内塘水产品养殖天气指数保险首次出险
47农业保险NONGYEBAOXIAN 编辑:赵昕(zhaoxin@)保昆山中心支公司等成员单位通报出险情况,大家讨论后一致同意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此次理赔金额虽不大,但沟通及时,操作更人性化,有利于调动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对该险种今后的推广扩面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泰州姜堰:启动能繁母猪续保工作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召开了2018年能繁母猪续保工作会议。
人保财险姜堰支公司、区农委、15个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参会人员要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好能繁母猪保险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提高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灾防疫管理水平,加快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农 险 资 讯仪征:全面完成夏熟作物理赔工作近期,江苏省仪征市夏熟作物理赔工作全面结束,夏熟作物赔款达283万元,同比增长52%。
5月中旬,仪征市启动夏熟作物核灾查勘工作。
各村成立核灾小组,将主要种植业核灾工作做细做精,提高核灾工作的准确度和公正性。
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内种粮大户进行单独查勘,单独定损。
根据实地丈量测产,核定秋熟作物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通过技术分析,集中汇总,最终确定仪征市秋熟作物达到保险条款规定起赔点的户数和面积。
昆山:内塘水产品养殖天气指数保险首次出险今年江苏省昆山市内塘水产品养殖天气指数保险承保面积为6790.61亩,本次出险理赔标准为每亩20元,初步测算本次理赔总金额为13.58万元。
这也是昆山市内塘水产品养殖天气指数保险首次出险。
7月上旬出现持续降水天气后,昆山市农险办及时与气象部门沟通。
在气象部门出具了相关报告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农委和人 大力推广渔业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养蚕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养蚕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蚕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蚕):(一)投保的蚕品种是县以上农林主管部门推广并发放的蚕种;(二)符合当地农林技术部门蚕养殖技术管理要求;(三)蚕室应符合桑蚕饲养要求建造,蚕室、蚕具应按农林技术部门要求定期彻底消毒;(四)蚕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五)蚕按所在地县级农林主管部门认可的免疫程序做免疫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蚕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蚕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煤气中毒;(五)血液型脓病、中肠型脓病、脓核病、白僵病、黄僵病、绿僵病、曲霉病、败血病、卒倒病、细菌性肠道病、家蚕微粒子病。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行为;(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国家行政或司法行为;(四)盗窃、农药中毒、其他动物伤害。
第五条下列情形,无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饲养的非当地县以上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桑蚕种的任何损失;(二)因蚕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蚕上蔟结茧采售后发生的损失;(四)保险蚕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把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目标。
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组织领导、经营模式、监管职责、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从持之以恒强化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要求,狠抓工作措施部署,确保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二、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一)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一是明确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除《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性要求外,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申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经营战略、承保条件、服务网络、经营覆盖面、查勘理赔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农险专职人员队伍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年农业保险服务经验等多种因素,严格对保险经办机构的资质要求。
江苏各项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汇总
江苏各项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汇总
沈农保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0(000)017
【摘要】主要种植业保险补贴标准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总页数】1页(P50-50)
【作者】沈农保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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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 2010 ]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各市、县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24号)的有关精神,为规范农业保险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凡采取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联办共保"模式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业务,并且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其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15%。
(二)动态平衡原则。
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如有结余应相应调减下年度管理费提取数。
(三)责权对等原则。
管理费在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分配比例应当与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相匹配。
(四)专款专用原则。
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以及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二、管理费的提取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应控制在总保费15%以内(渔业保险及采取自营模式的农机保险除外)。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确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实行余额管理,即如上一年度管理费有结余,则只提取相应比例的差额,做到动态平衡。
江苏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签首单
江苏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签首单
苏农险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近日,江苏省首单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在昆山市锦溪镇签出,南前村村民陈荣根成为首个签单养殖户,人保财险昆山中心支公司为其32亩内塘养殖水产提供6.4万元保额的保险保障。
据介绍,2018年人保财险昆山中心支公司联合昆山市农办,在巴城、周市、淀山湖、锦溪等昆山市内塘水产养殖重点乡镇开展农户调研,结合养殖户实际需求,开发内塘水产品天气指数保险,
【总页数】1页(P50-50)
【作者】苏农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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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通政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发展,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省农机局《关于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8〕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的方针,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全市统一试点险种、运行模式、保障程度、条款费率,进一步规范保险工作流程。
2008年各县(市)、区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必须达到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承保面达到100%,其他主要养殖品种在全市的承保面应达到20%以上。
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向农户收取保费。
二、试点险种(一)种植业、养殖业政策性保险:2008年确定将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作为全市统一的必保品种。
其他参保品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但为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承保面要求,自主选择的试点品种须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市协调相关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武淑慧 李根忠 于翠萍
(南京三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
用。农业保险是专门针对由气象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农作物减产或绝产,为农户提供经济保障。政策
性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
550、700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55灾害,病虫草鼠害
400、500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550、700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800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9SJA0502)。
4
水稻
4
玉米
4
油菜
4
大豆
6
棉花
4
花生
6
理赔 损失率/%
≥10 ≥10 ≥10 ≥10 ≥10 ≥10 ≥10
损失原因
667 m2 保额/元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400、500、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700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550、700
暴雨、洪水、旱灾地震等 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我国幅员辽阔,耕地面积不足,因此农业发展对我国 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类自然灾害会对农产品的生长和收获造成严重影响, 农业保险专门针对由气象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农 作物减产或绝产,以及渔牧业损失和农业机械损失,为农 户提供经济保障[1]。2015 年,国家提出要让农业保险在 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显著作用。2016 年,两会指出 要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设计出带有地方特 征的农业保险产品。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试点政 策性农业产品在各市县得到广泛推广。下面着重分析江 苏省内主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 题,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农业保险产品, 为促进江苏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
江苏:部分农业保险险种有调整
江苏:部分农业保险险种有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近日,江苏省农险办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的通知》,自7月1日起,江苏调整了部分养殖业险种条款,增加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降低理赔门槛。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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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优化农险条款费率
江苏进一步优化农险条款费率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确保把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落实好。
通知提出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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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部分农业保险险种 农民养蚕有保障
江苏调整部分农业保险险种农民养蚕有保障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蚕业》
【年(卷),期】2017(39)2
【摘要】近日,江苏省农险办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农业保险险种条款的通知》,
自7月1日起,江苏调整了部分养殖业险种条款,增加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
水平,降低理赔门槛。
【总页数】1页(P24-24)
【关键词】农业保险;江苏省;调整;保障;养蚕;农民;养殖业;种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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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部分农业保险险种有调整 [J], ;
2.江苏优化部分高效农业险种 [J], ;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6号) [J],
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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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附件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六)哄抢、窃捞、投毒;(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大暴雨、特大暴雨和洪涝灾害等原因而致蟹塘水位过高,导致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旱灾导致蟹塘水位过低,导致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四)大暴雨、特大暴雨、洪涝、干旱导致被保险人的其他损失;(五)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螃蟹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理价值的50%,确定为每亩2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亩)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成蟹投苗7天后开始,至开始收获成蟹之日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螃蟹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螃蟹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螃蟹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螃蟹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螃蟹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螃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螃蟹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在24小时内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螃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螃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一)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1.超过48小时且不超过72小时无法有效排水时:若因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塘水漫堤漫坎,超过72小时无法有效排水,保险人按照如下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1.连续干旱超过7天且不超过15天时:2.连续干旱超过15天时:因干旱导致保险螃蟹的损失,赔付比例以最后查勘水位对应的赔付比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螃蟹与非保险螃蟹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螃蟹实际养殖面积。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保险螃蟹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