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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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财金[2008]140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02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11.14•【文号】金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各金融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

各地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在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备案。

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耕地、林地、生猪等基础数据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

满足农户合理投保需求,做到愿保尽保。

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实施规范,提升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可操作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农险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险办〔2011〕6号)各市、县(区)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2008年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但当前基层农业保险操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户保费收缴难、承保下指标分任务、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查勘定损难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意义。

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事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大局。

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立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户的参保意愿。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户自愿地参与农业保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严禁下指标分任务强制投保。

各试点市应遵循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允许山区县及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户保险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大宗农作物保险。

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承保计划,严禁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广 得到赔偿概率大
种植业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 灾、雹灾、冻灾、旱灾; 病虫鼠草害。
四、赔偿处理
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 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绝产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 上的为绝产损失。 部分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 率。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 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各级保险费承担比例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比例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
保险资金管理不同
一般商业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自行管 理的。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策性种植业 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水稻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返青期
分蘖期 孕穗期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 期(2月20日至3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30% 拔节期(3月21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60% 抽穗扬花期(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 金额×80% 成熟期(5月11日至6月5日) 每亩保险金 额×100%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县支公司
2010.07
一、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财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44号)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组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评价、集中检查等方式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和证明材料。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各市、县(区)农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强化农业保险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有效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加速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推动我省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策目标以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导向,引导和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探索和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切合实际和需求的险种,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强化“银政担保”四位一体的农村金融合作,实现农业保险与银行、担保联动发展。

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原则——坚持市场运作。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引导有资质保险公司有序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竞争。

运用部门考评、客户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机制考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产品优劣和经营信誉等,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确保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充分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整合现有财政惠农补贴以及支持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农资金,对符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金[2011]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417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责任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我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再次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精神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期间(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考评:1.试点单位:以市为单位(省农垦集团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考评。

种植业保险品种2个以上且投保率达到20%以上;养殖业保险品种1个以上且投保率达到40%以上;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2.保险经办机构: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进行考评。

主动服务,操作规范,依法经营,未发现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考评期间1.试点单位: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2.保险经办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一)试点单位:考评基础工作、组织推动、监督检查、主要指标4项内容,满分100分。

1.基础工作(15分)(1)组织机构: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均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理赔协调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5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保监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

(三)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四)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就上述条件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一)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2、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既要保证补贴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满足“三农”对保险的多元化需求。

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提高农业防灾救灾能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根据《太和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逐步扩大履盖面。

市场运作。

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自主自愿。

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协同推进。

各村和镇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以及其他支农政策有机结合,发挥各项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主要内容试点品种。

根据省、市、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精神,除继续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外,在我镇开办小麦保险和奶牛养殖业保险。

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包括: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监局,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作⽤逐步发挥、服务⽇益⼴泛、保障更加全⾯的良好局⾯。

特别是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更⼤的发挥,受到各界的肯定。

但是,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公司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的甚⾄严重违反了监管要求以及财经纪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切实落实执⾏好国家⽀农惠农政策,更好地为农业和粮⾷⽣产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发展农业保险,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和提⾼国家粮⾷综合⽣产能⼒,促进农民增收,确保粮⾷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连续5年来的中央1号⽂件、“⼗⼀五”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发展的若⼲意见》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是保险业服务民⽣、保障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以⾼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度重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的重要性,强化⼤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的规范发展。

⼆、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现⾏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险监管规定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的基础,也是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购买的用于覆盖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引起的农作物、林木、牲畜等损失的保险。

农业保险具有弥补农业生产风险,保护农民权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等作用。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帮助农业生产者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定政策支持和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其特点包括政府参与、政策支持、风险分担等。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生产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农业生产者缴纳的保费、保险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风险和成本的统一。

第二章农作物保险第十一条农作物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农业生产者种植的各类农作物。

第十二条农作物保险的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期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旱涝等风险。

第十三条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购买保险、减免保费等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作物保险。

第十五条农作物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理赔机制,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及时获得赔偿。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三是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市、县 (区);试点品种增加到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森林和能 繁母猪、生猪、奶牛等10个险种。各地还自主开展了蔬菜、草莓、林木、水 产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四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现。目前,全省累计承保农作物4.8亿亩、牲畜 898万头,为9512万次农户提供1500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赔付34.7亿元 3312万次农户受益。 五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农业保险赢得广大农民认同和拥护,特别是 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农业投入、承 接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提高,加速了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 2011年9月,安徽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明确 对种植业保险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并实行保费全省统筹、 风险全省管控。养殖业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并调整养殖业保 费补贴政策。新的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种植业保险方面,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 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其他种植业保险费率各提高1%。调整后的 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 4.5%、油菜6%。适当提高保险金额。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亩 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每亩保险金额分别提高30元、40 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玉米250元/亩、 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油菜270元/亩。调整 后将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此外,调整方案还明确将种 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并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 策,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25%、 15%;对皖北三市七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 贴40%、30%、10%。 • 养殖业保险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 调到6%。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将奶牛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 比例由30%提高到40%,统一市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 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25%、5%;奶牛 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0%、25%、1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xx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公报》2 1 0 1年第 1 3号
机制和农 产品争 端应诉机制 。
机制 、农业 贸易纠纷快速 反应机 制 ,提高 贸易争端应 对和处置能力 。
( ) 加 强 谋 划 ,提 升 能 力 。 四
完善信 用 担保 、海 外 农业 直 接 投 资 、 保 险 及 法 律 援 助 等 制 度 ,为 “ 出 去 ” 走 企业创造规范有序 的制 度环境 。积极 引导 和帮助企业加强境外投 资前期 风险分 析和 论证 ,提 高 决 策 的科 学 性 。规 范 “ 出 走 去 ”经 营秩序 ,避免 恶性 竞争和损 害投资 所在 国公共利益 的行 为 。加强 境外投 资管


1 .切 实增 强规 范发展 政 策 性 农 业保
险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规范运 作是农 业保 险健康持续发展 的基 础 ,关 系到农 业 保 险 惠农 政 策 的 落 实 ,关 系 到 党 和 政 府 的形 象 ,关 系到农 村 的和谐 稳定 ,也关 系到政 策性农 业保险试点 的成败 。各 级各有 关部 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 分认识 政策性农 业 保险规范发展 的重 大 意义 ,进一步增强责 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二 、把握重点 。不 断增 强政策性 农业
理制 度 建 设 ,健 全对 境 外 投 资企 业 的 监 管 。鼓 励 企业 积 极参 加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商
加 强 农 业 “ 出去 ” 政 策 研 究 、调 走
查研 究 和信 息 统 计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农 业
“ 出去 ” 财 政 支 持 、农 产 品 进 出 口贸 走 易 、农 业 “ 出 去 ” 项 目管 理 等 政 策 专 走

安徽省防贫保理赔流程

安徽省防贫保理赔流程

安徽省防贫保理赔流程
一、提交理赔申请
1.准备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家庭收入证明
(3)疾病诊断证明
2.填写理赔申请表
(1)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2)描述疾病情况
3.递交申请材料
(1)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
(2)等待审核
二、审核与评估
1.审核申请材料
(1)工作人员审核身份和材料真实性
2.进行家庭收入评估
(1)家庭收入情况核实
(2)确认符合救助标准
三、理赔处理
1.确认理赔金额
(1)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理赔金额
2.审核理赔资料
(1)审核理赔资料的完整性
3.发放理赔款项
(1)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理赔款项
四、跟进与反馈
1.跟进效果
(1)监测理赔款项使用情况
2.反馈意见
(1)收集受理方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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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1-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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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
-3-
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4-
第二十条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

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臵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

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5-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

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6-
组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7-
附件1:
安徽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8-
-9-
附件2: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
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理赔工作办公室(公章):
-10-
附件3: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
年第季度
编报单位(公章):单位: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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