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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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户收入、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实施意见:1. 完善制度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加大政府投入,建立保险补贴和奖励机制,提供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农户参与农业保险。

2. 提升风险评估和产品设计能力:加强农业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对农业风险的认知和把握。

同时,根据不同农业产业和地区特点,开发符合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保障服务。

3. 加强农户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宣传其重要性和收益,培养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接受和使用意识。

通过开展培训、举办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户的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4. 强化监管和风险管理: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提升农户的保险信心和满意度。

5. 加强科技支持和创新应用:推动科技与农业保险的深度融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核保能力。

探索使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进行农业损失评估,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性。

6. 加强合作与协作:政府、农业保险公司、农户以及相关农业企业和机构应加强合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建立保险资金与农业产业的联动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的深度融合。

总之,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农业机构和农户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制度支持、提升风险评估和产品设计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管和风险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和加强合作等措施,可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户提供更全面、可靠的保障,推动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升。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23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23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太平财险、中华联合、安华农险、国寿财险、泰山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保险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农惠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进我省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坚持创新发展(一)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培训一是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提高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强运用保险工具应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

二是保险机构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改进和加强各项保险服务工作。

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宣传保险经验和典型做法,做好保险政策、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做好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业务。

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小麦、玉米、棉花等传统业务的覆盖面。

对于新增的马铃薯保险、大豆保险,新修订的温室大棚保险,以及后续推出的财政保费补贴型业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动员,让好政策惠及更多农户。

二是稳步推进大灾保险和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三是精准执行扶贫政策,落实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贴优惠政策,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对接,积极开发开办好各类扶贫农业保险业务。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如期实现全市农村“十三五”脱贫目标,根据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年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5〕40号)要求,结合市情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以“支持三农发展”为宗旨,按照“政府行政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农户积极自愿参加、政企强力联合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及其指定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规范有序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构建绥化市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推动绥化市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到“十三五”末,全市种植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养殖业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其中:种植业保险以2015年全市种植业保险面积为基准,覆盖率年均增长10%。

对于2015年种植业保险覆盖率在70%以上的县(市、区),保险覆盖率每年按2%增长;对于2015年度种植业保险覆盖率在30-70%的县(市、区),保险覆盖率每年按4-10%增长;对于2015年种植业保险覆盖率不足30%的县(市、区),2016年种植业保险覆盖率按40%执行,以后年度每年按10%增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9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3号)各保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

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作。

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

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

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政府、企业和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

农保办〔2012〕1 号

农保办〔2012〕1 号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农保办…2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及《***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农业农村工作。

从而不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我县继续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现提出进一步加强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向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大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中央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能力惠的农惠民政策。

要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村由2012年成立的三农保险服务站、点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请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迅速确定相关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在本年度承保前报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外事外债金融股)及县人保财险公司。

三农服务站点要充分发挥其职能,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投保、理赔等工作,尤其是要大力宣传2012年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

为确保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我县有序进行和2012年分解保费的全面完成,经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乡镇(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投保资金到位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虚报灾害事件、夸大灾害损失、延误勘赔时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皖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保险领导讲话发言稿

农业保险领导讲话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首先,我代表农业保险部门,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农业保险一线的同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此,我结合当前形势,就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发展对国家经济社会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风险较大。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农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任务1. 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风险特点,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2. 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3. 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作物、不同农户的需求,开发多样化、个性化的农业保险产品。

4. 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优势和理赔流程,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5. 严格农业保险监管。

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强化农业保险工作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为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强化部门协作。

农业、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浙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

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

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

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精选多篇)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精选多篇)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精选多篇) 第一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业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启动了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沙洋县被列为试点县。

前不久,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目前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沙洋县从起开展了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又新增水稻保险、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试点。

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快速推进,两属两户农房保险顺利启步。

水稻保险73.58万亩,财政保费补贴769万元,能繁母猪保险30797头,财政保费补贴147.82万元,两属两户农房保险6448户,财政保费补贴58032元。

共承保水稻73.78万亩,占种植面积的97%,水稻保险财政将补贴1032.87万元。

这些政策的扶持,促进了全县种、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充分准备,认真开展前期工作。

沙洋县被确定为水稻保险试点县后,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农业水稻保险调研工作。

4月初,县财政局组建了水稻保险专项调查小组,一方面从农业、水利、气象、民政以及统计等部门收集相关资料,从农业条件、水利灌溉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历年农业受灾情况来充分论证农业水稻保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全县13个乡镇中抽取3个最具代表性的乡镇,通过发放政策宣传调查表、随机走访等形式,收集、整理出了农民对此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和依据。

(二)广泛宣传,切实推动三农保险县政府成立了三农保险领导小组,农业局、畜牧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保沙洋支公司等部门参加。

人保财险沙洋支公司成立了农险部,并聘请了各村书记、主任、会计为协保、查勘员,宣传资料印制了30万份发放到农户手中,并在县、镇主要交通要道悬挂横幅标语,在县电视台设计滚动字幕,宣传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广大农民了解“三农”保险的作用,理赔程序,使之家喻户晓,增加农户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

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

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

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

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机保险推进工作的通知-锡农机〔2017〕 3号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机保险推进工作的通知-锡农机〔2017〕 3号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机保险推进工作的通知正文:----------------------------------------------------------------------------------------------------------------------------------------------------无锡市农业机械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机保险推进工作的通知锡农机〔2017〕3号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财政局,各有关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机保险对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提升农机化发展水平的积极作用,根据《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16〕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感情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试行)>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15〕8号)和省农机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16〕18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策性农机保险推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机保险的重要意义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和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该项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建立农机使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抵御风险、生产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机管理水平,增强农民安全生产意识,推进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县)区农机主管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农机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合理保障农机保险所需的人力及经费,认真做好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确保农机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几点实施意见:加强农业保险的创新。

农业保险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农业品种的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保险产品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同时,可以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如遥感、气象监测等,提高农业保险的精准性和效率。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同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衔接,提高保险的服务水平和效果。

第三,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农业保险的知晓率和参保率都相对较低,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可以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短信等多种途径,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知识和政策,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第四,加强农业保险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培训农民和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和服务能力。

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农业保险的核保和理赔效率。

第五,完善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

对于农业保险的购买者,可以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对于特定的农业品种或地区,可以给予更大的补贴力度,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第六,加强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模型,及时预测和预警农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农民和保险公司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同时,加强与气象、农业部门的合作,共享风险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预警能力。

第七,加强农业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保险经验和模式,加强与国际保险机构的合作,提高农业保险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农业保险的标准制定和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徐政办发〔2016〕22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费率(试行)〉的通知》(苏农险办发〔2015〕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16〕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提升农机化发展水平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机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加大对“三农”工作扶持力度的有效举措。

农机综合保险条款费率是农机政策性保险的新发展,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机手抵御生产经营风险的可靠保障。

做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农机户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机综合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严格按照要求调整完善农机保险政策依据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江苏银监局联合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我市原实施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94号)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保险险种调整为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由农机户自交40%,其余保费由省级财政补贴50%,县(市)区级财政补贴10%。

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金额、责任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16〕18号)文件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公报》2 1 0 1年第 1 3号
机制和农 产品争 端应诉机制 。
机制 、农业 贸易纠纷快速 反应机 制 ,提高 贸易争端应 对和处置能力 。
( ) 加 强 谋 划 ,提 升 能 力 。 四
完善信 用 担保 、海 外 农业 直 接 投 资 、 保 险 及 法 律 援 助 等 制 度 ,为 “ 出 去 ” 走 企业创造规范有序 的制 度环境 。积极 引导 和帮助企业加强境外投 资前期 风险分 析和 论证 ,提 高 决 策 的科 学 性 。规 范 “ 出 走 去 ”经 营秩序 ,避免 恶性 竞争和损 害投资 所在 国公共利益 的行 为 。加强 境外投 资管


1 .切 实增 强规 范发展 政 策 性 农 业保
险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规范运 作是农 业保 险健康持续发展 的基 础 ,关 系到农 业 保 险 惠农 政 策 的 落 实 ,关 系 到 党 和 政 府 的形 象 ,关 系到农 村 的和谐 稳定 ,也关 系到政 策性农 业保险试点 的成败 。各 级各有 关部 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 分认识 政策性农 业 保险规范发展 的重 大 意义 ,进一步增强责 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二 、把握重点 。不 断增 强政策性 农业
理制 度 建 设 ,健 全对 境 外 投 资企 业 的 监 管 。鼓 励 企业 积 极参 加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商
加 强 农 业 “ 出去 ” 政 策 研 究 、调 走
查研 究 和信 息 统 计 工 作 。重 点 开 展 农 业
“ 出去 ” 财 政 支 持 、农 产 品 进 出 口贸 走 易 、农 业 “ 出 去 ” 项 目管 理 等 政 策 专 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政府确定今明两年在章丘、寿光、临清3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业灾害频发省份,由于农业风险保障比较脆弱,各种自然灾害往往给广大农民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着农业的稳定发展。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有利于农民在市场机制下防范、转移和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有效保障灾害之年农民收入和生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调动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推广,提高我省农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保险企业加快拓展县域和农村保险市场。

增强经营发展能力。

做好试点工作。

将为全面推开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索经验,打牢基础。

并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府主导下,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各级财政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互利合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护农民利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省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产品丰富、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4300万亩以上,覆盖率85%以上。

全省日光温室保险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延长米以上,年均增长10%。

2015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3600万亩,日光温室保险面积达到600万延长米,食用菌保险试点规模达到5000万段。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丰富农业保险补贴品种。

各级财政继续对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花生等大田作物保险和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政策倾斜。

每年选择1—2个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提高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不含大连市)。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_有关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_有关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_有关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推进全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我县按照市县委、政府的整体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下:一、工作推进情况自2014年起,我县开始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共有20个行政村和2740名农户参保。

在试点期间,县政府积极强化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将农业保险的利益和作用传达到广大农户。

同时加强统计工作,对农作物及畜牧保险范围、保险额度、保费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了完整的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合作,加强双方的协调与配合,为农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工作成果在农业保险试点期间,我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兑现,为百姓们减轻了因天灾带来的财政压力。

其次,农业保险的推广使得农民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大大提高,这对于我县的农业发展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最后,试点工作的坚持和推进,为将来更广泛、更深入地推广农业保险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不足一些农户对农业保险理解不深入,效果不理想。

同时,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协调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还有一些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卖点不太了解,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四、工作意见为更好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村民的保险意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具体来说,可组织各类保险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如利用村委内部广播、张贴保险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系统,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支持,为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结语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各级干部应根据总结的工作经验,利用好各种资源,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作,开拓村民保险市场,做好村民保险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完善保险管理制度,努力打造好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向着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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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

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

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

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

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

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

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

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四)提升农业保险风险保障能力。

保险公司要建立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将风险管理环节前移至灾害预防,并列支一定比例经费,用于防灾减损,减少灾害损失的发生。

各级保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划转至保险公司,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惠及更多农户,做到应保尽保。

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围绕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不同需求,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保险金额,开展补充商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补。

通过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功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

鼓励以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担保、保险+信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业务,着力破解农村贷款瓶颈难题,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激活农村金融“催化剂”作用。

(五)严格农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

严格执行承保公示,承保公司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及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审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切实规范查勘定损,完善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提高理赔速度。

制定完善保险品种损失鉴定办法,充实核损理赔专家库,规范理赔纠纷裁定程序。

加强理赔管理,承保公司不得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不得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

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时效性和精确度。

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
殖业的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条件。

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赔款发放到户,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加快工作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要加强乡镇农险队伍建设,结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基层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林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等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业务职能,会同相应村级农业保险协管员,分片负责农村农业保险业务,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

市及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逐年增加,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

鼓励开展新险种试点,市级组织实施的新险种试点,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各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农业保险品种,市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建立农业保险奖补机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从政策性农业保险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乡镇、村级协管员进行绩效考核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进行考评,重点督查考评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及成效等情况。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服务能力,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建立对承保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绩效考评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考评结果作为取得承保资格的重要依据。

探索农业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四)抓好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或载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业务流程和保险主要条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县两级采取重点培训和全面轮训的方式,每年对辖区农险人员特别是协管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推动工作开展。

市农业、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分别制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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