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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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1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现实必要性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

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

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

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

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

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

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

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doc

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doc

农业保险税收政策论文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现状(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政策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来看,印花税以保险公司全部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的总和为税基,按照0.1%的税率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除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

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地区)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如表2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表2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

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大,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强,各国(地区)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该借鉴境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惠民事业。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 农业保险是农业⽣产的保护和救济⼿段,当农民在⾃然灾害中遭受了重⼤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活⽔平⽅⾯起到重⼤作⽤。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供⼤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范⽂⼀:⼩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实际⽣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的经济收⼊⽔平,即使有保险需求,⾼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或⾼附加值的农业⽣产项⽬上,⽐如:花卉、饲养业等。

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

(⼀)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盾 我国是⼀个多⾃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旱、病⾍害⽽导致的农作物损失⾮常严重。

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积16380万亩,成灾⾯积8392万亩,受灾⼈⼝1.5078亿⼈,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

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

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盾暴露⽆遗。

(⼆)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然灾害毫⽆抵抗能⼒,只能靠天吃饭。

风调⾬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就⾼,反之,则收⼊难有保障。

如此,农民的利益毫⽆保障可⾔。

我国是⼀个农业⼈⼝占国民绝⼤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提⾼了,整个国家的收⼊⽔平才会上升到⼀个新的⽔平。

⽽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的特点,有其局限性。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一、引言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和进步,农业保险制度也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本篇论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从其意义、前景、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宏观上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缓解我国农业遭受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稳定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的信心和动力;从微观上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分担农民的经济风险,保护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正确引导农民的生产行为,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三、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前景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前景较为广阔。

当前,农村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农村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保险支出占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预计未来,随着我国的城镇化、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和前景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和提高。

四、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优缺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优缺点。

其中,优点主要表现在能够保护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促进农民的生产行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缺点则表现在农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较窄,保险赔付比较低,农民投保意识不强等问题。

五、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制定有效的发展策略。

其中,主要包括完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升农民保险意识和参保率、加强监管和管理等方面。

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农民和农业,实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发展的目标。

六、相关案例分析(1)山东双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双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农林牧渔业企业。

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1)

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1)

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1)不同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背景、产业政策、具体扶持措施以及采用的农业保险技术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从而农业保险的具体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

从根本上说,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和路径选择的合理性在于各国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与各国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农户的实际状况的匹配性。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

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

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

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

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

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

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

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

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

农业保险论文:强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论文:强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论文:强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以田东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例田东县是全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唯一的试点县,试点工作于2008年12月启动,分三年实施。

在改革中,田东县除了推出能繁母猪保险、“两属两户”保险、农房保险之外,还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的原则,于2009年5月启动了甘蔗、香蕉种植保险,承保甘蔗18万亩,保费450万元,每亩保额500元;香蕉3万亩,保费360万元,每亩保额1200元。

保费分摊比例为5∶4∶1,即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50%,县财政补贴保费40%,农户自负10%。

田东县甘蔗、香蕉的保险责任为火灾、冻灾、暴雨、洪水、内涝、暴风、旱灾、冰雹等自然灾害,试点范围包括祥周、平马、林逢、思林、印茶、江城6个乡镇。

今年春节前,因火灾甘蔗受损、因霜冻香蕉受损的农户获得赔款14万多元。

4月30日,因遭遇特大旱灾,甘蔗受灾严重,参保蔗农获得保险赔偿120万元。

这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损失,对维护“三农”的稳定,促进“三农”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因此,进一步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抓好扩大保险品种这个主攻方向2008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深入田东视察指导工作时,强调田东要做好特色农业这篇文章,这为田东的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实践证明,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做大做强做优特色农业吃上了“定心丸”,让农民增收进入了“保险柜”,极大缓解了传统农业“看天吃饭”的难题,受益的农民无不拍手称赞。

田东是个农业大县,目前,全县已建成甘蔗、芒果、香蕉、香米、蔬菜、油茶、竹子、速生桉、板栗、畜牧水产10大特色农业基地,初步形成了“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

增加保险品种和扩大承保范围,扩大保险的社会覆盖面,是这些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要求。

当然,把这些产业一下子都囊括进保险范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要循序渐进,稳步推动。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一)参保率低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

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

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分析第一篇: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分析摘要: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科学、合理地厘定保费有助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保障体系。

本文先从保费厘定的原理出发,探讨了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对保费厘定的影响,并且立足于农户的利益,探索参数设置的合理方法。

而后将所有理论成果应用于山东省政策性棉花产量保险中,使用参数模型法进行保费厘定,分析现行的政策性保险制度是否合理。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赔付金额起赔标准免赔率一、引言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收成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活。

近年来重灾频发,灾情凸显出了我国农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发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

近年来,国家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中之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讨已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目前,理论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探索适合我国的发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则致力于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现行的制度并不能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额的保费让那些种地为生、收入微薄的农户只能望“保”兴叹。

其次,较低的起赔标准使保险公司的赔付只能弥补灾后经济损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为再生产提供资金支持。

再次,覆盖面的狭窄常常使得现有的险种与农户真实的需求相错位。

最后,农业保险灾后定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的理赔程序更加打击了农户参保的信心。

在保费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较早采用的是经验费率法(APH),而后逐渐被单产分布法所取代。

在单产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参数模型法、半参数模型法、非参数模型法和分层贝叶斯模型法。

虽然两个领域都已涌现大量的优秀成果,但是这两方的研究始终是孤立的。

为了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结合,本文先从理论上探究了保费与保单中的重要参数(起赔标准、免赔率、赔付金额)的函数关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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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一、成都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做法(一)开展特色产品试点,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在做好国务院、四川省安排的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同时,成都市紧紧围绕粮油、蔬菜、畜禽三大主导产业和花卉苗木、伏季水果、茶叶、猕猴桃、食用菌、中药材、水产七大特色产业,通过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自主研发试点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2007年以来先后开设水果、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有机农业、小家禽等10个地方特色保险品种。

特别是为避免“菜贵伤民、菜贱伤农”,2013年2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中率先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蔬菜离地价格作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参数,根据保淡期和保收期蔬菜生产环境和市场风险,开创性地设计了承保、理赔方案并开展试点,2013年度全市共承保7.8万亩蔬菜,实现保费收入1453万元,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1亿元。

2013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性地在成都市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以育肥猪价格与玉米价格比价作为保险理赔参数,当育肥猪出栏日前四个月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保单载明的约定猪粮比价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育肥猪养殖人进行赔偿,有效防止猪肉价格波动风险。

(二)做好协调服务,提升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成都市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7家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根据承保任务,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完善在各区(市)县的分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服务点,配置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服务团队,配备完善查勘设施设备,与政府设立的各级保险代办服务网点紧密合作,实现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

同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极引导各保险机构分乡镇、分区域对各级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五公开、三到户”①。

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财政学论文

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财政学论文

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一、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一)我国现有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足以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导致业务萎缩,承包面积下降。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能单纯只靠财政救济和银行贷款,必须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三驾”马车,一是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运用,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加速器”;二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是农业发展的“润滑剂”;三是农业保险机制,它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此三者缺一不可。

而“稳定器”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二、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1,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

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1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最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

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完全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大后顾之忧。

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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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选择论文摘要:文章在比较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和政策性经营模式后,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可选择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

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

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

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

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

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

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

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

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

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

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

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

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

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

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

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

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

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

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

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

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

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

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

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

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

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

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

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

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

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

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

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

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

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

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

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

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

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

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

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

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

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

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

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

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

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

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

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

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

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

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

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

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

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

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

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

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

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

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

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2、通过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专项基金。

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负责筹集、分配和管理专项基金。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该专项基金的一定份额。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独立核算,免征一切税赋,经营结余全部留作总准备金积累,以备巨灾风险。

3、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

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牲畜商品的生产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

法定保险由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及其指定的农村合作组织垄断经营。

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商业性农险项目,全部实行自愿投保。

各商业保险企业及农村合作组织对商业性农险项目可竞争经营,国家农业保险专业公司为之提供再保险。

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

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

另外,远期模式必须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承保范围太小了,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参考文献:1、李军,FrancisTuan.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英)P.K.Ray.AgriculturalInsurance-Theoryandpracticeandapplicationtode velopingcountries.PergamonPress,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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