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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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相干制度》

1、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1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重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承当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当食品安全第1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

3.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履行食品质量查验,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产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历是不是合法、食品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不是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不是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避免过期或行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照规定予以烧毁. 2、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2.台帐应当依照食品品种载有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

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等; 3.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应装订并保存两年。

3、市场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 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检测条件,设立检测装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3.自行检测肯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4.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肯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督,对食品经营户经营的同1食品2次抽检不合格的制止入市销售。

4、食品经营者质量许诺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同等、公平、诚实信誉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许诺。

2.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公道、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干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述举报的假

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5.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算、登记、向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或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5、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 证照齐全有效。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上岗。

2.按不同进货渠道,实行不同准入要求。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畜生、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干证明。

2)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的经营户进货的,应索取(1)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明;(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进货票据。

3)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行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昭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没法索取有关凭证的农产品,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5)现场自制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包括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供货商基本情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拜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

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现场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保存条件、保质期限等。

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辨认。

6、不适合食品退市制度 1.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2.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3.不合格食品为市场监督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

机关公布的,或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消费者申述举报其实不经质检机构检验便可判断的。

4.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算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5.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清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份,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烧毁。

6.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肯定质量合格,并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7、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承当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辖区市场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市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当食品安全第1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产生。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历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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